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3篇】(非居民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

时间:2022-10-12 11:53:42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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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3篇】(非居民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1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06号 【发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1997-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国税函[1997]506号)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552号 【发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国税函[1997]552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270号

  发布日期:2006-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