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队安全责任承诺书3篇 工地外出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2-12-29 15:52:49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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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队安全责任承诺书3篇 工地外出安全责任书

外来施工队安全责任承诺书1

  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对外来施工承包商,特别是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公司各分管职能部门(设备管理部、电仪部、技术质量部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公司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直接全面责任。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依据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来制订和完善《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并负责巡检公司范围内外来施工队的作业安全情况。

  第四条 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的相关内容,队伍要有资质,人员要有相关作业的资格证;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入厂证及管理工作,施工队伍应按公司规定提供出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照片,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统一为持证人员制定上岗证。

  第五条 施工所在车间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按公司《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协同安全环保部,按照公司要求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管理,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档案、对外来施工方的资格审查、签订《外协安全合同》和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司进行招标时,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无资质的施工队伍参加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依据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奉公守法。

  第九条 根据分管和职责范围,按照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第十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 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十二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三条 施工队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继续施工的,安全环保部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停工所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带领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二)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措施交底、签证、督促实施。实行安全措施自检、互检、验收合格制,未经验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队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

  1、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申请,经分厂或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施工;属于非危险作业的施工,由分厂或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系安全带,挂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带和安全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搭设好后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3、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是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5、相关现场监护人应首先对施工器材和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机械检修时,必须拉闸停电,电箱上锁,挂“禁止合闸”标牌。

  7、高空使用的组合钢模、扣配件、氧气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须保证安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8、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设备吊装要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吊装机械、索具使用前认真检查合格,吊装使用的锚固点应设置在牢固可靠处并经受力分析、计算。吊装必须组织严密,统一指挥,吊装臂下严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齐全并安装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在建工程的临 建设施、设备、未装栏杆的平台、空中通道及槽、沟、坑等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临时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下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期认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到调度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后,方可由公司相关人员带领进入。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队伍的培训: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施工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训的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司机、机械作业人员、指挥人员等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1、各施工队及主要负责人进入公司时,要将所有施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2、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入厂前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做好培训记录,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准进厂作业。

  3、各职能部门负责与外来施工队签订《外协安全合同》;应对施工队伍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队的安全资源配置:

  1、明确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2、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4、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第二十条 作业过程的监督内容如下:

  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外来施工队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各职能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4、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公司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

  第三章 处罚规定

(一)事故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

  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规定处理外,还需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罚款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3、发生重伤事故,罚款5000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4、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机械事故,罚款元/次;重复性发生重大事故,罚款元/次。

  5、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罚款元/次。

  6、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罚款5000元/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罚款5000元/次。

  7、因违章发生轻伤事故,罚款300元/人次。

  8、施工、调试原因造成的试车障碍罚款1000元/次。

  9、因消防、避雷设施(包括临时设施)不完备或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的损失由所属区域施工单位承担。

  10、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其他单位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建设单位厂房、设备、设施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应由施工单位赔偿所有损失。

  11、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对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违章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对违章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着装及防护。

(1)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者,罚款2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穿裙子、短裤、背心或赤膊者,罚款2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3)在易燃易爆现场穿戴铁钉的鞋,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4)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办公室、控制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内除外);

(5)坐安全帽者,罚款20元/人次;

(6)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元/人次;

(7)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罚款50元/人次;

(8)高空坠落,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伤害的加倍处罚,或根据发生的相应医疗费数额加倍处罚。

(9)在粗苯区域、煤气管线(或带煤气作业)、焦油区域、脱硫区域、硫铵和无水氨区域或其他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违者罚款300元,发现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罚款500元。

(10)电焊作业未佩戴相关防护用品的,罚款50元。

(11)粗苯区域严禁使用手机,违者罚款200元;外卖粗苯、液氨过程中安全员及押运人员实施全程监护,监护过程中必须佩带防毒面具;无人监护、无佩戴防毒面具,每项予以罚款200元。

(12)不得乱动生产用工艺阀门等控制系统及生产设备,如果有需要必须通知车间,由操作人员进行,违者罚款500元。

(13)焊、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关闭电源、气源,把焊割炬放在安全的地方,违者罚款100元。

  2、遮栏、护栏、栏杆、盖板

(1)土建工作面脚手架上,永久栏杆遮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设施)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谁施工、谁负责);不合格的罚款60元/处;无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罚款50元/处;

(2)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平台)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元;

(3)孔(洞)无盖板及其它措施,罚款20元/个;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罚款50元/个(谁施工、谁负责);

(4)沟道无盖板,又无防护措施,罚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罚款50元/米;(5)孔洞盖板强度或形状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处;

(6)采用标准化盖板,没有或漏焊限位铁件,罚款20元/处;

(7)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罚款200元。(8)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200元/处,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置。

  3、施工机械

(1)施工机械带病运行,罚款500元/台;

(2)起吊设备未取得合法的使用许可证,罚款1000元/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 500元/人次。

(3)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罚款100元/项;

(4)大、中型起重机未进行定期的负荷试验,罚款1000元/次。

  4、施工用电

(1)闸刀、插座无盖,罚款50元/个;

(2)电源引出无插头,罚款500元/个;闸刀电源引出挂接,罚款100元/路;(3)电源箱内线路零乱,罚款50元/个;

(4)未经建设单位电源管理人员允许,擅自搭接电源,罚款100元/处;

(5)未按规定接装漏电保护器的,罚款50元/处,若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罚款100元/处;

(6)电气设备必须专人操作,非电工人员,不得在电气设备上实施任何操作,需要进行电气操作时,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电工或公司外围电工实施,违者罚款500元。

(7)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的,罚款50元/次。

  5、脚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罚款100元/处,罚款后三天之内不整改者,加罚200元/处;

(2)脚踏板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罚款20元/块;(3)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罚款20元/块;

(4)散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罚款100元/跨;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罚款50元/跨;

(5)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的爬梯,若没有或不符和罚款50元/处;

(6)斜道脚手架必须有双栏杆和防滑措施,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100元/处。

  6、安全网

(1)按规定该挂设安全网的地方没有挂设,50元/处;

(2)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2天内未处理,100元/处。

  7、其他

(1)对不服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罚款200元/次;因不服从安全监察管理,打骂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施工现场发现有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施工单位50元/人次;

(3)施工车辆在厂内行驶时,主干道时速不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仓库及拐弯处时速不超过5公里,每发现超速罚款100元/辆次。

(4)消防楼前严禁停车,违者罚款500元。

(二)对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违章,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其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50元/人次。

  2、工作不负责任,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安全规定要求,不及时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罚款50元/次。

  3、违反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4、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或区域的,罚款100元/次;未加及时制止的,罚款100元/次。

  5、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罚款200元。

  6、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大小和影响工期长短,给予责任人或部门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或其人员的经济处罚将从其工程款中扣除,按月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通报。

  第二十四条 相关制度:

  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关于加强外来施工队安全施工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相关记录:

  1、外来施工队伍台帐

  2、安全检查记录

  3、《外协安全作业合同》

  4、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外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铁雄能源煤化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日

外来施工队安全责任承诺书2

  外来施工队施工安全责任合同书

  甲方: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到“三落实”、“四不放过”使安全防范教育经常化、安全检查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与经营管理正常运营,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建设单位分包的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书。

  一、甲方职责

  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按规定罚款处理及停止作业限期离开工地。

  2、在施工单位组织安排下,派专人讲解安全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

  二、乙方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企业的有关安全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2、施工队负责提交用工人员的特殊工种从业资格证、上岗操作证明,作为备档。施工队负责为其施工人员配备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安全带、劳保鞋等防护用品。)

  3、施工队负责人须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的健康证明。施工队由主要负责人 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消防教育培训。施工前办理好安全教育登记手续。施工人员未经公司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4、加强对物品、物料的看管,严防丢失。

  5、如果夜间施工,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落实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责任人,确定安全措施。

  6、星期天、节假日施工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方能施工。

  7、施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动火、临时用电、高空、进入受限空间、破土等作业许可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经确认后办好许可证。

  8、施工中保证作业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9、施工单位必须听从甲方的安全管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来施工队安全承诺书

  一、遵守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

  二、忠于职守,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破土等作业时,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不进行作业,四、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保护用品,不带火种进入禁烟禁火区域,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在受限区域内使用手机等电子用品。

  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我本人承诺已接受过入厂前的安全教育,熟知安全承诺内容,愿认真执行,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来施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外来

  施工队人员安全管理程序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施工人员和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

  1. 外来施工人员要指定一名适当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2.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

  3.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方可作业,否则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停止施工人员的作业甚至将施工人员清出工作现场。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各存一份。

  4. 施工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5.遵守劳保着装有关规定。在厂区安全线以外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工厂区要戴好防护眼镜,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穿短袖上衣、短裤、脱鞋进入施工现场。

  6.施工物品、用具摆放要有序,废料及暂时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到适当场所。作业完毕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7.特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8.施工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任何设施。

  9. 施工完毕离开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要交还所借器具等,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10. 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自行负责、承担。11.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外来施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外来劳务

  工程施工队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外来劳务工程施工队签订劳务合同前,必须由外包管理部门对外包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施工队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允许进厂。

  2、外来劳务工程施工队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与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按合同协议书的条款执行。

  3、外来劳务工程施工队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

  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各外来劳务工程施工队施工单位在本企业施工队数量超过2支的,必须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施工队设立专职安全员,20人以下的单位施工队由队长主抓安全工作(必须有资质单位认可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各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本单位(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5、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执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检查、奖惩措施。

  6、进场作业的外来劳务工必须进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予办理出入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 6 作证方可上岗。变换工种或在施工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

  7、进场作业的外来劳务工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职业禁忌症或有生理缺陷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外来劳务工进厂必须由厂部组织进行体检,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每隔二年进行一次体检。

  8、外来劳务工、外来劳务工程队要服从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安全管理部发出的违章和隐患整改通知,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遇有紧急情况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危险作业,外来劳务工和外来劳务工程队必须服从指令,听候处理。

  9、外来劳务工程队对企业提供的生产场所和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用工部门提出,等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如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可向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反映。

  10、外来劳务工程队要根据本厂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指导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火警事故,应立即报警并对初期火灾或伤员进行扑救或抢救。火情比较严重时要及时撤离,由专职救火人员对火灾进行扑救。

  12、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事故现场要加以保护。抢救需要移动伤员或有关物件时,应将位置标清,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撤销现场。

  13、外来劳务工程队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必须向主管部门、所属部门和所属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和谎报,事故的当事人、目击者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14、外来劳务工程队发生工伤死亡等事故及由此引起的善后处理工作均由外来劳务工程队全部负责。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得利用事故闹事,闹事责任和后果由闹事者及所属外来劳务工程队负责。

  外来施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外来施工队安全责任承诺书3

  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对外来施工承包商,特别是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检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公司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对承包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负直接全面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责任,应全面落实全员安全施工责任制。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外来施工队的施工作业安全情况。

  第四条 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的相关内容,队伍要有资质,人员要有相关作业的资格证;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施工队到安全环保科办理相关入厂手续,施工队伍应按公司规定提供出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照片。

  第五条 施工所在区域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按公司《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对于问题严重者,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科汇报。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安全环保科,按照公司要求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管理,并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档案、对外来施工方的资格审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对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公司进行招标时,招标部门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无资质及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参加投标。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奉公守法,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九条 根据分管和职责范围,按照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施工队伍的施工器具、安全器材,因不足或存在其它缺陷但仍继续施工的,安全环保科及属地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停工所带来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安排施工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带领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二)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强化日常安全监督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根据施工生产进度,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进行措施交底、签证、督促实施。实行安全措施自检、互检、验收合格制,未经验收的安全措施一律不准使用。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司财务部缴纳风险抵押金。

  1、缴纳标准及办法:

  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风险抵押金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足10万元的,依次从工程款中扣除补充。

  2、退还程序:

  施工单位在与公司解除合同后,由安全环保科出具证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按照相关程序,予以退还。

  3、施工工期较短的(小于15天的),风险抵押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

  第十六条 外来施工队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遵守:

  1、外来施工队伍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申请,经分厂或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施工;属于非危险作业的施工,由分厂或部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作业。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工。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系安全带,挂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带和安全网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脚手架搭设好后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3、加强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制度。

  4、所用安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必须是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5、相关现场监护人应首先对施工器材和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机械检修时,必须拉闸停电,电箱上锁,挂“禁止合闸”标牌。

  7、高空使用的组合钢模、扣配件、氧气瓶、乙炔瓶和一些散物等必须保证安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8、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必须使用防爆工器具。

  9、大中型设备吊装要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吊装机械、索具使用前认真检查合格,吊装使用的锚固点应设置在牢固可靠处并经受力分析、计算。吊装必须组织严密,统一指挥,吊装臂下严禁站人停留。

  10、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齐全并安装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在建工程的临建设施、设备、未装栏杆的平台、空中通道及槽、沟、坑等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临时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11、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下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期认真整改。

  12、非施工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到调度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后,方可由公司相关人员带领进入。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队伍的培训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施工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训的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司机、机械作业人员、指挥人员等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1、各施工队及主要负责人进入公司时,要将所有施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2、安全环保科组织对外来施工队伍进行入厂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好培训记录,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不准进厂作业。

  3、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外来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应对施工队伍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4、安全负责人及安全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环保科、设备部组织外来施工队安全例会,并于每周六上午上班前到安全环保科领取会议纪要。

  5、每周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安全环保科进行定期检查。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队的安全资源配置:

  1、明确安全管理组织结构,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2、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4、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第十九条 作业过程的监督内容如下:

  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外来施工队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各归口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4、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公司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

  第三章 处罚规定

(一)事故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或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

  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死亡事故除了按本规定处理外,还需按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罚款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3、发生重伤事故,罚款元/人;重复性发生,加倍处罚。

  4、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机械事故,罚款元以上/次;重复性发生重大事故,罚款元以上/次。

  5、施工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视情况罚款元以上/次。

  6、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罚款元以上/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罚款元以上/次。

  7、因违章发生轻伤事故,罚款元/人次。

  8、施工、调试原因造成的试车障碍罚款元/次。

  9、因安全、消防、避雷设施(包括临时设施)不完备或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的损失由所属区域施工单位承担。

  10、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对其他单位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建设单位厂房、设备、设施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应由施工单位赔偿所有损失。

  11、建设单位施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对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死亡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0元。

  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

(二)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违章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会议通报和经济处罚。对违章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着装及防护

(1)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者,罚款10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穿裙子、短裤、背心或赤膊者,罚款10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3)在易燃易爆现场穿戴铁钉的鞋,高空作业未穿软底防滑鞋,罚款100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现场。

(4)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安全帽佩戴不合格(未系帽带),罚款1000元/人次(办公室、控制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内除外)。

(5)坐安全帽者,罚款1000元/人次。

(6)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悬空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双绳,违者罚款2000元/人次。

(7)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罚款2000元/人次。(8)高空坠落,罚款3000元/人次,造成伤害的加倍处罚,或根据发生的相应医疗费数额加倍处罚。

(9)厂区内吸烟、酒后上岗,罚款2000元/次。(10)电焊作业未佩戴相关防护用品的,罚款1000元/次。(11)不得乱动生产用工艺阀门等控制系统及生产设备,如果有需要必须通知车间,由操作人员进行,违者罚款2000元。

(12)焊、割等所有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关闭电源、气源,把工机具放在安全的地方,违者罚款1000元。

(13)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1000人/次。

  2、遮栏、护栏、栏杆、盖板

(1)土建工作面脚手架上,永久栏杆遮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设施)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处(谁施工、谁负责);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处;无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罚款1000元/处。

(2)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平台)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000元;

(3)孔(洞)无盖板及其它措施,罚款1000元/个;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个(谁施工、谁负责)。

(4)沟道无盖板,又无防护措施,罚款100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米。

(5)孔洞盖板强度或形状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元/处。(6)采用标准化盖板,没有或漏焊限位铁件,罚款1000元/处。(7)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罚款2000元。(8)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2000元/处,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置。

  3、施工机械

(1)施工机械带病运行,罚款1000元/台。

(2)起吊设备未取得合法的使用许可证,罚款1000元/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1000元/人次。

(3)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罚款1000元/项。

(4)大、中型起重机未进行定期的负荷试验,罚款1000元/次。(5)在煤气管线(或带煤气作业)、脱硫区域或其他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违者罚款2000元,发现后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力的罚款3000元。

(6)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未按规定配置防震圈(双圈)、防火帽,乙炔瓶(液化气瓶)无阻火器,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间隔不足5米,距离动火点不足10米,罚款1000元/次。

  4、施工用电

(1)闸刀、插座无盖,罚款1000元/个。

(2)电源引出无插头,罚款1000元/个;闸刀电源引出挂接,罚款1000元/路。

(3)电源箱内线路零乱,罚款1000元/个。

(4)未经建设单位电源管理人员允许,擅自搭接电源,罚款1000元/处。(5)未按规定接装漏电保护器的,罚款1000元/处,若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罚款1000元/处。

(6)电气设备必须专人操作,非电工人员,不得在电气设备上实施任何操作,需要进行电气操作时,应及时通知所属单位电工或公司外围电工实施,违者罚款1000元。

(7)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的,罚款1000元/次。

  5、脚手架及架板

(1)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罚款1000元/处,罚款后三天之内不整改者,加罚3000元/处。

(2)脚踏板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罚款1000元/块。(3)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罚款1000元/块。(4)散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罚款1000元/跨;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罚款1000元/跨。

(5)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的爬梯,若没有或不符合罚款1000元/处。

(6)斜道脚手架必须有双栏杆和防滑措施,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1000元/处。

  6、安全网

(1)按规定该挂设安全网的地方没有挂设,1000元/处。(2)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2天内未处理,2000元/处。

  7、其他(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未到安全环保科备案培训进行施工的,罚款5000元,归口管理部门负连带责任,罚款2000元,并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补签。

(2)对不服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罚款2000元/次;因不服从安全监察管理,打骂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施工现场发现有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施工单位1000元/人次。

(4)施工车辆在厂内行驶时,时速不超过5公里,未经批准或无人带领进入生产区域,罚款1000元/辆次。

(5)无故或未请假不参加外来施工队安全例会的,罚款1000元/次;会议期间不遵守会议纪律,如手机铃响,罚款1000元/次;未按时领取会议纪要并组织学习宣贯的,罚款1000元/次。

(6)每周未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罚款1000元/次,出现班组活动未全员开展、代签等违纪现象,罚款1000元/次。

(7)未办理作业票施工的罚款3000元/次。

(二)对于公司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安全违章,负连带责任,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其单位批评教育、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罚款1000元/人次。

  2、工作不负责任,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安全规定要求,不及时制止或要求其整改者罚款1000元/次。

  3、违反本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款1000元/次。

  4、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场地或区域的,罚款1000元/次;未加及时制止的,罚款2000元/次。

  5、未按规定安排施工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罚款1000元/次。

  6、由于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存在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或部门相应处罚。

  7、外来施工队伍违纪实行属地责任追究制,公共区域施工由归口部门承担责任。

  注:以上内容未涉及到的条款,视情况罚款1000元以上/次。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或其人员的经济处罚将从其工程款中扣除,按月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相关制度:

  1、《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2、《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