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3篇 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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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3篇 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内容

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1

×××医院

  奖惩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〇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规范职工日常行为,建立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服务热情,工作积极向上的队伍,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本条例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院、科领导(科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言于律己,医院职工要从我做起,切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包括(返聘、聘用、借调和实习人员)。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全年出满勤者,医院在年终时给予员工本人一次性全勤奖500元(包括未请休假)。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创新、改革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奖励200—500元。

  第六条 堵住医疗漏洞,避免医疗差错发生者,奖励200—500元。第七条 代表医院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比赛、竞赛,获得名次并

  为医院赢得荣誉者,奖励200—500元。

  第八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奖励200—500元。

  第九条 对主动参加突发事件、保护公共财产有显著功绩者,奖励200—500元。

  第十条 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科研课题,撰写论文。(1)担任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5000元。(2)担任完成省级科研课题并获奖励者奖励2000元。(3)撰写著作出版成册并发行者奖励1000元。

(4)对被各类杂志录用的论文给第一作者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级300元、国家级500元、国际级100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本条例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批评、处罚、连带责任管理办法。个人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处罚外,其所在科室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院领导按分管科室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职工违纪处理包括教育批评、罚款、调离岗位、停职并且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罚款应按相应条款处罚,如本条例细则未包含的由院(科)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对职工停职,停发工资、培训及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应由院务会研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分级处理。

  一、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有重大差错者,扣罚200-500元。差错年内累计三次者解除劳动关系。(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

  二、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

  1、对于责任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责任科室或个人承担100%,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技术性医疗纠纷(事故),无论等级高低,院方均承担80%,科室承担2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5%,直接责任人承担4%,间接责任人承担1%)。

  3、对于混合医疗纠纷(事故),院方承担70%,科室承担30%,原则上由科室自行处理。(院方指导性赔付比例为:科室承担18%,直接责任人承担10%,间接责任人承担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200-500

  元;给医院、科室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因医患纠纷而发生的赔偿费用金额由当事人、科室承担。

  第十七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对同事恶意攻击、陷害、伪证制造事端者,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十八条 将公物窃为已有,将医疗设备私自带至院外使用,扣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浪费医院资源,损坏公物、设备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并视情节由当事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凡无故不参加院(科)统一组织的会议、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者;凡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停诊者(包括脱岗30分钟以上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一次罚款30元;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同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做到文明行医,有“生、冷、硬、顶、推”行为者,与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罚款50元,责任在本院人员的罚款200元,年内累计同一人违反3次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患者的吃请,不得利用职权向病人索要收取钱物。违者一经查实除退赔款物外并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或搭车进行各种检查,不准截留和克扣患者药品,违者一经查实按发生额十倍扣罚。屡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现金、不准在票据上弄虚作假,凡违者一经查实扣发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假公济私,多收、少收或不收各种治疗、处置、检查费等,违者给予扣罚50元。或漏收费用的2-5倍处罚。屡教不改者给予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因医院发展大局考虑经院领导批准而减免费用的人员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全院职工都要自觉维护医院的利益,做到爱院如家,不利于医院的话不说,不利于医院的事不做,严禁任何人故意诋毁医院的声誉,向患者及家属泄露有关信息,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或给医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经济损失者扣罚200-1000元或当事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后果者,给予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在每季度的社会调查中,病人满意率< 90%者,科内每人扣罚50元,科长,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院长有连带责任并扣罚1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或者不能积极配合而影响正常工作者视情节一次扣罚50-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科主任不能组织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历讨论、术前讨论不及时扣罚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条 门诊必须坚持首诊、首科、首问负责制度,首诊医师按规定填写门诊、急诊记录,不能确诊者必须及时转诊、会诊,违者扣罚30元。

  第三十一条 医护人员必须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坚持“三查八对”、“分级护理”等制度,违反者按《差错事故》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吊销《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开具假诊断书,人情处方,违者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者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五条 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外出行医,不准以任何形式经营个体诊所、卖自备药品或自制药品,经核实后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凡我院开展检查项目,任何人不得向院外介绍或开单,一旦发现扣罚100元,屡教不改者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五条 药房、收款、挂号、住院处、各科门诊等窗口单位,要热情服务,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问题,当班期间严禁拨打和接听手机,违者扣罚30元。

  第三十六条 科室负责人因关手机,耽误工作者每次扣罚50元;科室负责人离院必须与主管院长请假,违者罚款100元;因人为原因,使设备、药品、抢救车不能及时执行急诊急救任务的,未造成后果的,扣当事人50-1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第三十七条 急诊手册未写清时间及病历内容的一次罚款20元;院内急诊会诊应在10分钟之内到位,耽误时间者扣罚20元;急诊检查项目未在30分钟出报告违者扣罚20元。

  第三十八条 医技科室漏报、错报结果,对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年内累计同一人违反3次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药房、制剂室、收款处应做到微机数字和实物相符,如不符一次扣罚责任科室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院职工不准在院内任何场所吸烟,违者按照无烟医院控烟制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物品摆放整洁有序,不准在办公室吃零食,严禁酒后上岗、岗上搞娱乐活动(听随身听、唱歌等),违者扣罚30元。

  第四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按规定着装(如衣冠不整、戴戒指、耳环、浓妆、操作时不戴口罩、帽子,不佩戴胸牌,穿白大衣出院区等)发现一次扣罚10元。

  第四十三条 不允许打架斗殴,如有违反者除按治安罚款外,给予1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全院巡视、查岗1—2次,协助临床工作并如实记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不履行职责者扣罚30元;值班人员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按规定及时到岗,迟到、漏岗者扣罚30元。

  第四十五条 后勤人员作好后勤保障工作,电梯、水电的维修及时到位,每天必须按时回收医疗垃圾,违者扣罚20元;未按规定切断

  电源、水源,未造成后果者,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科)50元;造成损失者,对当事人(科)按损失的50%赔偿并扣罚科室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收费员按规定上交现金、并保存好票据、如丢失按丢失金额赔偿并处罚款50元。后果严重者停职培训甚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四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罚科室负责人200元,扣罚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罚

  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罚200元。

  第五十三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罚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罚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五十四条 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传染病报告、死亡病例、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罚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五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罚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六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罚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医疗缺陷:日常医疗工作中所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护理差错、医疗问题及医疗护理缺点,我们统称为医疗缺陷)。

  第五十九条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

  罚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条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一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罚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罚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十二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超时间休假不履行有关手续者,扣罚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三条 迟到、早退、未签到、未签退、串岗、脱岗、漏岗、岗上干私活、未经领导批准私自换岗(包括换值班时间),开会手机响,上班带小孩,发现一次扣罚10元。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请假,并委托他人代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六十四条 职工事假一天扣发30元,病假一天扣发15元。3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的临时请假累计三次视为一天事假,4小时以内30分钟以上的临时请假一次视为半天事假。

  第六十五条 旷工天扣发半日日工资;旷工1天扣发1日日工资,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各类生活补助金;旷工天扣发日日工资,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各类生活补助金;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者,停止工作三个月,待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重新上岗;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 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罚当事人100元。

  第六十七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六十八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元。

  第七十二条 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三条 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七十四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五条 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七十六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

  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5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5万—10万元的违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参照《质量管理考核细则》及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七十八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七十九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第八十条 本条例与本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本条例规定为准;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2016年1月

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2

  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三)政治思想素质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方面做出贡献,工作业绩突出者;

(四)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踏实,长期在临床第一线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业绩突出者;

(五)为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在提高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管理效益、开源节流等方面成绩显著、工作突出者;

(六)保护公共财产,避免安全事故,使医院免受重大损失;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勇于同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者。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集体”的评选:

(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坚持改革发展,锐意进取,起到表率作用的;

(二)科室、部门内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勤奋务实,廉洁高效,业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重大纠纷和事故的;

(三)圆满完成医疗任务,学科专业健康发展,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注重技术更新。

(四)完成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任务,业绩突出的;

(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患者和临床提供优质服务,业绩突出的;

(六)根据工作需要,由医院组建的工作组(队)等承担临时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由民主评议推选候选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并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集体奖励,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表,报医院审批。

  第五章 奖励表彰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锦旗或奖状、奖牌。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经医院研究批准,可予以重奖。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决议,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构成重大差错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有违职业道德,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五)打架斗殴,赌博,损害医院公私财物的;威胁恐吓同事、扰乱工作秩序,违反医院纪律的;

(六)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

(七)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或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八)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按照《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的规定》执行,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人事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批准后,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在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规定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处分满两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医院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处分决定(附《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所在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单位和受处分本人。

  第二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院级会议批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医院的人事行政关系。其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要经过相应的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违反纪律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没有决定或未获批准以前,经医院批准后可先停止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有权申诉并要求处理部门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医院在收到受处分人申诉要求后,无特殊原因,应及时研究并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1998〕93号)和《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问题的处理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人〔1998〕80号)执行。

  第九章

  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已由公检法部门查处的,待公检法部门做出处理结果后,医院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医院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执行。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对此类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拘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鲁人函5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人薪〔2000〕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且所外执行的人员,如果医院仍保留其公职,其工资处理问题,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开除其公职。

  第三十三条 在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第十章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停职审查期间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参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执行。

  第十一章

  奖惩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事部作为奖惩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在医院领导下,加强对奖惩的综合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全院职工的监督作用。个人或集体奖励评选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个人或集体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应撤销的个人或集体奖励,一经查实,由医院批准执行。

  个人或集体奖励撤销后,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或锦旗、奖状、奖牌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有变化的,以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工作人员奖惩细则3

  医院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惩罚有章不循,体现奖罚分明,根据医院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医院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派遣职工、返聘职工。

  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 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重大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每月检查汇总一次,保证奖惩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条 经济处罚中的扣款方式为扣罚违规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第二章 奖 励

  第一节 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形成学科优势和创建医院品牌,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表彰奖励在推动医院科技进步中涌现出来的优秀科室(含班组)和优秀员工。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共四个等级。本院科技进步奖不设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国际合作类奖项。如达到上述类别奖项的条件,医院将积极推荐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医院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该委员会除评审科技进步奖外,同时负责论文通讯奖、学历学位奖、重点学科奖、学术成就奖、荣誉奖的评审工作)。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和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管委员会)。奖励办公室设在本院的科研教学部,负责科学技术材料的收集、审查、认定、推荐、报批和组织科管委员会专家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医院科技进步奖评判标准:医院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科室、班组 和员工个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其科技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取得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医院的技术进步和提升医院整体素质有重大的作用。

(二)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其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医院的技术进步和提升医院整体素质有较大的作用。

(三)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院内领先,其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一般,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医院的技术进步和提升医院整体素质有一定的作用。

(四)鼓励奖: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新的医疗技术项目,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未达到三等奖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

  第十条 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室、班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申报科室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科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一)申报原则

  1.单个科室(班组)独立完成的项目,由该科室组织申报。

  2.两个以上科室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科室组织申报或者协商共同申报。3.员工个人独立完成的项目由个人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

  1.经批准的《医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2.《医院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3.《医院科研成果评审鉴定书》。4.科研成果主体报告、论文。

(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提交科管委员会进行评审。奖励办公室应当按时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奖励委员会。

(四)科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五)申报科室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会作项目陈述。

(六)提问与答辩。

(七)项目陈述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回答。

(八)讨论与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2/3及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九)奖励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计票与统计。计票时,未达到高一等级的高等票可顶替低等票并计入低一等级的票数。

(十)奖励委员会对上报的科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项目、科室、个人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 奖励方式。对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科室、获奖项目、获奖等级的决定,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请院长签署文件并奖励。

  第十二条 医院科技进步奖奖励名额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四名、鼓励奖四名。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万元,三等奖1万元,鼓励奖3000元。

  第十三条 以上奖励为医院内部评审的科技进步奖,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次每低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30%(下同);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节 论文通讯奖

  第十四条 医院论文通讯奖授予在本职工作中积极投身医学研究领域,不断提高科研素质及科研水平,积极撰写论文并发表于国内各级公开学术刊物的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 评判标准:医院论文通讯奖授奖等级根据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和论文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甲级奖:论文发表于卫生部或其它一级学会的国家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论著综述类文章。

  一等乙级奖:论文发表于卫生部或其它一级学会的国家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综合研究类文章。

  一等丙级奖:论文发表于卫生部或其它一级学会的国家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病例报道类文章。

  二等甲级奖: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论著综述类文章。

  二等乙级奖: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综合研究类文章。

  二等丙级奖: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病例报道类文章。

  三等甲级奖: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但无邮发代号的 所有学术类型的文章。

  三等乙级奖:论文发表于地市级的公开学术刊物或者被各类学术会议录用、汇编的文章。

  三等丙级奖:刊登于地市级及以上所有日报、周报的科普宣传、通讯报道类文章。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室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科室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科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材料。

(一)申报要求

  1.单人独立完成的论文,由个人申报。

  2.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由第一作者组织申报或者协商共同申报。3.医院论文通讯奖授予第一作者。

(二)材料要求

  1.经医务部批准开具的投递证明复印件。

  2.论文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坚决杜绝剽窃或抄袭行为。3.所报送的论文必须具有杂志封面、目录及文章内容。

(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论文或文章,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并提交科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奖励办公室应当按时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奖励委员会。

(四)奖励委员会对上报的科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论文、获奖个人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七条 奖励方式:对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论文、获奖个人、获奖等级的决定,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请院长签署文件并奖励。

  第十八条 医院论文通讯奖。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甲级奖2000元,一等乙级奖1500元,一等丙级奖1000元。二等甲级奖900元,二等乙级奖800元,二等丙级奖600元。三等甲级奖500元,三等乙级奖300元,三等丙级奖100元。

  第三节 学历学位奖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奖授予在本职工作中积极投身医学领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成才,提高整体素质,获得了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文凭或证书的职工。

  第二十条 评判标准:学历学位授奖等级根据在职自学所获得的学历、学位层次进行综合认定。

(一)提交国家教育部验证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持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应与在“中国高等学生讯息网”备案中的查验相同。一等奖:同时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等甲级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获得博士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二等乙级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获得博士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三等奖: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获得硕士生毕业证书。四等奖:获得本科毕业文凭。五等奖:获得大专毕业文凭。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科室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相关材料。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奖励必须与本人专业、岗位相一致并高于原有的学历、学位。

  2.学历、学位教育形式为自学考试、函授、电大、网络业余教育、在职学习。3.学历、学位层次达到大专、本科、学士、硕士、博士。4.愿意与医院签订五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5.学历学位奖授予获得学历学位的本人。

(二)材料要求

  1.申领奖学金时须提交本人申请书。2.本人被录取的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学位文凭或证书必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的文凭或证书。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上报的评审或认定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学历、获奖学位、获奖个人和获奖等级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奖励方式: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学历、获奖学位、获奖个人和获奖等级的决定,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请院长签署文件并奖励。

  第二十四条 医院学历学位奖。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甲级奖3万元,二等乙级奖2万元,三等奖2000元,四等奖1000元,五等奖500元。

  第四节 重点学科奖 第二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学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50万元; 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30万元; 市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20万元; 院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奖励5万元。

  第五节 学术成就奖

  第二十六条 以在各级专业学术委员会任职情况为依据,经个人申报,科研教学部核准,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一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中华外科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20万元; 国家二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中华内分泌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10万元; 国家三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中华糖尿病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5万元; 省一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省内科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12万元; 省二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省内分泌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8万元; 省三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省糖尿病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3万元; 市一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市内科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3万元; 市二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市内分泌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2万元; 市三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市糖尿病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1万元;

  如为副主任委员,按如上标准的60%奖励;如为常委,按如上标准的40%奖励;如为委员,按如上标准的20%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以在各级专业学术期刊任职情况为依据,经个人申报,科研教学部核准,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主编奖励8万元; 中国系列、中国实用系列主编奖励6万元;

  省医学会、省卫生厅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主编奖励3万元;

  如为副主编,按如上标准的60%奖励;如为常委,按如上标准的40%奖励;如为委员,按如上标准的20%奖励。

  第六节 荣誉奖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级荣誉奖

  荣获国家级荣誉:如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等奖励2万元;

  荣获省级荣誉:如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先进工作者等奖励万元;

  荣获市级荣誉:如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先进工作者等奖励1万元;

  第二十九条 医院优秀医生、优秀护士、优秀管理干部、优秀教师奖

  凡获得医院评定的优秀医生、优秀护士、优秀管理干部、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三十条 优秀科室奖

  凡获得优秀科室荣誉称号者,按科室人数奖励,人均奖励200元。第三十一条 优秀教研室奖

  凡获得优秀教研室荣誉称号者,按科室具备带教资格人数奖励,人均奖励200元。第三十二条 各项评比竞赛活动优胜奖

  获得省、部级单项专业技术竞赛或两个文明范畴内各项评比活动取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市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和500元;院级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和300元。

  第三十三条 医院科技进步奖、论文通讯奖、学历学位奖、重点学科奖、学术成就奖及荣誉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三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由于服务工作存在缺陷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调查后认定属实的,视为有效投诉,对有效投诉,应视其情节轻重扣责任人100~300元。

  第三十五条 严禁私自收费。医院工作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处以收费金额5倍的罚款。如属在编人员,待岗6个月停职检查(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如属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 无故脱岗一次,扣责任人5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根据情节扣责任人500元,扣科主任200元。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挑拨离间,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贬低同事抬高自己,并产生负面效应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投诉或医疗纠纷的,给予50—300元扣款。

  第三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中,当着病人或家属指责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方案,引起病人误会、不满,造成不良影响者,不论出自何种原因,均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科主任、护士长对下级反映的情况不重视、不及时协调解决而引起医护人员之间矛盾激化的,分别处以科主任、护士长及科室100元、500元罚款外,并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服务规范,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因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等行为表现的,扣责任人50~200元;因“吃、拿、卡、要”的或未尽服务责任(指本职工作的服务责任)而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四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扣责任人200--15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如属科室行为,没收所得,扣发科主任、护士长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并给予科室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私卖公家物品、药品或自制自售者,责任人除退回赃款或非法所得,并罚款l000元外,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另行加重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扣责任人500--1000元,并给予相关行政处分(举报人奖500--1000元),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正式员工专业职称低聘一年。

  第四十二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文书、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责任人100元;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四条 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一经查实,责令如数退还;并按“红包”额及贵重物品价格处以5倍罚款,报市卫生局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按照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缓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物资、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扣责任人1000 元,不得以职业谋取私利,如个人收取药品、器械等“促销费”、“回扣”,经查实,责任人除如数上交外,另处以查实额度5~10倍的罚款,并作待岗处理;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病人的意见,不能耐心解释,且表示不怕投诉,态度恶劣,导致事 态扩大,引发患者向上级投诉者,除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外,同时取消个人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医疗过程中和病人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不良后果,扣发l-3个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私自行医,一经发现,扣责任人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进行新闻采访;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扣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给病人诊治时,如需用自费或贵重药物的,使用前其品种、价格必须事先征得病人的认可;如被投诉者,责任人应以现金悉数向病人退其相应药费,且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思想道德低劣,行为不检,有损医务人员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外,并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个人延缓晋升一年。

  第五十二条 病区不论何时都应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给予及时治疗;无故拒收、不及时处置病人的科室和个人,分别处以300元、100元罚款。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五十三条 上班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责任人20元,l0分钟以上依此类推。脱岗或查岗时在15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四条 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夜间上班睡觉(上全夜的除外)等,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 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看各类书刊,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五条 上班时间使用医院计算机玩电脑游戏,发现一起扣责任人100元。危害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违反计算机软件操作规程,擅自拆装,导致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扣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六条 穿工作服(衣、裤、帽、鞋等)进入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责任人30元。

  第五十七条 值班室、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使用煤气灶、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责任人100元。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 元。科主任外出(离开市区)、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法定的工休日除外),未向分管领导或院长请假者扣100元,病区护士长未向护理部或分管副院长请假的扣100元。

  第五十九条 因病、因事需本人先请假后方可离岗(请假三天以上应书面请假),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或委托他人报告,但事后需及时补办手续,违者扣责任人l00元。

  第六十条 凡公共场所的物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按物品价值的5倍罚款。

  第六十一条 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空调时未及时关闭门窗,或开无人空调,发现一起(处)扣50元。

  第六十二条 工作人员私自担保病人出院,逃款金额由担保人承担,超过一个月,从担保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六十三条 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工作牌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第六十四条 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无故不参加又未请假者,每人(次)扣5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医院会议精神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六十五条 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或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每推迟一天扣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相关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十七条 对业务科室的请示报告,职能科室负责人酌情在3—6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逾期扣50元;需集体研究、会议讨论的,应适时开会决定后再答复,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六十八条 各级干部对严重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原始数据,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数据失实的,每发现一起扣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第七十条 后勤向临床科室提供的服务设施和物品,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而未及时更换、修缮,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后勤维护人员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将维修情况反馈给科室。维修延误者,处以维修人员5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行政后勤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不作为而影响工作的,违者每次扣责任人5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予处罚。

  第四节 行政管理

  第七十二条 行政人员在对外联系工作中,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受到有关部门严肃批评或通报的,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七十三条 上级或职能科室合理下达的工作任务,科室应尽职尽责的按时完成。如因抵触、推诿、延时造成工作被动及产生不良影响者,扣责任人100-300元。科主任、护士长负连带责任,予以100元扣款。

  第七十四条 后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第七十五条 计划内物资、常用药的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l00%。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每起扣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六条 后勤管理应加强易燃、易爆、锅炉、电梯、建筑物及道路安全和消防安全监测工作,应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如因粗疏、监管不力而导致影响医院正常工作,造成医院重大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然灾害除外)的,应扣部门安全责任人100元,部门主任200元,分管副院长300元;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数据统计部门应负责全院医疗业务数据和财务信息数据的统计,并保证医疗信息数据和财务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因数据提供不及时及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50--100元,科主任负连带责任,处以50元罚款。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否则按缺陷论处,盈亏超过1000元为事故,扣责任人l~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不按仪器操作规程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并扣责任人200元。擅自外借扣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八十条 各级财务人员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一次扣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八十一条 收费人员记错帐、划错价,扣责任人50元,如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二条 各部门严禁乱收费、防止漏收费现象,多收费、漏收费的扣责任人或科室漏费全额的3~l0 倍,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节 医疗赔偿

  第八十三条 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一)承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3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4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3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2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3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2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十四条 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一)承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2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2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2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1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2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2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行政处分: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十五条 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一)承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1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1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扣发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1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1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1年;扣发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行政处分:三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第八十六条 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一)承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半年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3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行政处分:四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四级医疗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和各级医疗事故中负有次要、轻微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十七条 因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全部损失的30%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损失等级、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及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的划分。

(一)责任等级的划分;

  完全责任(承担100%的责任)

  主要责任(承担75%的责任)

  次要责任(承担50%的责任)

  轻微责任(承担25%的责任)

(二)个人责任程度划分:

  直接责任人承担60%--100%,无主要、次要、轻微责任人时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主要责任人承担25%-40%;

  次要责任承担10%-15%;

  轻微责任承担5%。

  第七节 医疗文书

  第八十八条 对住院病历书写缺陷的处罚。

(一)病历书写与归档时限存在下列问题,则对其责任人或责任科室实施如下处罚: 1.病历书写及完成具有及时性,入院记录必须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在8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在手术后6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在抢救后6小时内补记完成,出院或死亡记录在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住院不满24小时的留观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以上有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扣责任人100元。

  2.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72小时(3天)内未归档,死亡病历首页未在72小时内归档,每份给予其责任科室罚款200元;住院死亡病历在病人死亡后7天内未归档,每 份给予其责任科室罚款300元,从该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病案首页录入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以前完成上月病历首页录入工作,并避免输入错误,未按时录完,有一份每推迟一天扣责任人10元(特殊情况除外)。

(二)凡遗失住院病历或急诊留察病历,给予责任人每份罚款100元,导致重大医疗纠纷,给予行政处分,同时除责令其科室和负责人重写、整理及恢复该病历外,因此而造成医院的经济损失,还应由责任人和科室共同承担,并通报全院。

(三)对故意撕毁或隐藏病历,除给予其责任人每份罚款500元外,如因此而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则由责任人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报全院。

(四)病历因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每份扣当事科室1000元,并承担病历丢失后举证不能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每份乙级病历罚款200元,其中,责任人(病历书写者或/和经治、经管人员)150元,科主任50元。两份乙级病历罚款500元,一份丙级病历罚款500元。涉及转科病历中由转出科室出现的问题,转入及转出科室各承担处罚的50%;病历中由麻醉科或辅助科室出现的问题,处罚由相应科室承担。

  第八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书写

  门(急)诊病历必须按省卫生厅下发的《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完善各项填写内容。若不按上述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质量存在下列问题,则对其责任人或科室实施如下处理。

(一)门诊病历质量评分≤90分为不合格门(急)病历,每份罚款责任医生50元。(二)无门诊病历或病人就诊后门诊病历无任何记载扣责任医生100元。(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或科室罚款50元处理:

  1.缺主诉、现病史、体检、诊断、处理、履行告知义务及主管医生签名任何一项。2.现病史重点不突出,不能反应疾病的主要症状;漏填与疾病有关既往史等。3.体检漏写重要阳性体征或漏写主要阴性体征。4.三次门诊不能确诊者,未请上级医师诊治。

  5.应有而无的会诊、抢救、特殊治疗、手术及操作、转科或患者自行要求转院记录(按项处理)。

  6.应有而无的特殊检查与治疗、门诊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当班医师不书写急诊留观患者的抢救、观察记录者罚款50元。(五)急、门诊登记日志记录,漏登记一例扣责任医生20元。第九十条 门诊处方

(一)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凡是一处书写不符合规范标准即为不合格处方,对不合格处方和处罚办法如下: 1.不合格处方中有严重错误的每张处方扣 50元,药房审核、核对、调剂人员扣30元。

  2.不合格处方中有一般性错误的每张处方扣20元,药房审核、核对、调剂人员另扣10元。

  3.皮试需护士双签名而未签名的不合格处方,责任人为护士及药房,扣罚标准同第1条。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不合格方:(1)缺患者姓名的 ▲(2)缺患者年龄的(3)缺患者性别的(4)缺费别的(5)缺科别的

(6)缺诊断或诊断名称有缺陷的 ▲(7)缺日期的(8)药品名称错误的(9)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的(10)药品剂型错误的(11)药品规格错误的(12)药品用量错误的 ▲(13)药品用法错误的 ▲(14)缺医师签字的 ▲

(15)缺审核、调配、核对签字的(16)缺药品金额的

(17)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缺患者身份证编码或代办人身份证编码的(18)需皮试的药品无皮试标示,皮试时间、结果无记录签名的 ▲(19)每张处方超过5种药的 ▲(20)每张处方使用多于一名患者的(21)字迹辨认不清,错字、别字的

(22)药品用法未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的(23)药品用法中出“ 遵医嘱”“自用”“购药”等含糊不清字句的(24)处方修改处未鉴名和未标注鉴名时间的(25)药品名称缩写或使用代号的

(26)新生儿、婴幼儿年龄未填写日、月龄的

▲(27)中药饮片未单独开具处方的

(2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未另起一行的(29)中药饮片未按“君、臣、左、使”序排列的

(30)中药饮片需调剂、煎煮特殊要求,未在药品右上角加括号编注的(31)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未在药品称之前写明的(3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一斜线的(33)药品剂量未使用法定单位的

(34)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未注明原因的(35)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未注明原因的

(3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不按规定使用的 ▲(37)药品的适应症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38)药品间有配伍禁忌的 ▲

(39)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的(40)使用贵重药品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的 ▲(41)开具处方未按所规定颜色开具的 ▲(42)未遵循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的 ▲(43)除单列项目以外的某项未填或填写缺陷的

  注:标有▲符号的为有严重错误的不合格处方;贵重药品的标准为:片剂5元/片以上者;针剂80元/支以上者;大处方的标准为:药物种类、用法、用量与疾病诊断及不相符的处罚。

(二)对以下缺陷之一扣处方医生50元:

  1.非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无处方权的医师(士)及实习、进修医师处方未经执业医师签字的。

  2.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首次使用未注明皮试,继续使用未注明免试结果的。3. 未按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的。

(三)临床科室处方管理质量缺陷处罚,以下缺陷之一扣科室100元: 1.处方医师签名及签章未在药学部、医务部留样备案的(医务部负责)。2.非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3.发现药物不良反应未进行报告的。4.门诊处方合格率低于95%的。5.急诊处方合格率低于l00%的。(四)对严重违规用药处方扣50--200元。第九十一条 辅助检查申请单

  医技检查申请单书写不规范,每项扣50元:(一)项目填写不全。(二)字迹潦草,辨认不清。(三)缺重要病史和阳性体征。(四)缺诊断(五)缺检查部位

  第八节 医疗安全警示的分级和处罚

  第九十二条 四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医疗纠纷和不良后果。处罚:第一次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及时规范地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手术(操作)记录、麻醉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和三级查房记录、转科记录、阶段性小结。

  2.对各项诊治方案、诊疗环节、诊治结果、护理观察等不及时详细记录,虽未造成医疗纠纷和不良后果,但会影响院方举证。

  3.各种医疗技术操作不当或失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未及时按规定向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权和签署各种重要的医疗文件。

  5.患者拒绝诊断、治疗以及提出不利于诊疗的要求或做出不利行为时,没有予以拒绝,在病历中未做详细记录和要求患者或亲属签字。

  6.术中改变手术方案,切除组织器官和植入器械等未征得患者或委托人同意签字。7.在对患者进行具有创伤性、危险性的检查、治疗时,医务人员让非委托代理人签署医疗文件。

  8.科室进行重大手术、高危检查治疗以及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时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

  9.参加急诊会诊及抢救的专科值班人员10分钟内未到达抢救现场,上级医生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未到达现场,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未发生任何后果。在抢救危重、濒死患者时,上级医师或二线医师通过电话、口信传达诊疗措施,未能按时到达抢救现场。

  10.在遇有危重、疑难、复杂病例时,经急诊科值班医生、主任或医务科做出收治或处置的决定后,科室及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

  11.没有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对新入院、急、重、危症患者进行相关检查。12.在急救室或监护室的管理上,存在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急救药品标示不明确,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医务人员不会使用抢救设备,不熟悉专科常见急、危、重症的抢救处理措施。

  13.不认真履行查对制度,不严格执行三级检诊、会诊、查房、值班及请示报告制度,造成工作失误。

  14.本院医务人员让进修、实习及见习期的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职称、资格不相适应的工作。

  15.医务人员私自收取患者治疗费或减免治疗费,向院外介绍病人,收取介绍费。16.医务人员敷衍、推诿、拒诊病人,推销药品及其它医疗用品,并自行收费,从中获取利益。

  17.医务人员私自向住院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及查看电子病历。

  18.医务人员让患者及家属自行提取全血、成份血、血液制品及参与临床诊疗工作。19.医技科室人员未及时对急诊患者进行相关检查或治疗,医技科室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或无资格人员进行诊疗工作。

  20.错发、漏发各种检查报告结果及丢失患者标本、影像资料、病理切片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1.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不填写剂量、次数、方法及注意事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2.维修人员不及时检修医疗仪器,仪器设备带故障使用,抢救或监护中设备出现故障的。

  23.医务人员向外泄漏患者隐私的。

  2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5.科室领导及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缺陷隐瞒不报,包庇责任人的。26.职能科室人员对科室汇报的有关医疗紧急事件,未及时出面协调解决的。27.其它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或失误的。第九十三条 三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犯有关医疗法规,造成医疗纠纷,给患者进行赔偿或补偿在元以内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造成赔偿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比例赔偿,未造成赔偿的,第一次给予科室200元的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重要医疗文书记录不准确,与事实有出入等,造成医疗纠纷投诉并对院方不利的。

  2.非特殊、疑难病人,未及时确诊(超过72小时)或未及时确定、修改或补充治疗方案,延误诊疗。3.特殊疑难病人,未及时申请专科或全院会诊(超过1周),延误诊疗。4.不经医院批准擅自到院外行医。

  5.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二线医生接到抢救或会诊电话通知后未及时到位,引发不良后果的。

  6.医务人员酒后进行各种医疗操作或值班。

  7.向患者及其亲属私自提供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病历资料。

  8.医务人员有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9.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影响医院声誉的。

  10.对急、危、重症患者,不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进行诊治或拒绝、延误、推诿急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擅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未经医院同意使用的药品、消毒剂或医疗器械。

  12.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管理不当,无使用存放记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3.进行实验性临床诊疗、护理,未经医院批准和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科室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弄虚作假,开具虚假检查,虚报科室收入,骗取荣誉或奖励。

  14.违反临床诊断、治疗原则,使用药品不当或使用高档药品及进行不必要的检查项目,谋取私利的。

  15.科室及医务人员发生重大医疗护理问题,未立即报告,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1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或负责人,无故拒绝接受医疗安全警示,不吸取教训,无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措施不落实。

  17.由于各种“不作为”或“作为”因素,酿成医疗纠纷,经医学会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但认为存在医疗缺陷和失误的。

  18.经医学会鉴定或法院判决为医疗事故所涉及的其它次要责任人。

  19.职能科室人员对科室汇报的有关医疗问题,未及时出面协调,或属本职工作范围的医疗事宜,不深入科室,积极检查督促,造成医院利益受损,发生医疗纠纷或领导布置的重要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严重影响全局工作。

  20.本被两次四级医疗安全警示的科室及医务人员。第九十四条 二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有关医疗法规引发医疗纠纷,给予赔偿或法院判决给患者赔偿人民币-元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比例处罚;未造成赔偿的,第一次给予科室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三 次及以上者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1.由于各种“不作为”或“作为”因素,酿成医疗纠纷,经医学会鉴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但认为存在明显医疗缺陷或失误,科室领导或主要责任人拒不改正或激化医疗纠纷,造成患者及亲属多次上访,影响恶劣,损害医院声誉。

  2.由于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发生意外事件,造成患者损害的。3.不经医院批准擅自到院外行医,并造成不良后果。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发诉讼。

  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没有保留关键证据或签署医疗文书以及丢失患者病历,造成医院举证不能的。

  6.发生病人投诉或纠纷时,科室领导、主要负责人或其它人员不注意化解矛盾,主观臆断妄加评说其他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治疗方法及病历资料,挑拨医务人员关系和医患关系,有意扩大事态刺激病人上访或在医院寻衅滋事的。

  7.本被二次三级医疗安全警示的科室及医务人员。第九十五条 一级医疗安全警示

  科室及医务人员违反有关医疗法规引发医疗纠纷,给予赔偿或法院判决给患者赔偿人民币元以上或有以下情形之一及其它严重违规问题的。处罚:按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比例赔偿;未造成赔偿的,第一次给予科室2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次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给予元的经济处罚。

  1.医务人员在遇有重大抢险救灾、抢救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工伤、大批中毒以及突发事件时,拒不执行任务或故意推诿以及不服从工作调配者。

  2.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引起民事侵权或民事伤害案件,经协商或法院判决给予赔偿的。

  3.医务人员故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造成医院证据被不予认定或举证不能的。

  4.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科室及责任人隐瞒事实不报告,采取欺骗、串供、提供伪证等手段,造成医院败诉或严重影响医院声誉的。

  5.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发诉讼并造成败诉等严重后果。6.本被二次二级医疗安全警示的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九节 医技质量

  第九十六条 医技检查科室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错发、漏发或遗失检查结果影响诊断和治疗的,扣责任人100~200元;引发医疗纠纷或事故和赔偿的,按医疗纠纷或事故赔 偿处理。

  第九十七条 影像诊断出现严重的错诊,导致严重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并按医疗赔偿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不按照操作常规或工作疏忽,造成仪器部件损坏的,扣责任人100元;损失严重的,按损失大小裁量赔偿金额。

  第九十九条 检验科

(一)交叉试验错误导致错输血型或错发血型并输入患者的,扣责任人1个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或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及赔偿作相应处理。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项扣责任人50~100元,扣科主任20~50元。1.所查项目不按规程处理,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致延误诊断、治疗的。2.丢失标本,损坏标本,或采错病人血标本。3.因工作粗疏、错发、漏发、遗失检查结果。4.无故未按时报告,影响诊断治疗。

  5.错查、漏查、搞错标本,或使用未给校正的试剂,影响检查结果。

  6.损失血样标本需重新抽血;未按要求进行血液入库核对,储存血液不符合要求。7.因责任心不强致使血液过期报废或包装损坏造成血液浪费达200毫升以上者。第一00条 放射科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责任人50~100元,扣科主任10~50元。(一)因错照病人部位、导致诊断治疗错误的;因错照病人、错排或漏排x光号码、遗失片、需重新检查者。

(二)x光片有征象显示未作出诊断的。

(三)责任心不强、x光片归档错误,致使无法查找或丢失的。(四)各种特殊检查的预约超过规定时间,延误诊断者。(五)诊断报告写错姓名、左右部位、已发出者。

  第一0一条 功能检查科(心电、乳透、B超)出现下列情况,每项扣责任人50~100元,扣科主任10~50元。

(一)发报告无签名、错发、丢失图片报告,影响诊断、治疗、抢救者。(二)诊断与手术结果不一致,且有重大出入者。(三)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检查报告,影响诊治者。(四)查错部位,遗漏检查部位。

(五)各项检查违反操作常规,导致患者无故损伤,引发投诉与纠纷。第一0二条 药学部

(一)药学部人员出现质量缺陷处罚

  1.急救处方未立即配发而影响抢救治疗的,扣责任人100元,扣科主任50元。2.毒、麻、精神药因管理不善、丢失或错发,并已用于患者的,扣责任人100元,扣科主任50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处理。

  3.因保管不善,造成药品发霉、变质、过期、失效,每季度盘点超过价值200元以上(备用抢救药品失效除外),扣责任人100元,分管科主任50元,导致损失金额巨大的,视情节轻重扣损失金额的2~3倍。

  4.投、发错药(包括品种、剂型、剂量),或将过期药品发放,已用于患者的,扣责任人100元,扣科主任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

  5.处方不符合规定,把关不严或擅自发出超限量药品已用于患者的,扣责任人100元,扣科主任50元。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师应将处方交给处方医生修改(即药师不得将处方交给患者),违者扣责任人20元。

  6.临床基本供药不及时,而影响临床治疗工作或抢救工作的,扣责任人100元,扣科主任50元。

  因上述原因导致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二)药学部处方管理质量缺陷处罚 以下缺陷之一扣药学部50元: 1.未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的。2.药师的签名及签章未在科室备案的。

  3.处方保存期期满后,未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备案销毁的。以下缺陷之一扣药学部50元:

  1.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未保存l年。

  2.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未保存2年。3.麻醉药品处方未保存3年。

  第一0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城居、城镇、农合医疗保险)(一)凡有借卡记帐和冒名顶替住院、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属工作疏忽造成的(如未核实社会保险证),要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20~50%;如属蓄意行为的,要扣发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通报全院。

(二)对参保人使用《目录》外用药和自费医疗项目,如未征得病人同意并签名而发生的投诉,以及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急诊抢救除外)或征求参保人意见并签名,社保局不予偿付的费用,由责任人或科室负责支付费用,并通报全院。

(三)有违反规定擅自让病人转院转诊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负责支付费用,并通报全院。

(四)利用电脑系统盗用他人社会保险信息,将医疗费用记入他人名下,及虚开、买 卖、转让门诊和住院票据的,以及擅自为未取得定点医疗资格的下设或其他医疗机构开通医保记帐的,要扣发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通报全院。

(五)采取违规手段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社保局不予偿付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发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通报全院。

(六)若有下列情况者,对责任人(或科室)每项罚款100元

  1.不按照医保规定,如将可以补偿的药品、血费、材料或诊疗项目等费用由参保患者自费。

  2.未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或有以下行为:①、药品价格有违反物价原则和提高药品价格者;②、有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项目收费者;③、将应由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帐内。

  3.将不符合住院标准(即将可以门诊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4.未完整、准确将参保人的诊疗情况和费用信息录入电脑,录入信息与病历、门诊处方药物书写、诊疗单据项目填写、检验单等不相符合(多录入、少录入或不录入),发生以药换药、以药易物等行为的。

  5.未遵守逐级转诊规定,将不应转诊的病人转出,或应该转出的病人不予转诊的。6.销售伪、劣药品或过期药品的。

  7.电脑录入的参保人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以及因医院电脑系统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引起的录入数据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

  8.违反物价政策,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9.因医疗服务质量差被参保人投诉并核实属实的。

  因上述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被社会保险机构暂停或取消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资格,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科室负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若有下列情况者,对责任人(或科室)每项罚款50元 1. 未按规定提供或伪造费用清单的。

  2.给出院参保人带化验、检查、治疗等项目的; 3.对“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不按病情使用的;

  4.无特殊原因,让住院参保人到门诊或住院部另行购药的;

(八)凡社保局不予偿付的医疗费用,均不计入相关科室收入,将不偿付部分从该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九)如违规被社保局罚款的,医院将追究责任科室领导和责任人的过错,处罚金额由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承担。

  第一0四条 医、护、药、技人员在上级部门组织的三基考核中不合格者,扣责任人100元;医院组织的三基考核中不合格者,先给予通报,允许补考一次,二次考试 不合格者,扣责任人100元。

  第十节 护理质量

  第一0五条 对基础护理不到位,晨晚间护理不落实,各种登记本、输液卡无签名或签名潦草,未及时填写床头卡者,每次扣责任人10元。依次累加,直接扣到该科室。

  第一0六条 对不执行“三查七对”或执行医嘱不及时、漏执行医嘱者,每次扣50元,如因此造成差错、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0七条 护理病历质量责任追究处罚 由院护理部每月集中检查和结合日常检查。

(一)出现乙级病历:每份扣100元,其中,责任人(病历书写者或/和经管人员)90元,护士长10元。

  1.缺整页护理记录单为乙级病历。2.缺术前术中护理记录为乙级病历。3.≥75分<90分为乙级病历。

(二)出现丙级病历:扣责任人100元,护士长50元。第一O八条 护理病历流程质量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责任人或科室每项扣l0元。1.护理病历与医师病历内容有明显不符者。2.护理表格其中一项书写不合格者。3.过敏试验结果记录有遗漏者。

  4.护理记录内容抄袭他人者,护理文书书写不及时、字迹潦草者。5.签名字迹潦草,看不清楚者。第一O九条 对护理缺陷的处罚

(一)发生重度护理缺陷的,每次(处)扣责任人100元,扣科护士长50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重度缺陷:

  1.护理监控失误、查对不严造成错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者。2.擅离职守而延误诊断治疗护理,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无菌技术操作,造成患者严重感染者。4.输液(静注)外漏造成组织坏死达3×3cm以上。5.护理不当发生坠床,窒息、昏倒而造成不良后果。6.因交接班不认真而延误诊治、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二)发生中度护理缺陷的,每次(处)扣责任人60元,扣科护士长30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中度缺陷:

  1.护理不当造成褥疮、烫伤、冻伤、体腔引流不畅。2.未按时做好术前准备而延误手术、检查、治疗时间。3.各种记录有遗漏或不准确,影响诊断治疗。4.遗失检查标本影响诊断治疗。

(三)发生轻度护理缺陷的,每次(处)扣责任人30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轻度缺陷: 1.违章操作而增加病人痛苦。

  2.各种记录不准确,但未影响诊断治疗者。3.标本留置或术前准备不及时,尚未影响诊治者。4.无菌技术操作不熟练,造成病人轻度感染。5.病危病人无护理计划者。第一 一 O条 对护理差错的处罚

(一)护理一般差错:引起投诉、纠纷的或护理质量检查中发现,扣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的30%;试用期护士出现一般差错,延迟半年转正或予以解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一般差错: 1.错抄、漏抄医嘱影响患者治疗者的。

  2.错服、多服或少服药物、延后或提前两小时服药的。

  3.漏做皮试或观察结果,需再做者。错做或漏做各种临床处置的。

  4.采集血标本时,错采、漏采、采错量、未加或加错抗凝剂、标本容器不干燥、溶血、凝血、以及标本未及时送检或损坏、丢失而需重新采血的。

  5.发生二度以下褥疮、烫伤,经治疗痊愈,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6.错发、漏发各种饮食,对病情有一定影响的。术前应禁食而未向患者交代,延误手术的。

  7.未备皮或备皮划破多处,影响手术、检查的。

  8.手术取下活体标本或各种急查标本未及时送检,影响诊疗的。

  9.体腔关闭前未认真查对清点敷料、器械,增加探查次数而延长手术时间30分钟以上的(体内找到为医师差错)。

  10.供应室发错治疗包或包内遗漏主要器械、发放过期物品或器械清洗或灭菌不彻底,培养有细菌生长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损坏或丢失重要标本,需重新采集的。

(二)护理严重差错:引起投诉、纠纷或事故的或护理质量检查中发现,扣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并书面检讨,扣科护士长100元;造成事故、赔偿还应参照有关事故赔 偿条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严重差错:

  1.未做皮试注射青、链霉素等,皮试前未询问过敏史或阳性皮试结果未及时记录,已发生过敏反应但未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错用或使用毒麻或特殊剂量的药物超过中毒剂量,出现毒性反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将过期、污染、霉变的药物输入体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合血标本采集错误并已送血库者、取错血、输错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静脉注射时,将刺激性药物漏出血管,造成局部轻度坏死,面积小于 3 X 3cm的。6.发生二度以上褥疮、烫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0.25%的。7.错写、错挂新生儿姓名、性别牌,发现及时未导致新生儿错抱的。8.接产准备不及时、观察不仔细,导致产妇在待产床上分娩的。9.无菌操作中,使用未经消毒或过期物品,经及时处理未发生感染的。10.擅离职守或抢救配合不及时,有一定后果的。11.错用、漏用关键性药物,造成明显后果的。

  1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发生坠床,造成一定后果的。13.手术未认真清点纱布或器械,在未离开手术室前发现,需拆开伤口取出的。14.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环境或物品污染,影响诊疗工作的。以上差错发生后,科室要及时上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罚初步意见。

  第十一节 院感质量

  第一 一 一条 无菌操作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前洗手、戴口罩、帽子,进行侵袭性操作或各种穿刺要戴乳胶手套,未按要求执行,每项每次扣责任人50元。

  2.操作前后洗手或在戴手套的基础上消毒手,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3.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手术室、产房、供应室、血透室等科室内人流、物流应从污到洁,不准逆行。进出时应更换衣、鞋、帽,未按要求执行,每人每项每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一 一二条 院感病例漏报

  1.科室季度医院感染漏报率小于20%,超过标准者扣科室主任150元。2.科室季度医院感染率小于10%,超过标准者扣科室主任150元。

  3.科室全年Ⅰ类切口手术部位感染率小于%,超过标准者扣科室主任100元。4.院内感染病例不得迟报、谎报、漏报,迟报、谎报一份病例扣主管医生25元,漏报1份病例扣主管医生50元,电话通知本人,三次不到者扣150元,并扣科主任管理津贴50元。

  5.Ⅰ类切口愈合等级不得错写,每错写一份病例扣主管医生50元。第一 一三条 抗菌药物使用

  1.严格执行卫生部的《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更换抗生素需有病程记录,无记录者扣责任人50元,三份以上扣科主任50元。

  2.三线抗菌药物使用须经院长同意,并有记录,无院长同意,每份病例扣主管医生50元,三份以上扣科主任50元。

  3.提高标本送检率,根据药敏+培养结果选择合适的抗菌药物,更换抗生素需做药敏+培养,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

  4.有适应症的外科手术,术前半小时预防性使用抗生素,未按要求执行每份病例扣责任人50元,三份以上扣科主任50元。

  5.各科室药品、试剂应有固定专人定期负责检查温度、湿度、有效期。药品、试剂未按规定的温度、湿度贮存者罚款责任人100元。发现过期药品、试剂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追究科室管理者责任,扣除科室管理者当月管理者岗位津贴。

  第一 一三条 消毒灭菌

  1.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物品达不到灭菌要求的扣罚责任人200元并扣责任科室管理者200-1000元。

  2.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及用品须达到消毒,达不到消毒要求者扣责任人50元。3.遵循能高压不浸泡,能浸泡不薰蒸的消毒灭菌原则,违反消毒灭菌原则者扣责任人50元。

  4.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定点放置,指定专人负责,过期重新消毒,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100元。

  5.产房、手术室消毒包外指示卡贴于病历上,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6.各种需浸泡消毒物品(如引流瓶、磨口瓶、体温计等)须按规定时间更换并消毒,查看消毒日期及保存情况,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

  7.止血带、消毒毛巾必须一人一带一巾一用一消毒,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8.需重复使用的各种穿刺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9.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必须注明开封时间,开启溶媒不得超过24小时贮存使用,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

  10.无菌储存的灭菌物品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未按要求执行扣50元。11.在接触传染病病人操作时,手套一人一用一消毒一更换,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 人50元。

  12.连续使用的湿化瓶、呼吸机螺纹管等,须每日消毒并有记录,干燥后方可使用,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

  13.各种消毒液浓度按要求配制方法正确,监测消毒液浓度不合格扣责任人50元。第一 一四条 消毒用品管理

  1.采购消毒产品(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医疗用品)时,应当校验有效证件。每次采购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查验每箱产品外包装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灭菌标记和灭菌合格证等中文标识,并有验收记录(包括品种、数量、日期、验收人)违反以上规定,每次扣责任人500-2000元。

  2.医院招标的消毒类产品的有效证件须在药学部、院感管理部同时备案。科室不得自购消毒类产品,发现有自购现象,经查实扣相关科室责任人500-2000元,并终止该产品在院内的使用。已招标的消毒类产品,由于价格、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需调换其它产品必须向药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其他厂家的产品,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非招标产品,有科室先提出申请,院长审批后由药学部审核相关证件,并负责采购。

  3.对供应室的消毒洗涤剂、监测试剂、消毒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塑包)外包装及外包装消毒、灭菌标识等必须由院感管理部进行监督管理。如出现有未经允许私自进货现象,扣责任人100-1000元。

  第一 一五条 专科操作

  1.常规病人做内窥镜诊治、超声引导下组织器官的穿刺活检术、超声引导下组织器官囊肿穿刺治疗,须作相关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如出现未做相关检查,扣罚责任人100元并扣责任科室管理者200-1000元,其它由于违规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2.检验科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毒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处理,然后归入可焚烧性医用垃圾,未按以上方法进行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责任人100元并扣科室管理者200元。

  3.口腔科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如违反要求,罚责任人200元,如连续发生3次以上,除加倍处罚责任人外,扣科室负责人200元。

  第一 一六条 环境卫生学监测

  1.空气监测达到“消毒技术规范”细菌菌落计数要求,超过标准扣责任人100元。2.物表采样细菌计数小于5个菌落数,无致病菌,超过标准者扣责任人50元。3.医护人员手采样细菌计数小于5个菌落数,无致病菌,超过标准扣责任人50元。4.高压灭菌物品、浸泡消毒、灭菌物品采样结果必须未见细菌生长,超过标准者 扣责任人50元。

  5.使用中消毒液细菌菌落计数小于100个菌落数,无致病菌,超过标准者扣责任人50元。

  6.供应室出科的无菌物品必须无菌,不达标者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7.供应室出科的无菌物品标识必须清晰、正确无误,不达标者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

  8.全院各科室抢救室的抢救柜物品及科室的其他药品必须摆放整齐,物品杂乱者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一 一七条 医疗废物处理

  1.垃圾分类处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要求,医疗废物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之间,医疗废物分类垃圾之间均不得有混放现象,未按要求执行者少量混放扣责任人50元,大量混放扣责任人100元。

  2.垃圾分类符合要求,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装,医疗废物和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用黄色垃圾专用塑料袋装,未按要求执行者每项每次扣责任人50元。

  3.生活垃圾内不得混入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针头、棉签、手套、引流袋、引流管等医疗废物,少量混放扣责任人20元,大量混放扣责任人100元;病房生活垃圾筒内不得混入棉签、输液胶贴等医疗废物,未按要求执行每间病房扣责任人10元。

  4.废物存放处不得出现无标识或标识不清,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均不得扔在垃圾筒外,未按要求执行者每项每次扣责任人50元。

  5.损伤性医疗废物未经特殊包装不得混入其它医疗废物,转运时必须放入锐器盒内防渗漏防穿刺密闭运送,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100元;已封口垃圾袋标签填写规范、符合要求,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

  6.一次性手套应及时毁形,未按要求执行者扣责任人50元;拖布应分室使用,有分室标记并悬挂晾干,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

  7.垃圾运送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运送垃圾时穿戴好防护用具(口罩、帽子、手套、工作衣)未按要求执行者扣责任人50元; 垃圾登记本交接记录完整、准确。一次做不到者扣50元、弄虚作假者扣200元。

  8.垃圾场的生活垃圾袋不得出现棉签、棉球、输液胶贴等医疗废物,打开垃圾袋查看,医疗废物少量出现扣科室护士长50元,大量出现情况严重者扣科室护士长150元。

  第一 一八条 工作记录 1.院内感染登记本固定专人负责,无迟报、谎报、漏报情况,登记项目齐全,院内感染登记表信息正确无误。未按要求执行扣责任人50元。

  2.空气消毒记录完整,包括房间号、消毒时间、消毒日期、记录人,记录不完整者扣责任人50元,无记录者扣责任人100元。

  3.使用中消毒液按时监测并有记录,未监测无记录者扣责任人50元,弄虚作假者扣责任人100元。

  第一 一九条 院感培训与考核

  1.院感管理部组织的院感培训全院医务人员无故不得缺勤,迟到和早退,未按要求执行每人每次无故迟到和早退者扣10元,每人每次无故缺勤者扣25元。

  2.院感管理部组织的院感培训学习后按季度进行院感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扣50元,院感考试试卷抄袭或雷同者均扣50元。

  3.深入临床科室以现场抽查、口头提问等形式对医务人员进行院感知识的考核,对回答问题不全者扣责任人25元,对回答问题不会者扣责任人50元。

  第一二0条 院内感染控制缺陷处罚

(一)重度缺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扣责任人两个月绩效工资,并通报全院。1.住院期间(非潜伏期)发生法定院内传染病感染及食物中毒。2.无菌手术发生伤口绿脓杆菌或产气杆菌感染。

  3.因消毒不当造成同一菌种群体短期内发生三例以上感染。

  4.因输血、输液导致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严重传染病感染(输血前应查乙肝两对半、转氨酶、丙肝抗体、梅毒抗体、HIV等)。因患者原因未查者应在病历上写明;需紧急输血的例外。

(二)中度缺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扣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并通报全院。1.法定传染病患者未进行隔离消毒,但尚未交叉感染。2.无菌伤口发生感染导致延期愈合的病例数超过0.5%。3.用药不当引起二重感染。

  4.因输血、输液导致的血源性感染。第一二一条 院感监测处罚

(一)拒绝或漏监测者,一次扣科室100元。

(二)市疾控中心:高度危险性物品,监测不合格扣责任科室500元;中度危险性物品,监测不合格扣责任科室300元;低度危险性物品,监测不合格扣责任科室100元。

(三)本院:高度危险性物品,监测不合格扣责任科室500元;中度危险性物品,监测不合格扣责任科室300元;低度危险性物品,监测不合格扣责任科室50元。

  第四章 处 理 程 序

  第一二二条 加强院科二级管理,重在科室二级管理,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均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实施经济处罚,严重违规的需上报领导讨论研究予以处罚。

  第一二三条 职能部门在督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现象后,出示整改通知单,将违规事由和处罚意见等通知责任人或科室。

  第一二四条 严重违纪违规及制度外的违章行为,由医院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报告并依照有关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一二五条 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逐级申诉,医院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复议研究或报分管领导或报院领导班子裁决,并将结果告知责任人或科室。

  第一二六条 惩处程序:

  1.科室管理与惩处:对照本办法,科内经济处罚,并做好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自查)登记本记录,医院督查小组每月检查中备查或对严重违规的上报各职能部门备案。

  2. 医院惩处程序: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医务部、科研教学部和护理部、院感管理部调查核实(听取责任人或科室的意见及陈述)。

  3.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医务部、科研教学部和护理部、院感管理部有权责令科室(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提出整改、补救措施,科室应积极配合;在处罚过程中职能部门有权责令科室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尽快完成处理初步意见,并上交有关部门。

  4.在实施惩罚中,违规涉及多项条款者,不能避重就轻,应按处罚金额大的条款执行,严重违规涉及多项条款的,经讨论决定后也可叠加处罚。

  5.经济处罚结果报财务经营部落实,并通报全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二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医务部、科研教学部和护理部、院感管理部负责。

  第一二八条 本办法自200×年1月1日起实行。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将参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及有关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奖惩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奖惩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