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职责3篇(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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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职责3篇(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职责1

  民政局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2、负责辖区社团登记和检查;监督社团活动非法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检查;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组织拥军优属活动;认真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申报、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日常事务。

  5、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军地两用人才建设工作。

  6、组织救灾工作,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负责接收救灾物资捐赠,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7、负责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全县乡(镇)实施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非农人口中的贫困人口状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8、开展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认真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指导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报批;负责镇(街)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本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维护好边界“点、线”法定线、界务管理工作。

  11、承办本区域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12、组织本区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3、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

  14、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15、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乡(镇)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17、负责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的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

  1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党组书记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

  2、负责召集局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

  3、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作用,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4、团结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5、指导局机关和局党支部的工作。

  6、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组织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管理。

  7、调查处理民政系统和上级纪检部门指定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项。

  8、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党建和人事教育工作。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局长职责

  1、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接受县人大监督。

  2、制订县级民政发展规划。

  3、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4、主管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行政区划和地名、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

  5、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6、承担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搞好全局的行政工作。

  2、参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法律、法规。

  3、部署和检查分管科室落实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或请示局长。

  4、负责审核分管科室提出的工作计划,参与制定全局工作计划。

  5、协助局长抓好机关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督促分管科室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分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按照分工,负责与有关业务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联系事宜。

  8、组织或承办上级领导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纪检组长职责

  1、主持纪检工作会议,组织研究讨论各项纪检工作。随时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难点做必要的指导。审定纪检上报和下发的各类重要文件,审定新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及时传达上级纪委和中心党组对纪检工作的指示,并组织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党风党纪状况的调查,针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党组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重点抓好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教育。做好党员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及诫勉谈话,做好受纪律处分的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党组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协助开好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3、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4、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专兼职纪监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纪监干部的素质。关心纪监干部的生活和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5、调查和处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6、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受理党员、干部的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7、做好上级纪委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领导的政务活动事宜,积极向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印制工作,做好各种文电的收发、登记、处理、督办、催办和立卷归档工作。

  3、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服务和秘书事务,协调局内各股、室和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做好来信来访、提案议案的办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4、负责各类报刊书籍的订购和管理,做好各种信息的统计和整理上报工作,及时为局领导提供各种数据资料和文字材料。

  5、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车辆管理和安全教育,做好后勤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6、督促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

  7、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8、负责全局的宣传教育和民政工作信息的审核、编印及上报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职责

  1、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建立、实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调查了解各乡(镇)城市和农村居民、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实施有关法规、政策,确保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3、建立健全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正常、有效地使用。

  4、负责全县各乡(镇)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全县各乡镇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

  6、负责办理“五.七”职工生活补助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救灾救济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救灾救济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核实、掌握发布报告灾情,拟定预案,帮助指导各乡(镇)抗灾救灾工作。

  3、深入基层及时调查、了解群众生活的贫困,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4、精心管理、及时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各乡(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救灾款物的使用。

  5、指导农村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6、负责全县各乡(镇)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乡(镇)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开展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并承办相关的业务。

  7、做好殡葬的管理、指导,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8、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辖区内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孤儿的报送手续。

  3、贯彻执行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及公墓审批手续。

  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服务,负责本辖区国内公民婚姻登记和档案管理,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办登记的条件及办理。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优抚安置办公室职责

  1、协调全县双拥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双拥工作方针、政策、为县双拥领导小组当好参谋,承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其他领导交办的双拥工作。

  2、组织和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区,双拥模范镇(街道),拥军优属模范企业以及各种双拥系列活动。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全县及联络驻地部队,武警和其他军事单位做好双拥工作,推广双拥工作先进经验。

  4、协调检查、督促落实军地双方第一线办实事,推动基层双拥工作扎实开展。

  5、加强军地之间的联系和联络,办理有关双拥的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军地之间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双拥工作的具体事项。

  6、搞好资料整理,做好保密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编发双拥工作简报,定期向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7、负责本县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武警)伤亡抚恤工作。

  8、报批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9、适时调整抚恤优待标准,完善优待制度。

  10、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11、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12、宣传、贯彻、实施现行优抚安置政策。

  13、配合县人武部做好征兵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及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优抚工作。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政权办公室职责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村委会组织办法》;负责全县乡(镇)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规,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

  2、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3、指导和部署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4、指导村(居)委会的设立、撤消、范围调整的区划变更工作。

  5、组织村(居)委会主任的政治业务培训。

  6、处理村(居)民关于村(居)委会建设方面的来访来信。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承担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3、负责民间组织检查监督和年检工作。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财务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局有关财务规定,依法理财。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和日常管理,对各乡(镇)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2、负责全局经费的计划,核算和管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制度,保证民政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3、参与局各种经济活动的决策,负责预算内外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及审核、分配、使用、执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4、负责民政各类人员定期定补经费的审核和发放,核拨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

  5、加强局财产的管理,保护财产不流失、不浪费。

  6、按时准确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7、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老龄委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县老龄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工作意见。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协调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4、组织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老年群体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5、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为老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工作职责2

  一、贯彻国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全区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区民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应诉工作。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和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区基金会登记、审批、年检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本区或接受上级委托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检查;协助有关部门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的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承办革命烈士审批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管理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史料收集、整理、编撰;承担北戴河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镇退伍士兵、转业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六、负责军队移交本区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管理。

  七、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国内外对本区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八、建立并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全区社会救济政策、标准;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核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承办北戴河区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提出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婚姻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拟订全区、镇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区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和申报工作;承办镇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查、界线变更及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承办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或审批工作;依法规范全区城乡地名标志安装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推行地名标准化和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标准地名书图资料编辑和审定。

  十三、负责区、镇、村际边界勘定和区际边界争议调处;组织协调、指导镇、村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指导调查和调处镇、村际边界争议。

  十四、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五、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服务标准;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初审认定,拟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全区福利彩票(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区级福利资金。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殡葬法律、法规,推行殡葬改革。

  十七、负责全区收养工作。

  十八、抓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九、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区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先进集体、表彰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工作职责3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研究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贯彻执行社团法规,研究起草本市社团管理行政规章,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检査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搞好民间组织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査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

  4.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抚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政策;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研究制定“双拥”工作规划,承办双拥办公室有关日常工作。

  5.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原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军地两地人才培训。

  6.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参与组织灾民的抢救安置;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7.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查全市最低点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

  户供养和城乡社会闲难户定期补济,临时救济,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及其他特许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对外地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活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协助搞好镇长和村(居)委干部的培训工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全市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镇、园区、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

  10.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本市地名的审核、命名、更名工作;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组织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组织市级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

  11.组织、协调、指导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向市政府提出界线勘定或仲裁建议。

  12.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审报社会福利企业;指导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赞理工作。

  13.负责福利彩票和慈善会工作,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和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资金。

  14.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报批,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5.负责全市滨葬管理,推行滨葬改革,指导滨葬事业管理工作。

  16.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收养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7.研究起草全市老龄工作的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老龄:I.: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18.负责有关民政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和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民政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活动。

  19.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局属单位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