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6篇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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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6篇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官网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工程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基础设施、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含图纸、图表)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工程勘察设计。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测绘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或者停业、撤销、合并、分立后30日内,到原资格证书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通过互认或者考试取得内地注册资格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士,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还可以在本自治区再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执业。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格证书、图签、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持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发包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持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应急的救灾等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个人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可由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参加联合共同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应当具有承包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相应的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共同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第十七条 经发包方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单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回扣、手续费等其他好处。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等其他好处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2

  建设生态文明村活动协会章程

建设生态文明村活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大会和代表会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寨政建设

  第七章 经济开发

  第八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章 财物管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永村建设生态文明村活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本会),是全体双永村人自愿组织起来,走共同发展道路,为把双永村建设成为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而设立的自律性协作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动员、组织双永人,以把双永建设成为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为目标,联合开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活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发展,摆脱贫困,逐步提高经济收入,共同奔致富路;从而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双永人素质,树双永人新形象,立双永人新风尚,建双永村新面貌,创建生态文明村,构建和谐双永,并世代相传。

  第三条 双永人开展创建文明村活动,以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为指导思想,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和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一条 协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双永人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道德文明知识,学习有关科学技术文化知识;

(二)组织双永人集思广益,组合资源,勤奋劳动,共同发展经济;

(三)组织双永人自己动手,艰苦奋斗,共同建设村寨公共设施,改造生活环境;

(四)组织双永人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技术,改变传统生产方式;

(五)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做村民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村民义务的思想工作,帮助村民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六)组织双永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组织双永人依法订立寨规民约,共同遵守;

(八)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维护双永村民合法权益;

(九)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解决发贡村民的实际困难;

(十)组织双永人创办集体福利事业;

(十一)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维护村民团结,解决村民纠纷;

(十二)维护集体和成员共同利益;

(十三)奖励对创建文明村活动和维护集体利益贡献突出者,惩戒损害创建文明村寨活动和集体利益者;

(十四)代表双永人进行创建文明村活动相关的上报、外联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一条 凡是自愿参加创建文明村活动的双永人,均为协会成员,包括双永村民和在双永出生或成长现在外地定居的人、与双永有其他渊源关系的人。()双永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村外双永人以个人名义参加。

  第二条 双永人协会成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享用本会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

  第三条 发贡人协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和政府法纪,遵守本会订立的寨规民约;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维护集体和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创建文明村活动。

  第四章 双永人大会和双永人代表会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双永人大会,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本会会员组成(有缺席时必须达到百分之六十)。双永人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条 双永人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创建文明村活动的方按、规划、计划等重大事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财经、物资情况报告;

(六)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在因缺席人多使到会人达不到双永人大会最低限数时,以双永人代表会行使双永人大会职权。双永人代表会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本会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组成。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11――19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理事会是双永人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双永人大会负责,在双永人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由双永人大会从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须获得出席双永人大会的过半数成员赞成方得当选。

  第四条 理事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一定程度的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道,热心集体事业,有奉献精神。理事还应当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相信科学、思想进步、有开拓精神、能团结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者。

  第五条 理事会选举3――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本章程和双永人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通报情况,并代表理事会向双永人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双永人大会和理事会负总责。

  理事长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任一位具有管理工作经验、热心“双永人创建文明村活动”的人员担任本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认为秘书长不称职时可以解聘。

  第九条 秘书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双永人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做好联络与协调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关心双永人和“双永人创建文明村活动”、有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第六章 村政建设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组织双永人对双永自然村寨的道路、供排水、房屋建设、绿化、休闲体育等村政设施进行规划、改造、建设、管理。

  第二条 村政建设管理贯彻科学、卫生、方便生产生活、提高品位、对后人负责的理念。

  第三条 双永协会村政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全体双永人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主张分割。

  第四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建设双永,从我做起”的观念。

  第七章 经济开发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动员、组织双永人转变观念、自力更生、组合资源,以依法创立经济实体、向家庭经济和个人经济提供服务等形式,帮助村民发展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摆脱贫困,共同奔致富路。

  第二条 双永人协会力争在争取政府扶持和外援、引进技术和资金、收集经济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为双永村民提供帮助。

  第三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一个双永人穷我心疼,一个双永人富我高兴”的观念。

  第八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组织双永人长期持久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条 双永人应当培养和传承相信科学、崇尚文化、遵纪守法、抑恶扬善、追求进步、热爱双永的品质。

  第三条 双永人协会建立功德记录制度,记载在创建文明村寨活动中对双永寨和双永人做出贡献的人和事,并进行公示。

  第四条 双永人协会建立双永文化制度,对双永的历史、人文、传统等进行发掘、整理、传承。

  第五条 双永人协会建立“赶鸭子”制度,对存在落后、消极、错误、过于自私、违法等行为,拖创建文明村寨活动后腿的人,进行公示,促其进步。

  第六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双永落后我羞愧,双永进步我光荣”的观念。

  第九章 财物管理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物资来源:

(一)成员筹集;

(二)捐赠、支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和物资,属于全体双永人集体所有,用于双永人公共事务或与双永人公共事务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物资的管理权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聘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因管理人员疏忽、失职,造成经费和物资流失、损坏、浪费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必须按计划使用,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监用、核销、注帐手续,使用情况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由常务理事会公布。

  第五条 双永人协会的经费和物资,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贪污、私分、故意损坏。

  第六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维护发贡利益有功,损害发贡利益可耻”的观念。

  第十章? 其他

  第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章程由双永人大会修改。以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自双永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3

  云南省农村清洁工程标准化建设初探

  介绍了云南省农村清洁工程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做法,提出了农村清洁工程标准化建设8种模式,为农村清洁工程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思路.

作 者:严婷婷 王红华 孙治旭 李树萍 杨家全 ?作者单位:严婷婷,王红华,孙治旭(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云南,昆明,650034)

  李树萍(西双版纳州农业环保站,云南,景洪,666100)

  杨家全(临沧市农业环保站,云南,临沧,677000)

刊 名:农业环境与发展?英文刊名:AGRO-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年,卷(期):?27(3)?分类号:X3?关键词:标准化 ??农村清洁工程 ??标准化建设 ?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4

  云南省农村清洁工程标准化建设初探

摘要:介绍了云南省农村清洁工程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做法,提出了农村清洁工程标准化建设8种模式,为农村清洁工程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思路.作 者:严婷婷 ?? 王红华 ?? 孙治旭 ?? 李树萍 ?? 杨家全 ?作者单位:严婷婷,王红华,孙治旭(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云南,昆明,650034)

  李树萍(西双版纳州农业环保站,云南,景洪,666100)

  杨家全(临沧市农业环保站,云南,临沧,677000)

期 刊:农业环境与发展? ?Journal:AGRO-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年,卷(期):2010,?27(3)?分类号:X3?关键词:标准化 ?? 农村清洁工程 ?? 标准化建设 ??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5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权拒绝发包方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违反前款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程序分阶段进行,达到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程勘察阶段划分应当与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要求。

  工程设计阶段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及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城市雕塑等还包括方案设计阶段。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推荐淘汰和不合格产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单位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标明编制单位的名称、资质证书等级、编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及相应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及国家规定的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修改部分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中因工程勘察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参加投产试运行、工程竣工验收。

  重大、复杂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计算机软件及其所持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或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工程项目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其发包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不合格产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格等级和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不按资格条件审批资格证书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共6

  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强调: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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