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3篇 福建省发改委印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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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3篇 福建省发改委印发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1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86号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2005-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2005]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检查,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实现“三个确保”的财力保障。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落实。

  一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序进度及时拨付到乡(镇)、村和学校,确保乡(镇)、村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补助和乡镇机构运转支出、村级组织补助进行项目间的调剂,更不得将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调剂财力用作其它开支,要保证专款专用。

  二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税改、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对近两年农村税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对村级“三项费用”和农村义务教育“两级办学”经费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滞留、截留、挪用、顶抵等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整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的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财政将扣减该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要切实加强村级“三项费用”的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村财来源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村级“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村级资金,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地落实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第二阶段“两取消”、“三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

  为了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税改办于去年12月份和今年1月份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各地财政和税改部门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按照省领导的要求和全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省税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了8个检查组于2月中旬至3月中旬,分赴8个设区市(除厦门外),先后抽查了惠安、长汀等14个县(市,区)的28个乡镇、56个行政村、27所农村中小学校以及财政、教育、民政、计生等部门。通过查阅文件、核对帐目、进校入村、访问农户和师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抽查单位的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农村低保、对种粮耕地免征农业税以及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转移支付资金兑现到乡、村和学校,基本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本实现了中央提出的“三个确保”目标。

(一)转移支付力度加大。2004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为万元(含农村低保),比上年增加万元,增长%。其中:中央和省级安排万元,比上年增加万元,增长%;设区市安排6886万元,县(市、区)安排万元,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三个确保”基本实现。2004年全省税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万元、占%;用于乡镇运转万元、占%,乡均万元;用于村级万元(含低保)、占%,村均万元;用于民兵训练3607万元、占%;用于县乡体制收支基数调整万元、占 %。从14个县(市、区)抽查情况看,税改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万元、占%;用于乡镇运转万元、占%;用于村级运转万元、占%,用于民兵训练748万元、占%;用于县乡体制收支基数调整7416万元、占 %。在大幅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基本确保了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农村义务教育达到“一增三保”。2004年全省各级税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资金达万元,比税改前约增加4000万元。其中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补助万元(不包括危改专项8000万元),已到位万元,占%,其中:用于危房改造万元,占%,用于布局调整3502万元,占%,用于民师退养2315万元,占%,用于办公经费支出万元,占%,用于设备购置3006万元,占%,用于校舍建设4249万元,占%,其他杂项支出6539万元,占%。从总体上看,税改之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仅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在总量上也超过了税改前的水平。同时,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除20个省定经济欠发达县外,大部分县(市、区)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了省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逐年加大,农村中小学校舍、设备也有所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

(四)资金监管逐步规范。各地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加强乡村财政财务管理。据初步统计,全省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乡镇有385个,占乡镇总数的40%;实行“零户统管”的乡镇有499个,占乡镇总数的52%;实行村账委托乡镇代理的乡镇有618个,占乡镇总数的64%。税改后,由于乡镇收入锐减,许多县(市)将乡镇在编人员工资上收县管。目前,由县统一发放工资的乡镇达677个,占乡镇总数的71%,较好地保证了乡镇干部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义务教育资金通过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学校的占%,通过县教育局拨付学校的占%,通过乡镇拨付的占%,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支出。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比较规范,基本上及时足额到位。晋江市不仅制定了规范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并在镇级建立了“三统一分”(收入统一管理、资金统一结算、财政统一核算、账目分户设置)的管理模式,在村级建立村财乡镇代理核算制度,同时还将镇对村的转移支付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确保了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税改政策及时兑现到各镇、村和学校,促进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存在问题

  从各地自查和省里抽查情况看,在税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一些地方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存在滞留现象。据各设区市自查,到3月15日止,2004年全省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尚未拨付学校金额2453万元,危改经费尚未拨付1394万元。检查中发现,2004年,仙游县农村义务教育资金1598万元,目前,尚未拨付的资金397万元,其中危改资金万元,学校布局调整297万元因基建项目未上马或未完成尚未拨付到位。秀屿区乡村两级运转补助尚有268万元未拨付到位,农村义务教育补助尚有385万元未拨付到位。同时,一些专项资金拨付时效性差,影响了税改资金的使用效益。如秀屿区拨付乡村运转万元中有648万元是今年2月上旬才拨到乡镇,占已拨付资金的%;仙游县拨付教育核算中心的957万元中有655万元是今年2月份才拨付的,占已拨付资金的68%;平和县乡村两级办学补助250万元到今年一季度才拨给县教育局;建瓯市安排危改专项资金214万元,有146万元还在南平市危改专户;长汀县2004年用于乡村办学补助566万元中尚有133万元未拨付,2003年乡村办学补助还有103万元尚未安排;连城县2004年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还有74万元没有安排。

(二)一些地方违反税改政策规定,存在乡村办学和农村优抚资金扩大使用范围问题。检查中发现,清流县2004年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185万元,其中用于城区学校补助万元、占23%;优抚补助35万元,其中用于发放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万元,驻军部队、“八一”建军节慰问2万元。莆田市秀屿区从2004年省市下达的乡镇运转资金中直接扣除2年的义务兵优抚金(含城镇义务兵),共计221万元。尤溪县2004年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607万元中,用于城区学校补助245万元、占40%,其中8万元与教育局经费捆绑使用;该县安排2004优待金万元中、用于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万元,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和拥军优属保障金共万元,也包括了城镇义务兵;该县西城镇、梅仙镇分别挪用优抚资金万元和2万元用于村级公墓建设。连城县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用于一中达标30万元,二中达标30万元,县进修学校11万元。长汀县用于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公用经费万元,用于进修学校办公、设备费、培训费等项目万元。

(三)一些地方税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乏力。一是有的地方税改专项补助资金没有单列,未在有关报表中单独体现,致使对税改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做到有效监督;有些地方对税改资金进行项目间调剂,村级办公经费和村干部工资有的地方没有及时足额兑现;二是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对税改资金监管不够重视,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的力度也不够;三是各地虽然都制定了本级的税改资金转移支付办法,并明确要求税改资金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但有些地方对税改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监管方式等没有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

(四)一些地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运转仍然比较困难。一是税改后乡镇财力不同程度受到影响,税改前,向农民收取的“五统筹”大部分由乡镇支配使用,税改后,乡村办学、优抚、计生、民兵训练经费大多数通过部门下达,没有进入乡镇财力,有些乡镇资金周转比较困难;二是税改的配套措施相对滞后,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难度大,乡镇机构人员过多,尤其是自收自支编制人员也要靠财政开支,加重了乡镇财政的负担;三是有些地方村级报刊订阅超过上限标准,村办公经费补助还不够订阅报刊,个别地方甚至出现用报刊费发票抵顶村办公经费的现象;四是相当一部分乡村负债沉重,债务化解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乡村两级的正常运转。调研中各地反映,今年省里增加对困难乡镇补助,提高村级办公经费标准,以及增加对村级计生管理员、农技员和乡村医生的补助,将大大缓解乡村财力紧张的压力,有利于乡村更好地运转。

  三、几点建议

(一)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要单独下达。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将税改资金与其他资金捆绑下达,难以分清哪一部分是税改资金,难以做到有效监督。为了确保税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议对农村税费改革非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单独下达预算指标,分清项目和金额,明确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县级可设立税改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这样既有利于资金到位,也便于检查监督。

(二)提高农村办学公用经费的支出比例。从检查情况看,全省乡村两级办学补助用于办公经费仅占1/3,14个县(市、区)办公经费支出占41%。乡村两级办学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较多,公用经费(含办公经费)比重偏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中小学校,特别是比较偏远小学的正常运转,建议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时,要逐步提高公用经费的支出比例。

(三)提高教育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危改专项经费拨付时间比较慢,跨拨付比重大,抽查的14个县(市、区)中危改补助1980万元,未拨付金额达万元、占%。主要原因是危改项目的立项程序多、时间长,而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导致危改资金拨付进度慢。因此,建议在危改项目确定上要提前介入,适当简化手续,资金监管要以县为主。这样便于按使用危改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强化税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随着农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省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加大,建议制定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村级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项目的用途,如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公用经费的比例等,乡镇运转补助(计生、优抚)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村级财政性资金管理等;二是明确对挪用、截留、抵顶税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三是各级财政、税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税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把税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特别对村级“三项费用”和其它财政补助资金,任何地方都不得截留、克扣,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税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要对税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建议在全省一定范围内通报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以省税改办、省财政厅、省效能办的名义对有问题的县(市、区)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省税改办、省财政厅、省效能办要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如果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要按照税改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违规金额相应扣减2005的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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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2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03-27 【生效日期】2008-03-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对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报告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关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在巩固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责任,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2008年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确保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运行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

  2007年9月底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省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汉有关单位会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开展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排查情况

  此次排查共涉及7个行业、14个部门和大型企业,共排查在建公路桥梁960座、在用公路桥梁7063座;在建港口项目7个、在用港口项目142个;在建铁路桥梁380座、隧道230座、站房10个,在用铁路桥梁1805座、涵渠座、隧道118座、公铁并行防护设施699处(米)、铁跨公桥涵1406座、公跨铁桥涵354座、站房49个、检修库14个;大型水库50座、大型排涝泵站67处、大型涵闸9座、一级堤防443?39公里、二级堤防1900?25公里;火电厂8座、水电厂7座、工矿企业自备电厂1座、500千伏交直流大跨越14处(线路18条)、电力枢纽6座、重要电力系统通信设施3处;全省既有城市道路桥梁、供气、供水设施和武汉市轻轨;武汉天河机场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设施。从排查的情况看,总体良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基本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复;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依法完成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审批程序。

(三)绝大部分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建立了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监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规范得到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基本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基本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基本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路交通设施。一些在建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混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够、部分重大隐患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齐全和演练不及时等问题;已投入使用的荆州、黄石、巴东等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存在隐患,非通航孔桥墩抗撞击能力较弱;一些普通公路桥梁的详细病害状况及危险程度有待进一步摸清,养护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和安全保障措施有待加强。

(二)铁路交通设施。一些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安全保护区内采砂的行为屡禁不止;有的桥梁桥墩未设置防撞设施;宜万铁路野三关隧道、马鹿箐隧道存在高压溶腔水,有再次发生突泥突水的隐患;长荆、荆沙等地方或合资建设的铁路,隧道排水淤堵、渗漏等隐患未完全消除,道口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三)水运交通设施。部分码头设备老化,少量机械设备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和船检部门定期检查;少数码头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的码头没有建立应急措施,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的能力弱。

(四)民航交通设施。武汉天河机场跑道中心圈区域有唧泥现象,有的排水口严重超排,危及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的正常运行;新航站楼建地下停车场没有设置安检设施,不符合规范;华南蓝天航油湖北分公司油库内消防管线部分锈蚀较严重。

(五)大型水利设施。一些建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大型水库因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存在渗漏严重、溢洪道未完建、输水管漏水、金属结构老化锈蚀等问题。部分大型排涝泵站运行时间长,厂房失修,电气设备和主机泵机多为淘汰产品,绝缘性能下降、能耗高、无配件来源,一些高压开关柜无“五防”设施。大型涵闸工程中,主要是荆江分洪北闸和杜家台分洪闸存在闸室不满足抗滑稳定要求、闸门等金属结构锈蚀严重、电气设备老化、管理设施陈旧等问题。

  一、二级堤防工程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安全隐患:一是荆江大堤存在堤身设计标准低、堤基不能满足渗控要求、护岸标准低且破损日趋严重、堤身潜在隐患多等问题;二是汉江下游及东荆河堤防断面达不到设计标准、崩岸等潜在隐患多,穿堤建筑物病险严重,管理设施落后,亟须进行综合治理;三是荆南四河堤防存在堤身单薄矮小、堤基土层差、穿堤建筑物陈旧、险工险段多、河道淤积严重等问题,亟须加固;四是长达134?5公里的荆江河段崩岸险情严重,先后出现了53处崩岸险情。

(六)重要电力设施。一是部分电力企业没有按要求进行深入系统的排查,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二是安全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没有完全达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三是个别隐患整治措施得不到落实;四是部分企业应急预案需要进行修编和完善,预案的发布和演练不规范、不及时,预案的培训工作没有列入计划;五是个别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弱化,各类规程未及时更新;六是部分电力企业设备老化或电网结构薄弱,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用电高峰时期可靠性有待提高;七是外部运行环境恶化,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经常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加剧致使电力设施的运行条件比较恶劣。

(七)城市基础设施。燃气企业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上,一是站内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过期未检,运输车辆未安装防火帽;二是供气网点内电线、开关未使用防爆安装;三是钢瓶有超期使用现象,部分气站内法兰无跨接片链接;四是进站处未安装警示标志,站内有可燃物,站内消防布置不合理,不便于紧急抢险时取用;五是应急预案与其他相关预案衔接不够,且无演练记录。供水企业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水源地上游1000米内水域管控不力,有作业码头、泵船等设施;二是加氯间安全管理有待加强,有的没有防泄漏装置或防泄漏水槽离氯瓶较远;三是泵房、制水厂安全保卫力量薄弱,措施不力;四是个别水厂电源为单回路,不便应急;五是城区供水管网被违章埋压严重,不利于正常抢修和维护。

  二、整改措施

  2008年是“隐患治理年”。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狠抓隐患整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运行好。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整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和“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排查隐患,加快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尤其是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和我省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尚未治理或整改的隐患,要明确责任、标准、时间,跟踪督办。对一时难以治理或整改的隐患,要限期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完善隐患整改的监管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做到不留空白、不走过场。要建立重大隐患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保障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分类宣传隐患和危险源的辨识标准、方法,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公众辨识隐患、防范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强化责任人制度,提高责任人的管理能力、管理手段和风险意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避风险能力。督促和指导企业定期排查隐患、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防止隐患产生的措施,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健全隐患信息管理体系。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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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3

  附件1

  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项目稽察工作,保障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所称稽察,是指稽察工作人员对项目的前期决策、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重大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融资,对有关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省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省参与投资、融资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较大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进行规定。

  第四条【工作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协作联动的原则。

  稽察工作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部门分工】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并负责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监督】

  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人员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任命】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一般应当为专职。稽察特派员原则上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任免和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编制、级别等事宜,由任免机关商同级编制管理机构确定。必要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任免稽察特派员。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的条件】

  稽察特派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熟悉项目情况,具备计划、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以及良好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条【稽察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三)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投资绩效情况;

(七)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八)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

  第十一条【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稽察特派员负责。

  稽察特派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助理工作人员,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调概稽察】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对其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当先由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原批准概算总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

  稽察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稽察工作方式】

  稽察工作人员开展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查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被稽察单位或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五)采用复印、下载、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和取证;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和调取相关资料;

(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八)开展延伸稽察,向与被稽察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被稽察单位配合义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人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并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稽察人员禁止行为】

  稽察人员从事稽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等不正当利益,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五)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六)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七)捏造、歪曲事实,隐瞒、掩盖、缩小或者夸大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公职人员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六条【回避和轮换】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稽察人员未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提出回避要求,并说明理由。稽察特派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稽察特派员的派出部门作出决定;其他稽察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稽察特派员作出决定。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轮换制度。稽察人员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章

  稽察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稽察通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级部门紧急委托、项目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下,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八条【稽察组构成】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必须由一名以上稽察特派员和一名以上助理工作人员组成稽察组进行。

  稽察组内拥有行政执法证件的稽察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十九条【稽察记录】

  稽察组在稽察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有异议或者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陈述、申辩、补充资料和申请补正;稽察人员认为不予补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被稽察单位应当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和事实进行确认,在稽察记录上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稽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

  稽察人员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资金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刻报告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相关行政部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稽察报告】

  稽察组在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审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建议等内容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就稽察报告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报告作出的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稽察组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派出稽察组进行复查,复查意见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问题整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后,确认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核查。

  第二十四条【处理建议】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被稽察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需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需由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应当移交处理。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协同机制】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与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稽察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横向协同】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避免重复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协同监管。

  稽察工作需要有关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检查作出的结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稽察工作中直接采用。

  第二十七条【纵向协同】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协同监管,指导、协调、监督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稽察工作,培训稽察人员。

  根据需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与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联合稽察。

  第二十八条【动态监督】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实时动态的网络在线监测和项目预警机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并协助省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在线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稽察信息】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信息,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社会公布;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单位,应当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联合惩戒。

  被稽察单位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违规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暂停项目建设;

(四)暂停政府投资安排;

(五)核减、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投资资金;

(六)撤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三十一条【违规处理】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逃避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三)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

(四)其他妨碍稽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规处理】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处理;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

(三)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五)捏造、歪曲事实,隐瞒、缩小或者夸大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救济渠道】

  被稽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稽察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粤府〔2002〕63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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