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入厂区管理规定(员工上下班出入厂区必须)

时间:2022-06-14 14:51:36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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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入厂区管理规定(员工上下班出入厂区必须)

  公司 出入厂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使出入厂区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

  (1)员工进厂须佩戴识别证。

  (2)员工未佩戴识别证时,守卫人员查明其身份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人。

  (3)迟到、早退或请假者,须打出勤卡或退勤卡进出。

  (4)员工进入厂区限在上班时间内,节假日或下班后禁止员工进入厂区。

  (5)因公加班需在体息时间进入厂区者,应提供单位主管签署的证明材料。

  (6)员工夜间加班或节假日加班时,出入须遵守以上规定。

  (7)员工陪同亲友进入厂内时,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

  (8)本公司或协作企业员工进入本厂时,须办理人厂登记手续。

  第三条 来宾。

  (1)凡来宾访客(包括协作企业人员、本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员工亲友等)进人厂内时,-律在传达室办理来宾出入登记手续,并说明来访事由,经征得受访人员同意及填写“会客登记单“后,领取“来宾识别证”,持“会客登记单”第二联进入厂内,并依下列规定使用:

  ①“来宾识别证”应佩挂于胸前,受访者需在“会客登记单”上签字;来宾须将“来宾识别证“及“登记单“交还给传达室查对。

  ②团体来宾参观时,须由有关单位陪同方可进入。

  (2)来宾来访,除特殊业务需要准许其进入厂内外,其余均须在会客室晤谈,不准进入厂内。

  (3)本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因业务原因需进出厂区时,除科长级以上主管外,一律先履行登记手续。

  (4)不得在上班时间内会客,员工亲友因私事来访,于会客室内等候,在下班后会见,特殊情况须经科长核准方能会见。

  (5)协作企业人员出人厂区频繁者,由有关单位申请办理识别证,凭识别证出人大门。没有识别证者必须办理登记方可进人。

  (6)来宾出入厂区时,保卫人员须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检,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

  (7)严禁外界推销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区。

  第四条 车辆。

  (1)机动车驶进工厂后,应整齐排放在停车场。

  (2)运送货品的机动车辆可慢行进入厂区卸货,须载物晶出厂者亦同。

  (3)车辆进入时,需接受检查及办理入厂手续,停靠在指定位置。

  (4)车辆出厂时,不论外单位公务人员或员工车辆均需停车接受检查,若载有物品时,须凭“物品放行单”放行。没有“物品放行

  单”不得载运任何物品出厂(含私人物品)(详见“物品”部分)。

  (5)本厂车辆出厂时,须凭“派车单”放行。

  (6)保卫人员每天将“派车单”送厂务科备查。第五条 物品。

  (1)任何物品(包括成品、材料、废料、员工私人物品、工具等)出厂时均需办理“物品放行单”。

  (2)保卫人员需仔细核对“物品放行单”的记载是否与实物相符。

  (3)“物品放行单”由有关单位填写后送厂务科核批。

  (4)工程承包者、协作企业及其他业务往来企业或个人携带的工具、机器、物品等,应于进厂时先行登记,出厂时凭登记单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厂。

  (5)物品进厂时,保卫人员须详细检查,如有危险品、易燃品、凶器等,禁止进厂并报告上级处理。

  (6)保卫人员每天须将“物品放行单”送厂务科备查。第六条 识别证。(1)识别证分为三种:①员工识别证(黄色);②来宾识别证(红色);③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蓝色)。

  (2)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每年换证 1 次,且颜色不变。

  (3)员工进出厂区应佩戴识别证,未带者由守卫人员登记 1 次,列入年终(年中)考核扣分项目。

  (4)识别证应贴好照片,由厂务科盖章后方为有效。

  (5)若识别证遗失或破损,应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6)识别证背面记载个人所属单位及职称。

  (7)识别证应妥善保存,调、离职时应交回。

  (8)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应由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并应有企业名称、出入者姓名、照片、年龄、性别、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及电话等内容。

  (9)协作企业人员识别证有效期为 1 年,每年 1 月份全部换新,旧证收回作废。

  第七条 员工车辆停车场。

  (1)本厂员工上班时,若以自用轿车、摩托车为交通工具时,均应事先向厂务科登记,以便安排停放车车位号码。

  (2)各种车辆入厂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靠。

  (3)停车场开放时间如下;①白天 7:00-18:00; ②晚上 20:00~22:00。

  (4)停车场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出,以确保车辆安全。

  (5)停车时,需将编号停车牌放置在车上指定部位,以便查核。

  第八条 班车。

  (1)本厂员工除住厂内宿舍者外均可向厂务科申办班车乘车证,并交最近半身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一张。

  (2)申请乘车人员无特殊原因每月乘车日数未达 20 日以上者,则取消次月乘车资格,停止一个月后,重新申请。全年有 3 次以上取消记录时,取消乘车资格 1 年。

  (3)搭车员工推举车长 1 名,负责管理员工安全及检查乘车证

  等事务。

  (4)无乘车证而擅自搭乘者,如因超载而被罚款或发生事故时,应与车长共负全部责任。

  (5)乘车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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