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8篇(森林资源管理岗位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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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8篇(森林资源管理岗位都做什么)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1

  森林派出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2

1.组织、承担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2.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并实施补偿和监督管理。3.组织承担全县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4.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负责全县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发布。5.组织承担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包括规划设计、作业调查设计等。6.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植树造林检査验收。7.承担拟定全县林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工作。8承担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9.承担伐区作业设计工作。10.开展伐区采伐质量监督和管理,以及伐区验收;承担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监督森林资源使用情况。11.负责全县营林生产调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12.组织指导全县义务棺树活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管理。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3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者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书面意见。

  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既不依法查处,又不提交书面陈述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办建议,同时报告国家林业局。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积极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和重大林业工作事项;

  (二)与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及时向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情况;

  (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

  (四)根据需要,适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履行职责:

  (一)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及时提供贯彻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听取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三)在研究涉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征询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方针政策;

  (三)具备从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新录用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适应履行监督职责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工作人员开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派驻森工企业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4

1.根据电梯安装计划,进行安装现场的组织和安排,识别工作隐患和风险,采取整改行动。2.管理和考核安装班组,并对安装过程质量进行指导和控制。3.协调项目业主、土建方、监理方关系,积极沟通解决问题。4.进行安装满意度调查。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5

  直属管护大队管护队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内蒙古有关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规定,积极开展林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和林区群众遵纪守法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二、明确管护责任区范围,掌握森林资源状况,确定工作重点,落实管护措施,完善管护机制。

  三、具体负责管护责任区的林木、林地、野生动物保护等资源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挖滥采、乱占林地、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非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四、严格执行入山审批制度。凡入山的人员、车辆要出示入山手续,工作人员要认真登记,掌握具体活动情况,出山时要依法从政,严格检查。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森林防火期,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方面要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凡入山的车辆、行人都要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另一方面要坚决收缴随身携带的火种,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格按照管护职责和林政执法权限,依法及时查处各类林政案件,对管区内发生的各类林政案件要及时上报大队,不得隐瞒不报,瞒报、谎报。

  七、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从政和林政执法管理水平。

  八、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机智勇敢地同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确保管护责任区资源增长,林区秩序稳定。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6

  事后监督岗位职责

  一、事后监督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对事后监督员的管理;

  2.负责对事后监督日常工作、学习的布置、指导、管理;

  3.负责每日对事后监督员的差错通知书进行进行审核、签批,对处罚意见进行确认;

  4.按月汇总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通报,向财务信息部门负责人汇报;

  5.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信息部门负责人或联社领导汇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做好会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3、负责事后监督中心会计档案的整理、登记、调阅、归档及保管工作;

  4.妥善保管监督员移交的会计资料及本部门形成的书面报告,1年后填制清册移交联社综合档案室;

  5、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6.协助主管做好事后监督中心的其它内部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事后监督员岗位职责

  1.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做好会计资料的交接;

  3.按照事后监督操作程序,做好前台业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审核、勾对工作,对冲抹账、挂失等重要业务重点监督,对传票科目日结单进行核对,对日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负责每日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

  5.对在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跟踪、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6.按月汇总监督情况,对业务量、差错量以书面形式上报财务信息部负责人;

  7.妥善保管营业网点移交的会计资料及本部门形成的书面报告,月末移交事后监督中心档案管理员;

  8.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9.做好临时离职、离岗、轮岗、轮休的业务交接;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7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者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书面意见。

  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提出的处理建议,既不依法查处,又不提交书面陈述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办建议,同时报告国家林业局。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积极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国家有关林业政策和重大林业工作事项;

  (二)与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及时向其通报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情况;

  (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工作机制;

  (四)根据需要,适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履行职责:

  (一)向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及时提供贯彻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听取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落实改进措施;

  (三)在研究涉及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征询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方针政策;

  (三)具备从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新录用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适应履行监督职责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工作人员开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派驻森工企业局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意见;其森林资源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局派驻本地区或者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监督岗位职责共8

  海南区林业局开展森林资源管理监督

  和林业调查规划调研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自治区林业厅要求,我局结合海南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和林业调查规划调研活动,现就林地林权、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资源监督、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建设,调查规划队伍状况报告如下:

  一、林权管理。海南区林地现主要为国有林地。林权证发放情况:全区目前累计发放林权证1012份,累计发证面积亩。围绕林权档案收集、分类、整理、保管及利用、统计报表、数据管理与林权分布图制作等内容,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重点培训。目前,我区出现了林权流转多样化的趋势,以买断造林、联营造林为主的林地流转势头非常强劲,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的长足发展。

  二、林地管理。乌海市海南区处于大陆深部,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干燥度达度,为极干旱荒漠区。气候特征是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干燥多风,日照时间长,太阳辐射强,昼夜温差大。干旱少雨的海南地区,植被覆盖率极低,只有17%左右,但植物品种并不少,木本植物约30种,草本

  1 植物约200种,而且从低等孢子植物如藻类植物发菜、菌类植物马勃,中级裸子植物如木贼麻黄、杜松、到高级被子植物均有不同程度的繁殖生长。

  海南区对于林地管理非常重视。一是对于我区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都有严格程序。我区征占用林地坚持专家审批制度,根据乌海市实际、海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拟征占用林地亩,实际占用亩;我区近年来加大林地保护力度,2002年至今未损失国有林地;重视海南区的林业科学发展,2000年-2010年累计完成林业建设任务万亩,其中2003年-2010年,“三北四期”工程实施7年,完成造林面积万亩,平均每年以万亩的建设规模推进;2000年-2010年,在巴音陶亥镇共完成天保工程万亩,其中,围栏工程10万亩,飞播造林万亩;2002年-2010年退耕还林、还草万亩。通过集中连片、点面结合、综合治理和禁牧、草畜平衡、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落实,全区生态环境呈现出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目前我区森林植被面积逐年增加,对由于城市发展等因素而被征占用的林地,有计划的实施恢复工程,其中乌海市建设运煤二线工程、黄河大桥海南区公路段、海亮塑胶公司植被恢复造林共投入万元,并计划对现有厂(矿)生产作业区的绿化治理和已废弃厂(矿)作业区进行土地整

  2 理和植被恢复。公乌素、老石旦等工矿区。造林1万亩。植被恢复工程总体呈良好方面发展。我区计划“十二五”期间主要以宜林荒山荒地建设为重点,以植被恢复为主,修复方式为补植补造,年均达到1005亩;每年完成全民义务植树15万株,“十二五”期末完成义务植树75万株。使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

  我局对于林地用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以保护现有林草植被为主,大力发展水源涵养林和商品林体系建设,通过采取人工造林、围栏育林、抚育更新、低产林改造和建立保护区等措施,坚持把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抓好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以葡萄为主的经济林建设及其后续产业开发。以生态资源为依托,结合我区自然人文景观,发展生态旅游业。

  三、采伐管理。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林木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严格控制年度采伐限额指标。根据全海南区森林资源状况,本着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分不同林种、树种、林龄、经营类型、采伐方式及强度,测算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根据乌海市林业局规定,“十二五”规划期我区森林采伐限额控制在85立方米以内。搞好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建立健全采伐管理档案。

  四、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我区没有相关工作。

  五、森林资源监测。对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固定区划小

  3 班方面,我局采取目前比较传统的技术手段,即采取地形图(或航空片或卫片)进行区划,确定各地类面积,调查小班蓄积,绘制林相图。下一次调查采取同样的技术。新技术运用方面,为解决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要消耗大量物力、人力的问题,遥感技术被应用到调查中来,但由于影像图的成本和分辨率的矛盾始终难以统一。林业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评价都是由自治区林业厅派专业技术人员,我局相关工作人员配合共同合作来完成,主要分为外业、内业两部分,其中外业方面主要是对我区荒漠化土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和山地森林生态系统进行了典型的、有重点的野外观察、调查和监测。内业方面主要由自治区专业工作人员来完成。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和统计年报工作,我局配备精干技术力量,改善设备设施条件,保障工作经费,严把森林资源数据更新质量关,开展小班变化情况的收集、归类、整理和检查,使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与林木测土配方、森林资源保护和造林绿化目标衔接。做到了按期完成,及时出数。

  六、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局对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一是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并选派人员,参加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的内蒙古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班。给资源管理部门配备熟悉计算机技术和森林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系统管理员,管理使用维护信息系统。二是确保应用和管理正常化。我局采取有效措施,

  4 强力推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和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管理,安全、保密、数据更新信息产品发布使用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保密管理,强化保密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把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从而强力推动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试用工作。 三是配合上级单位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并修改完善数据更新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数据改造入库和数据更新、数据库建设等做好准备工作。

  七、调查规划设计队伍管理。目前海南区没有有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队伍。

  八、森林资源监督。以林业各个领域数字化信息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为主,打造数字林业。

  (一)建立林业资源信息监测管理体系

  建立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站(点),乡镇配备森林资源管理技术人员。全区每隔5年开展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和土地荒漠化监测,每年开展新成林调查,营造林和采伐更新的核查。通过布设固定样地定期对重点公益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保护管理、经营利用情况开展综合监测,实现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切实加强资

  5 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建设、技术装备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档案和资源信息数据系统。

  (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体系

  规划建设基层防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监测预报与智能决策平台建设、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信息网络和检疫基础能力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疫区林木采伐、销毁及发生地林分改造与更新项目建设、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等项目。

  (三)坚持依法治林,加强和完善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监督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健全森林植物检疫、种苗检验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执法能力。装备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完善各专业执法队伍的侦察、检验、检疫仪器设备;建设各专业执法必须的仓储、选种、除害处理场所。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强化林木种苗执法体系建设和管理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林木种苗行政管理能力。严格资源林政行政执法,依法规范采伐限额和征占用林地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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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区林业局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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