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3篇 国际商法普通法名词解释

时间:2022-10-11 11:48:11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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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3篇 国际商法普通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发明: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邻接权: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权利。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其后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却又方便了公众对作品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权衡得失利弊,于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这种使用看作是正当的、公平的,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创造性:是指与现在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注册不当: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

★简答和论述★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3)物权人的利益通常可以借助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的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的思想倾向和情感表达的内容与形式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破坏社会的善良风俗。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b.时事新闻

(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注释权与整理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怎样规定的(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在完成2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该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其作者。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新闻报道)(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使用已经发表的(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

  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7)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是什么?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摄影、录像(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出版)★发明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特点:(1)应当包含创新。(2)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3)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4)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5)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有哪些?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原则有哪些?

(1)书面原则2)先申请原则3)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 ★专利权的限制有何表现?

(1)专利权的保护期: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

(2)首次销售: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乐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的支配权

(3)善意侵权: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任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

(4)先行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技术。

(5)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非营利实施: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2)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专利权人,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作主许可和分许可。

(3)根据许可合同的对价是许可使用费还是被许可人自己专利的实施权,还可分出一种交叉许可。

★试述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属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和非职务发明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5)以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是怎样规定的?(1)《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核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 ★简述商标的概念及特征、功能。

  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特征:(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2)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3)任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也就不成为商标。

  功能:(1)识别功能(2)品质保证功能(3)广告及竞争功能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试述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1)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2)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商标法》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同时,对涉及人们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4)优先权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1)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该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5)使用商标注册标记——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到权利的回归,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的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有哪些方面?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3)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在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1)非周知性或秘密性,(2)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拥有竞争优势。(3)实用性,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指有关信息的所有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种类。(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行为。(3)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2

  1.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6.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8.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21.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

  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

  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5.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

  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7.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28.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29.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30.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

  31.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32.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

  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

  33.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

  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

  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

  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

  42.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

  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

  44.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

  45.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46.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47.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

  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

  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

  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

  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

  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

  53.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54.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55.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56.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57.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58.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59.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

  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

  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

  61.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

  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

  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

  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

  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

  66..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

  67.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

  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

  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

  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

  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

  72.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

  73.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

  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

  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

  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

  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

  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

  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

  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

  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

① 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

  以补偿记载的账簿。

  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

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

  体说明。

  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 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名词解释3

  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论。

  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第二章 公司法

  公司: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操纵市场:指部分投资者利用手中拥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规范公司股东与公司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宪法”,全体公司成员都应该遵守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

  公积金: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英语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

  第三章 证券法

  内幕交易: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政正当利益的非法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力的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政权所在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价证券。也是用以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的书面凭证。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持券人可以依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证券交易所: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规定的场所将其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承销:指证券承销机构根据其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签订的承销协议,为证券发行人发售证券,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报酬或者手续费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要约收购:收购人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票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要约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期限等收购条件购买该种股票的收购方式。

  公司债券: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 票据法

  票据权利: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追索: 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票据:是当事人签发的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按照票面所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背书: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北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加以拒绝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法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保险利益:也可以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定的确定双方保险权利义务的合同。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合同

  和财产保险合同两大类。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六章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破产财产:是指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 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法律程序。

  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能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

  破产和解: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对于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破产取回权:当破产清算人接管的破产人的财产中又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不以破产程序而去回的权利。

  重要知识整理

  商法的基本原则。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持交易安全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4)实现交易公平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

(6)维护企业自由原则

  商号效力

(1)创设效力(2)排他效力(3)救济效力

  公司股票、债券的概念及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公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者的区别:

(1)收益的多少不同

(2)风险的大小不同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应当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哪些(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操纵价格行为(3)禁止虚假陈述行为(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5)禁止信用交易行为(6)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

  票据的概念及性质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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