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遏制司法腐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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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遏制司法腐败3篇

加强制度建设,遏制司法腐败1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阐述:“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制约权力。”腐败来源于权力滥用,从司法自身的角度来看,更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还在于进一步加强对于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1、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法律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国家必须实行由中央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予以单独立项、单独调配,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等方面的独立性,以摆脱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关系。当然,司法改革也必须置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来进行,脱离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来进行司法改革,只能是一厢情愿,孤掌难鸣。立法、行政、司法是国家的三种政治权力,三机关紧密配合而各有分工,任何一方权力的增势必意味着另两方面权力的减弱,反之亦然。同时,三机关都必然要接受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在现有体制下会有不同的方式,对各方的侧重也有不同。司法机关的改革,势必影响到党对三者领导方式的变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种情况下,司法改革只有与政治体制改革一同推进,方能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同时得到支撑,从而比较好地弥补现行司法体制的漏洞及司法制度的缺陷,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2、重视并提高基层审判人员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为了使司法权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司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要建立严格的任用制,确保司法人员进入时即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3、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这可以迫使司法人员在试图用司法权换取个人利益时,慎重考虑其得与失、成本与收益,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所在。实行职业保障的目的在于免除司法官员受免职和调离等的威胁,使其能独立地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或其他司法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

  5、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司法活动。监督是防范腐败、源头治腐最有效的措施。法院可从四个方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案件调解,搭建主动接受监督的平台;二是聘请执法监督员,不断完善长效监督机制;三是实行信访听证制度,疏通监督渠道;四是改进院长接待日方式,加强院领导与当事人的沟通,便于当事人对审判或执行结果意见的直接诉说。

  6、加大惩处违法违纪的力度,减少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查处不力、治“官”不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

  吴英案还没有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偿在对其死刑核准中,吴英仍有希望活下来,这说明是司法正义尚未窒息,而我们关心的不仅仅在于吴英是否能活下来,我们关心的是司法腐败有多少矫正的可能,还记得两会期间崔永元说:“,对法律失望,再也不打官司了!”若是社会大众都这么想该有多悲哀!

加强制度建设,遏制司法腐败2

  2006-11-30

  关于司法腐败现象透视及对策

——武汉市汉南区地方人大研究会会长 吴大新

  一些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中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它是怎样产生的?如何加以治理?笔者谈点一孔之见。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也有现时的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具体地讲:

  一、司法权力本质上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它可能成为一种用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又称为国家最后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权威性、排它性、强制性,其设置的本意是用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本质上是为公众服务的,不属于社会资源的范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思想观念也构成了巨大的冲击。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对某些国家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权力主体便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作为商品交换的资本,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力就异化为可以交换的社会资源,司法权力主体由执法者异化为卖法卖权,进行权钱、权色交易的经营者。

  二、司法权力“人命关天”,存在着强劲的买方市场和便捷的交换渠道。司法权力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权力主体有权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也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法律关系。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因此,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需要,总是希望司法人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直接或间接拉拢和腐蚀司法人员,于是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等诱惑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也有极少数司法人员主动索贿、卖权卖法。

  三、.司法权力的交换价值大于自身劳动力价格,存在着一定的“剪刀差”。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制,司法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外,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即使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司法人员年工资收入也在一万多元这个水平。这与案件中部分厂长、经理和个体大老板及律师的收人相比,形成较大的反差,而且司法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有的案件还涉及当事人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等,当事人更会不惜重金向司法人员行贿,这样权力资本带来的高额利润对权力主体产生巨大的诱惑力,于是少数司法人员为了获得司法权力资本而不择手段,铤而走险。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时看到和听到:有的人进入司法机关后又竞争热点部门和热点岗位,其目的并不都是为了工作,有的就是为了获得司法腐败的权力资本。这部分人掌握司法权力后,立即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迫不及待地运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

  四、司法权力监控乏力,司法腐败有一定的生存土壤和活动空间。目前由于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人治问题难以根除。于是,有的司法人员随意解释法律,钻法律空子;有的主观臆断,枉法裁判。而对这些现象内外部监督又不够严格有力。公、检、法、司几大机关,虽然内外上下都有监督机制,内部有内设监督机构监督,相互间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有人大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按理来说,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但目前的现状是:内部监督怕痛护短,相互监督怕影响关系,人大和上级机关监督又怕影响独立司法权,挫伤办案人员积极性等,致使监督不到位、不得力。治理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既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1998年以来,反对司法腐败,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监督,被提上中

  共中央、全国人大的重要议事日程,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从队伍整顿人手,延伸到改革司法制度、机构等方面,动了真格,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治理司法腐败,仍旧任重道远,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尤其要注意抓好这样几个方面:

  一、正视现状,坚定信心,多管齐下,着力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

  首先,对司法队伍的总体估价,要坚持两分法。既要看到主流——绝大多数政法干警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爱岗敬业,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是完全值得信赖的。但又要看到支流——极少数“害群之马”违法乱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清除不足以平民愤。对主流、支流,我们要综合起来看。看到主流,我们才会增强信心;看到支流,我们才会下定决心。只有正确分析现状,才能打好治理司法腐败的总体战。其次,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司法腐败,说到底是人的素质问题;而人是可以教育转化的,不能“不教而诛”。各司法机关要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奉献意识教育,理想宗旨、艰苦奋斗、勤政廉政教育等,通过教育,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等基本问题,争做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再次,要加大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各司法机关对清除司法腐败不能喊在嘴上,写在纸上,停留在会议、文件上,要从已发现的违法纪乱案件人手较真,不要怕家丑外扬,凡是发现滥用司法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应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经济上也要给以重罚,直至倾家蔼产,身败名裂。要营造一种气氛,司法人员必须公正司法,否则不仅会失去公职,而且要受到比一般国家公职人员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样通过增加司法腐败的成本,提高付出的代价,最终使妄图搞司法腐败的人望而怯步,不越雷池半步。

  二、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分步推进,切实抓好司法改革措施落实。

  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根本的出路还在于深化司法改革,铲除司法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改革纲要和具体实施意见,在政法系统内外产生了较好的反响思路可谓确定,现在关键是抓好落实。首先,要突出重点。不同的司法机关改革的重点不一样,如法院系统改革着重点主要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加强审判工作为中心,改革法院内设机构,使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力量得到合理配置;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法官队伍。检察院系统改革着重点主要是: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突出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人事制度,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等。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也有各自的侧重点。如果各司法机关偏离这些重点,改革就将失去方向,也极容易流于形式走过场,因此,我们要牢牢把握这些重点来深化司法改革。其次,要攻克难点。司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一样,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不可能没有“阵痛”。遇到“阵痛”,各司法机关不能“绕道走”。如政法干警的“进门出门”问题,就需要通过公开招考制度把好“进门关”,通过考核淘汰制度把好“出门关”,彻底改变“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状况。不管是谁,一律平等,公开、公正、公平。又如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违法责任制,就要做到不论职务高低,一旦认定是错案或违法,就要分清责任,实施责任追究。这样,才能加强政法干警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再次,要注意分步推进。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观念、工作方法、管理机制、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是关系政法工作全局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广泛听取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广开言路,择善而从。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抓好分步实施。

  三、履行职责,加大力度,求真务实,努力增强司法监督实际效果。

  司法腐败的产生、蔓延,原因固然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还是司法监督没有到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不能说不完

  备,就司法系统监督而言,有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各个司法机关系统自身的内部监督。在走向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相关的机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行动起来,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司法腐败就没有藏身之地。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作为最权威的监督体制——人大监督问题。

  人大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法定的权威性、权力制约的有效性。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在国家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是说,人大同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主权制衡所谓鼎立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它有法定的权力和手段能遏制司法腐败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提高司法监督的实际效果。首先,要敢于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其次,要善于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再次,要乐于监督,不负人民重托。人大机关从事具体司法监督的人员,更要以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态度,做好基础性工作,处理好每一件人民群众的来信来。同时,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向时代和人民交出满意的答卷,为治理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作出应有的努力。

加强制度建设,遏制司法腐败3

  完善制度建设 有效遏制腐败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的一项伟大工程,科学推进、创新落实是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工作规划》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扎实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我们就如何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进行了研究分析和理性思考,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充分保障制度有效性,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一、完善制度建设,增强法制意识

(一)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是当今反腐倡廉的总趋势。“系统反腐”体现在制度建设方面,就是坚持从腐败现象发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原因入手,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使各方面制度紧密配合、综合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1、进一步加强教育制度建设。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律观念和制度意识,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廉洁从政的素质和公民依法监督的自觉性,使预防腐败工作更有成效。

  2、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形成健全完善的监督制度,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化的关键。完善的监督制度,可以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反腐倡廉 的治本之策,有效预防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和体现。应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4、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惩治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条件。应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专项治理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

(二)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指导制度制定。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制度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在制定反腐倡廉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1、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制定制度必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以制度贯彻制度、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做法,坚持从实际出发,紧跟形势发展,使制定出来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2、善于抓主要矛盾,着眼解决关键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度来进行规范的事情越来越多。如何使用有限的制度建设资源,直接关系到制度的有效性。这就要求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突出重点,在解决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的相关领域建立制度。

  3、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利于执行。建章立制必须符合“于

  法周延,于事简便”的要求。有些制度之所以不管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则性多、可操作性少,难以执行。因此,制度的具体规定要细,具有可操作性。

  4、坚持群众标准,注重社会效应。党和国家的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需要最广大人民的支持和维护。这就要求在制定制度时,坚持群众标准,听取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愿,提高制度的社会认同度。

  二、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作

(一)、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对于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活跃党内民主气氛;定期开展党纪检查,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纪律;健全干部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增强干部自我约束意识。通过保障广大党员的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等权利,努力提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二)、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腐败是掌权者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倡廉监督本质上就是对掌权者行权的监控。领导干部是权力运行监控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全程式立体式监督,做到对领导干部的任前、任中和离任监督并重,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监督并重,对领导干部的纠正、诫勉和查处并重,对一般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对“一把手”的监督并重,进而保证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行权监控到位。建立权力公开运行的具体制度和程序,突出对权力运行重点领域的监控,突出对权力运行源头的监控,健全决

  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重大决策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凝聚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合力。有效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运行、避免权力腐败,就必须发挥好各个监督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种监督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向社会各界聘请反腐倡廉工作的信息员、监督员,调动社会力量,强化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这些信息员、监督员既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又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人员构成应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代表。定期听取和收集巡视员、信息员、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搞好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健全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监督,并善于把干部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让干部群众及时发现和揭露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完善新闻媒体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多媒体等舆论阵地作用,邀请新闻记者现场观摩监督、从而把考察干部的内容范围扩展至“工作圈”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形成监督合力。

  三、提高制度执行力、保障制度有效

(一)严格执行制度。制度是由人来设计的,也要由人来执行和遵守;如果制度不被执行和遵守,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因此,在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应切实加强制度对执行的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通过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打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着力在领导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二)坚决维护制度。党员、干部不仅要坚定地执行制度,还要自觉同违反和破坏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做法要及时提醒,提出批评,帮助改正;对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向上级领导和执纪执法部门检举。领导机关和执纪执法部门要担负起管理和执纪执法的职责,积极回应群众的检举,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使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三)发挥领导干部作用。在执行和维护制度方面,发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作用至关重要。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制度,而且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领导干部还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只有一级

  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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