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6篇(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时间:2022-10-08 18:39: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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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6篇(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发给代表。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主席团可以将工作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并将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对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必要时,作补充报告。

  主席团应当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印发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五十六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说明。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4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5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召开议案处理协调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文6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时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六)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主席团成员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以主席团常务主席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的职责:

  (一)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审议、处理意见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