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办法[]77号3篇(中铁五局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22-10-11 17:48: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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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办法[]77号3篇(中铁五局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办法[]77号1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等情况负总责。

  第五条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应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实行土地巡查——督查——拆除工作机制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机制。

  1、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职责。

⑴村干部和村级协管员职责。村级应建立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土地巡查责任制,要求至少每2天对所包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情况巡查一次,及时了解所包村民小组非农建设用地动态,将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于始发状态。

⑵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具体负责和包村干部(包括国土所、村管站干部)、村干部、协管员定期巡查制度;牵头对尚未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和违法加层抢建部分的强制拆除,县国土局完善执法依据并配合强制执法。基层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在接到村级组织报告或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后,必须和包村干部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制止后仍继续抢建的

  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8小时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城管规划监察大队要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拆除难度大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拆除。

  2、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⑴县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局领导分片挂钩乡镇和定期巡查督查、不定期抽查制度;牵头对已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负责综合执法中群众思想解释和劝导工作,并组织足够力量全力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⑵规划建设部门坚持堵疏结合,及时组织编制和修编科学、合理的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审批步伐,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

⑶县供水、供电部门对新建房要凭合法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批准供水、供电,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供水、供电;同时要加强对用水用电户私自转接水、电供给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巡查,一旦发现有私自转接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给予停水停电等处理。

⑷通讯、广电部门对新建房通讯网络、闭路或数字电视信号要凭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办理开户安装手续,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办理通讯网络和数字电视信号开户手续;同时要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私自转接行为。

⑸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向违法建房户发放有关证照。

⑹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⑺县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论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⑼监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执法工作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土地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我县重特大土地违法案件,对乡(镇)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

  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效能办、人事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从县监察局、人事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实行土地执法工作季度评估制度。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乡(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季度考评。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1、评估内容

⑴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⑵依法用地情况和履职情况;

⑶落实土地日常巡查、制止、拆除责任制情况;

⑷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稳控和防止非正常上访、群众性越级上访工作情况。

  2、评估方式

  土地执法季度评估工作采取核查、抽查、必查等方式每季度开展评估。即根据群众日常举报情况和领导批办件不定期进行核查;每季度定期对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总数的30%进行抽查评估;上季度列为单列管理的乡(镇)为必查对象,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均为必查对象。

  3、评估指标

  在季度评估中被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次执法评估中该乡(镇)评为土地执法监察考评不合格(单列)乡(镇)。

⑴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累计达2亩以上(含2亩)或其它耕地累计被非法占用面积达4亩(含4亩)且制止不力的;

⑵非法占用土地建设5起以上(含5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8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其中凤城镇、城郊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3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

⑶个人或单位买卖、非法转让土地1宗及以上或转让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未报告处理的;

⑷乡(镇)政府越权批地或非法用地1起及以上的;

⑸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被查实2宗以上的;

⑹因用地原因导致非正常上访2起及以上或集体越级上访1起及以上的。

  第九条实行违法占地责任追究制度。

  1、对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当年内发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挖墙基以上的,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村委会及其村干部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责任,发生1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全县通报并取消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2起对协管员实行解聘;发现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理,对村主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2、对乡(镇)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要实行包片挂村负责制,对包片各村至少每周巡查1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挂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3起以内(含3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3起以上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⑵乡镇政府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实行包片包村巡查责任制,对包片各村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包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1起以内(含1起)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2起以上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包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包片领导免职调离的建议。

⑶在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列入下一季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单列管理对象,由县效能办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和主

  要领导效能告诫;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乡(镇),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分管领导免职调离、主要领导降职调整岗位的建议。

  3、对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的督查,及时掌握各乡(镇)非法占地情况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特别对出现严重乱滥建现象的乡(镇)要及时向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对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对因监督不力或工作推诿扯皮贻误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县国土资源局挂钩乡(镇)的领导负责本挂钩联系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的,给予相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⑵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推诿扯皮,给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①供水、供电部门给违法建设供水、供电的;

②通讯、广电部门给违法违章建筑接入电信宽带和电视信号的;

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违章建设颁发相关证照的;

④司法机关对涉嫌土地刑事犯罪案件未依法查处,或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执行的;

⑤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导致违法占地建设的;

⑥规划建设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或个人建设给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的;不主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积极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进行督查的。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原有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办法[]77号2

  太湖农商行贷款责任认定追究办法

  为强化贷款责任意识,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管控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根据省联社《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特制订如下贷款责任认定办法。

  一、贷款管理严格按照银监会颁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贷款审批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全流程管理、相互制约机制。

  二、贷款责任认定实行“尊重历史,新老划段;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据实认定、合规处理;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原则。

  三、信贷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1、在信贷业务办理流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贷后管理各环节建立对应的调查责任人(设立主调查人(A角)和次调查人(B角))、审查责任人(设立主审查人和次审查人)、审批责任人(设立独立审批人和集体审批)和管贷责任人制度,各岗位承担对应责任。、责任人责任。

  调查责任人负责客户申贷受理、初审并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审查人员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和风险防控措施。

  审批责任人负责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审议、表决和审批,对超过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通过表决形成上报意见等。

  管贷责任人负责贷后管理系列工作责任。3、责任类型

(1)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由于其个人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2)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3)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四、责任认定范围

(一)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

(二)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结息的贷款、逾期一个月新放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借新还旧”贷款、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贷款。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发放的贷款。

(四)信贷岗位人员或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信贷业务。

(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

(六)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业务等。

  五、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客户经理、信贷员授权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调查A角为调查主责任人,承担70%的调查责任;调查B角为调查次责任人,承担30%的调查责任;信贷会计承担审查主责任;出账审核岗承担支付审查责任。

(二)支行(部门)权限内办理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调查A角为调查主责任人,承担70%的调查责任;调查B角为调查次责任人,承担30%的调查责任;信贷会计承担审查

  主责任;出账审核岗承担支付审查责任;支行行长或支行贷审组成员承担审批责任。

(三)超权支行(部门)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调查A角为调查主责任人,承担70%的调查责任;调查B角为调查次责任人,承担30%的调查责任;支行贷审小组、授信评审部承担审查、审核责任,总行独立审批人或授信委员会承担审批责任。

(四)违规审批贷款的,贷审会(贷审小组)行长承担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执行一票否决的领导对明显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监管规定的信贷业务未行使一票否决的,执行一票否决的领导和贷审会行长承担主要责任。

(五)管贷责任。贷款发放后的管贷人(原客户经理或接管信贷员)负责贷后检查、贷款催收、清收等工作,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管理不到位等贷后管理责任。

(六)借新还旧(收回再贷)贷款责任界定。

  1、正常贷款办理“收回再贷”手续的原调查A角承担70%责任,原调查B角承担30%责任,原审查、审批人承担审查、审批责任。

  2、违规贷款办理“收回再贷”手续的原放款经办人承担65%的责任,原调查B角承担25%的责任,原审查、审批人承担责任不变,现经办人共同承担10%责任。

  3、等额或减额“借新还旧”贷款,且时间间隔1个月内向前追溯责任人最多追至2005年1月1日。

  4、增额放贷的、息转本的、违规展期的贷款责任人为本借据贷款发放、展期的经办人和审批人。各环节责任人按新放贷款责任比例承担。

  5、特殊时期为压降不良贷款指标而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其责任人为原责任,现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经办人不承担责任。

(七)新发放贷款。新发放贷款是指贷款首次发放日在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或贷款首次发放日在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以前但收回再贷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以及时间虽未超过半年但再贷金额增加的。

(八)其他规定。职工及近亲属贷款、职工担保贷款主责任人为该职工。

  六、贷款责任追究措施

  1、对新发放贷款逾期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总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对经办单位负责人、A、B角进行诫勉谈话;逾期一个月后仍然没有收回贷款的,自次月起,按太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责任人(A角)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及“五险一金”(五险按之前标准计缴,一金按实发工资金额计缴),直到贷款收回止,贷款全额收回的全额返还扣发工资。

  2、“借新还旧”贷款逾期3个月没有收回的,每月扣发现A角200元,原A角800元;直到贷款收回止,贷款全额收回的全额返还扣发工资。

  3、违规责任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定1个月内收回,100至500万元(含)的限定3个月内收回,500万元的限定6个月内收回。收回期间每月只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及“五险一金”(五险按之前标准计缴,一金按实发工资金额计缴),限定期限内全额收回的全额返还扣发工资。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回的,次月起待岗收贷,待岗期间每月只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4、违规贷款形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实行赔偿制,各责任人按责任比例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5、追责贷款涉及的其他审查人、审批人处罚按《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6、出现扣发、赔偿的支行行长、A、B角,考核酌情下调考核级次。对多次受处的客户经理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对多次受处的支行行长视情况降低其工资系数执行标准或降级等。

  七、责任认定追究流程

  1、信贷管理部按月监测到期或不良贷款,及时向支行提示风险,同时向稽核部、合规部、资产管理部提供逾期贷款清单等。

  2、稽核部、合规部、资产管理部根据清单分笔核查、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将落实责任人的贷款清单提交总行责任认定小组审议。

  3、总行责任认定小组根据贷款责任追究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将责任追究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监察室执行。

  4、责任贷款收回的,各支行(部)信贷会计在十日内上报总行稽核部,经稽核部审核无误后通知人事部停止扣发责任人工资。

  5、监察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前,责任人可以申请一次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 个月,自责任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宽限期内收回责任贷款或减少风险损失的,可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减轻或从轻处理。

  八、责任追究原则“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于下列情况,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信贷人员已尽职尽责,已采取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形 成信贷资产损失或存在风险因素的应予以免责。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等 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信贷资产,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偿

  还的信贷资产。

(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应与贷款无关),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信贷资产,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

  者,确认无法收回的信贷资产。

(四)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

  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信贷资产。

(五)抵债资产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 等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认无法以物抵债。

  九、相关管理要求

  1、贷款发放责任认定制度。新发放贷款必须附“贷款责任认定表”(格式附后),以明确责任。

  2、贷款管贷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贷款经办责任人、管贷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稽核部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管贷责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责任人、接管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贷款经办责任人、审批责任人责任不变。

  3、责任人离开原岗位后,发现在原岗位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按前款追究责任。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执行。

中铁股份公司责任追究办法[]77号3

  呼和铁建公司项目责任成本追究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责任成本管理,建立责任成本约束机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成本是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或个人)为对象,以其承担的责任为范围所归集的成本。责任成本追究是指:项目在涉及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计价索赔和合同管理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责任,责任缺失、失职渎职致使项目出现亏损,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成本追究分两种:

  1、过程追究,指公司各管理部门对项目部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审计部门的过程审计和按季进行的经济活动分析中,发现项目部出现亏损,立即进行责任追究。

  2、结果追究,指内部审计完成后,发现项目出现亏损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项目责任成本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项目责任成本追究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党委书记、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总经济师 副 组 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纪检监察部、企业发展部、审计部、财务部、工管中心、经营核算部、人力资源部、物资设备部、施工技术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对项目责任成本追究的处理进行决策。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其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责任成本追究的受理、审查、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照各部门职责,负责跟踪检查项目部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亏损,并协助纪检监察部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项目部职责

  1、接受领导小组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审计,并如实提供资料。

  2、依照领导小组安排,说明经营管理的失职行为。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处罚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1、没有认真执行《项目部管理系列办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政令不通、项目内部管理混乱、成本管理失控的;

  2、施工组织不利,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安全、质量管理失控、相关技术资料缺失或施工方案不进行经济论证,盲目组织施 工,加大成本支出的;

  3、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使用,不严格执行《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实施细则》、《劳务结算管理办法》,产生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

  4、材料采购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零星采购不比质比价,采购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疏于管理造成材料积压、丢失被盗、变质损坏以及擅自采购、私自处理设备,设备租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5、财务不按流程操作,基础资料缺失,成本、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档案遗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项目盈亏的;

  6、项目班子决策失误、管理不严、用人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项目部责任成本过程追究

  1、经济处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扭亏无望的,对项目经理、书记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亏损额的5%进行处罚;对连带责任人(包括第二责任人、项目班子成员、一般管理人员),按照亏损额的3%进行处罚。

  2、行政处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扭亏无望的,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并相应给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 至下岗。

  第十一条:项目部责任成本结果追究

  1、经济处罚。项目经理、书记按照亏损额的5%进行处罚;项目部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亏损额的3%进行处罚;

  3、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亏损额的2%进行处罚。

  2、行政处罚。按照项目亏损的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职查看和开除。涉及触犯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项目部在竣工末次清算中,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出现严重亏损或造成后期索赔、清欠指标没有完成形成呆账、坏账造成严重潜亏被撤职的项目经理,在撤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部门领导或项目班子成员职务,只能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并规定其今后不得担任项目经理期限为:亏损额在工程总价1%以内的1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1%-2%以内的3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2%-3%以内的5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亏损额在工程总价3%以上的终身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提出:

  1、组织决定或主管领导提出;

  2、公司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提出;

  3、举报;

  4、其它渠道提出。

  第十三条: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由纪检监察部牵头组成调查组,全面、客观、公正的对项目部亏损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调查结论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项目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陈述和辩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最后决定处理结果,并在30日内将结果公布。

  第十五条:若被处罚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意见后,进一步核实并呈报领导小组认定最终结果。此次认定为最终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被处罚单位和人员的任何质疑。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处分和罚款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追究人员,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项目亏损最直接,起决定性影响的人员。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与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九条:经济处罚的缴纳,本人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一次交清或从工资逐月扣除,所有经济处罚由财务部门统一收缴。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在建项目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人员(分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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