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篇(人员健康检测制度)

时间:2022-11-01 11:56:05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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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篇(人员健康检测制度)

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新进人员必须在参加工作前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

  3、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炊事员,未治愈前,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4、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必须离职治疗。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肝炎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须观察半年,其间每隔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连续3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

  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3天,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次,方可恢复工作。

  5、工作人员因病离岗1个月以上,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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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2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食堂工作人员在青羊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

  三、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应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四、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其他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工作人员,要隔离和调离工作岗位。病愈后进医院或防疫部门检查证明无传染性,方可恢复工作。

  五、医务室医生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要求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医务室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管理,以备查阅。

  七、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八、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九、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十、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能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采血时,最好有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场,防止代采血;

  五、结果可疑时,先不报,转市妇儿中心或其他上级单位会诊;会诊采血时,带本人身份证,由保健人员或托幼机构委派的人员陪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六、发现传染病者须立即离岗治疗,治疗后应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回岗工作。

  七、凡发热、腹泻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肝炎、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等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持沈阳市妇女儿童保健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幼儿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