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章程共8篇(全国工商联章程)

时间:2022-10-07 11:27: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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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章程共8篇(全国工商联章程)

工商联章程共1

  全市工商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统战工作会议和市委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两个健康”工作主题,按照市工商联六届四次执委会议部署,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全面打造教育培训平台,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素质

  推动工商联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品牌化和规范化,促进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1.认真学习贯彻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全市工商联精心组织,透过召开学习会、宣讲会、座谈会、专题培训等形式,认真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机关干部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的一系列理论观点、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对近年来的工商联工作开展调研、征求意见,提出进一步改善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推荐。用心配合市委、市委统战部拟定我市的贯彻意见,为做好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带给体制机制保障。

  2.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按照全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为重点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发出《崇尚依法经营打造诚信企业》倡议。开展“事业成功靠什么、人生出彩为什么、历史职责是什么、我为‘四个全面’做什么”的大讨论活动28次,参与人数2870人。开展守法诚信典型事迹征文活动,累计收到征文17篇。透过企业家演讲、媒体进企业、讲“守法诚信好故事”等特色活动,增强教育引导效果。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得到省联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并推广活动经验。《中华工商时报》、《浙江工商》、《嘉兴日报》等累计报道25次。

  3.加强企业家培训工作。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主题,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方针,实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素质提升培训工程。组织90名学员分别参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香港理工大学培训班。组织举办金融与创新管理研修班。举办《新形势下商会规范化建设》等讲座。联办了5期企业骨干素质提升班,300多人参训。组织新生代企业家100多人次参加省新生代联谊会会员培训班等培训。组织企业家赴省内外学习知名企业发展经验、考察浙商投资项目和工业园区。一年来,全市工商联系统共举办企业家专题培训班15期,讲座18个,参训人员2150名。

  4.精心选树“禾商”典型。透过先进示范、典型引领,激发广大企业家创业创新。开展嘉兴市各级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企业家获评世界浙商大会杰出浙商奖和创业创新奖、“十大民企风云人物”、“最具社会职责感企业家”、“同心?治水”先进等。一年来,全市工商联系统累计共推荐500余名企业家荣获各项荣誉,并利用党报、党刊和杂志、网站、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对这些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二、全力打造企业服务平台,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发展

  搭建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渠道,将服务企业发展的平台打牢筑实,有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健全服务体系。根据我市“转型发展服务年”活动要求,市工商联主要领导带队开展联系镇(街道)转型发展和组团服务活动。一年来,驻会领导共走访调研商会协会60多家、会员企业150多家,赠送《嘉兴市转型升级先进典型案例汇编》200多册。继续深化金融、科技、经贸、法律、对外联络、和谐劳动关系等服务工作。举办“新三板新机遇”知识讲座;组织50名企业家参加“新金融、新常态”中国(嘉兴)金融创新峰会。一年来,全市工商联系统透过各种平台帮忙企业融资6个多亿。在食品、模具等行业企业中推进“机器换人”工作。组织企业家参加第三届世界浙商大会、2015商会大会、嘉洽会、星耀南湖精英峰会等活动18场。指导商(协)会开展接轨上海活动。深化“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全市百名律师进百家商(协)会开展法律宣讲,千名企业家参加活动。嘉兴市温州、台州、安徽等商(协)会调解组织用心为会员企业调解劳资等各类纠纷。开展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活动,邀请莫斯科嘉兴商会等海外商会来禾考察,组织企业参加柬埔寨(嘉兴)推介会。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系列建立活动,推进基层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示范工作,组织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

  2.助推浙商回归工作。进一步挖掘浙商资源,拓展浙商回归领域。组织18名企业家参加第三届世界浙商大会。承办嘉兴市浙商回归暨楼宇经济(上海)合作交流洽谈会。协办市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暨公共服务重大项目深圳推介会及禾商座谈会等重大会议。举办2015浙江(嘉兴)商会“嘉兴行”、“宁波异地商会嘉兴行”等活动。深化异地商会联系联络机制,召开市外嘉兴商会会议和市内异地商会联席会议,用心搭建商会间的交流合作平台。透过商会牵线搭桥累计引进项目37个,总投资129.2亿元。

  3.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继续深入开展“百企联百村,合力治污水”活动,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加大治污设备的技术改造,各商(协)会用心开展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活动。全市工商联、商(协)会和基层商会三级联动参与治水行动,累计捐款总额约3.78亿元,到位率80%以上。各级新闻媒体报道“五水共治”专题信息50多篇。举行民企社会职责报告发布会,对我市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职责进行回顾总结。连续第8年举办大型民企人力资源招聘会,共有140家民营企业参加招聘会,带给就业岗位5361个。异地商会集中捐赠10万元资金,开展第5年的新疆沙雅“红船关爱助学活动”。

  三、用心打造政企互动平台,营造非公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透过政企、政会互动平台建设,畅通企业家反映诉求、寻求支持渠道,着力营造促进“两个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调查研究见成效。用心配合省工商联开展全省工商联中小微企业监测等5次调研工作。按照驻会领导和企业家主席领衔、处室参与的调研工作机制,构成了《关于商会协会在创新社会依法治理中发挥协同作用的思考》、《关于嘉兴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推荐》、《嘉兴市民营企业社会职责报告》、《嘉兴市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等调研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工商联报送的重要调研报告先后多次批示肯定。开展全市工商联系统调研文章评比表彰工作。加强各类统计报表和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组织108家规上民营企业参与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89家光彩事业统计、56家法律状况调研。3家企业入围“2015中国民企500强”、7家企业入围“中国民企制造业500强”。

  2.参政议政有作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工商联向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全面深化法治嘉兴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推荐》等4件群众提案,并作《关于在转型升级背景下支持传统产业提升发展的推荐》的大会发言。《关于建立我市食品流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推荐》、《关于促进人才回归工作的推荐》被列为市政协重点提案。《关于推进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商会协会转移的推荐》被评为优秀提案。探索工商联届别委员活动主题化,开展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等界别协商,组织界别委员视察、对口协商活动21次,在市、县“两会”上共提交提案120多件,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3.政企互动促发展。聘请市级28个部门、单位担任本会特邀顾问。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非公有制企业代表人士和市四套班子领导联系商(协)会制度,组织企业家参加“十三五”编制征求意见等有关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畅通企业家反映状况、反映诉求的渠道。邀请市级部门参加异地商会联席会议,并专题解读有关经济、政策、法律等资料。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建立促进“两个健康”宣传合作长效机制,大力宣传政企合作成果。

  四、着力打造组织建设平台,夯实工商联组织根基

  坚持重心下移,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抓好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激发各级基层组织活力。

  1.深化“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在全省工商联系统内率先实现“五好”县级工商联全达标基础上,制定了“五好”县级工商联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驻会领导联系县(市、区)工商联制度。各县(市、区)工商联围绕“五好”建设目标,进一步整改提升,构成各自的亮点和特色。

  2.强化商(协)会规范发展。坚持量质并举,新成立嘉兴市内蒙古商会、嘉兴市广东商会,市级异地商会到达15家。新成立深圳市嘉兴商会,市外嘉兴商会到达10家。指导成立工艺美术协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市级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到达75家。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关于调整市领导联系商会协会的通知》。制定了《异地商会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异地商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先后召开市级商会协会会议、行业商会协会秘书长会议。牵头对经济类行业商会协会共性突出问题的整改。开展了清理规范经济类行业商会协会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指导行业商会协会分制造业、服务业等5个小组开展活动。用心助推政府职能向商会协会转移工作。

  3.优化会员队伍结构。按照面向工商界、以民营经济及代表人士为主体、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会员发展工作。透过调整补充,六届常委会87名组成人员中非公经济人士70名,占80.46%。20会员数到达19188家,比上年增长13.22%。全市4165家规上民营企业中有98%以上入会。工商联在发展行业领军企业入会的同时,透过组建村级商会,用心吸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入会。制定了《直属会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执常委联络员制度。

  五、全新打造党建工作平台,强化党建高地建设

  围绕把建党圣地打造成党建高地的目标,切实履行党委工作职责,领导和指导商(协)开展规范化党建工作。

  1.加强党建规范化建设。印发《2015年党建工作要点》,召开党建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商(协)会党建工作。在市委党校举办2期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组织商(协)会党支部书记集中进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重走“一大路”体验式教学。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组织有关商(协)会人员参加入党用心分子培训班,全年确定党员发展对象6名,发展预备党员12名,转正党员9名。

  2.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出台《嘉兴市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党建强、人才强、发展强评价办法》。采取党支部总结自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综合确定量化考核分值,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分值纳入商(协)会评价之中。商(协)会党支部书记试行党建工作述职制度,汇报强党建、促服务,育人才、助发展的落实状况。

  3.发挥好“两个作用”。引导各支部透过多种形式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台州商会透过建立慈善基金,在五水共治、扶贫帮困等方面捐助资金达80多万元。河南商会开展育(豫)苗行动,结对帮忙200余名民工子女开展助学和心理辅导工作。四川商会帮忙协调农民工讨回欠薪150万余元,建立联系社区结对帮困志愿者服务队伍。温州商会建立“温商慈善基金”,走访慰问困难户120多人(次)。餐饮行业协会发起第的嘉兴市餐饮业“爱心年夜饭”活动。各支部组织党员赴井冈山、延安、韶山等地开展红色教育,坚定党员理想信念。

  六、从严打造自身建设平台,抓好机关作风建设

  结合我市“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开展,大力加强工商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自身建设呈现新面貌。

  1.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全市工商联党委(组)班子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党委中心组、党支部学习,与服务商(协)会、会员企业相结合,做到边学边改。党委(组)书记带头讲党课,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开展党课教育。认真抓好各阶段学习研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党章党纪党规、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与业务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组织工商联系统干部参加全省工商联骨干培训班及有关知识竞赛。

  2.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加强工商联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组织参加廉政故事巡回宣讲报告会。市工商联党委制定下发了《2015年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2015年党建工作要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分工》等文件。建立健全党委会、主席会、工作例会等日常管理和工作制度59项,编印了《机关工作手册》,进一步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建立了全市工商联系统信息考核制度,提高信息报送时效性和录用率。

  3.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活动,向企业家送政策、送信心。开展结对村、社区工作,出色完成了贫困村脱贫任务。开展走访慰问贫困户、贫困党员和学生活动,送上一片温暖。创新服务方式,推动“互联网+”在工作领域的运用。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和团工委、妇女组织的作用,增强工商联组织的执行力。

工商联章程共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有色金属贸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英文名: SFIC——Nonferrous metal Trad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上海市工商联有色贸易商会,英文缩写:SNTC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有色金属贸易商会(以下称本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的上海有色金属流通服务的贸易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组织,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有色金属贸易行业的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规范行业标准;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联合上海有色金属资源、贸易、服务等企业,发挥商会群体优势,协调会员内部统一,争取合理价格,进行有色金属在国内外相关产品的团购和分销,充分发挥上海有色金属流通企业贸易总量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抵制不公正的行业垄断和贸易保护行为,寻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本会有色金属流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响应国家行业政策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营规范、照章纳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提供会员在行业政策、专业融资平台、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商会国内外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协助会员投资融资,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组织会员考察、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和创造中外流通企业友好合作的交易平台,实现贸易上下游的对接,广交朋友,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5、及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7、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8、承办政府及上海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企业会员:凡在本市注册登记,

  2、 取得证照6个月以上,

  3、 具有法人资格,

  4、 以有色金属贸易为主,

  5、 有一定经济实力,

  6、 诚信经商,

  7、 文明经营的企业;

  8、 团体会员:有色金属流通行业社会团体和行业小组;

  9、个人会员:在有色金属流通、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有色金属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加入本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会章程;

  2、 志愿加入本会;

  3、 是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及其相关辅助产品的企业,经销商或专业人士;

  4、 由10名以上本会会员或3名以上理事或由本会副会长、会长推荐入会;

  5、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3、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4、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6、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按规定交纳会费;

  3、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4、 接受本会监督;

  5、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会员,经会长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证(不退牌证成本费),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方式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 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6、其它需要理事会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上海市工商联审核,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正义、讲公德,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公众形象和口碑好;

  3、 热心商会工作,愿意为促进行业发展作奉献;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后聘任,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也可在届中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若不能行使职权,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负责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做好协调工作;

  3、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4、 处理本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并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各区级分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服务收入;

  3 资助和捐款;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

  1、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各项活动的开支;

  2、本会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及宣传等费用;

  3、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开支和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

  4、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后的本会章程,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2、本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组对本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偿债务后返还给各会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按法律法规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工商联批准后生效。

工商联章程共3

  工商联工作总结

-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

  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我县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初,1953年7月17日,县工商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出席会议代表82名,选举产生了县第一届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县工商联第一届执委会由19名执委组成。县工商业联合会成立后,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会员用心参加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后,由于“大跃进”等原因,县工商联的活动被迫停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到1994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达1524户,从业人员1835人,上缴税金261万元,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央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县委决定恢复和建立县工商联。县工商业联合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于1995年6月28日至29日召开,参会代表68名,选举产生了由13名执委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从此,县工商联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新一届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团结广大非公经济人士,用心开展“爱国、敬业、守法”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透过发展会员的途径,初步构成了一支用心分子队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动协助配合州县有关部门对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调研工作,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全面掌握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构成提案8件,以供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努力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工作,借鉴外地经验,抓紧筹备“非公有制经济贷款担保资金会”,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贷款担保难问题,争取为会员带给融资服务;围绕中心工作,先后派出干部参加了粮烟工作、村建工作、体改工作、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续签工作、村级体制改革等工作。

  在工作中,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农业增收、农民致富的号召,引导会员用心参与,有认购荒山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有承包耕地栽种烤烟、油葵和苦良姜及其他经济作物的;有租用水域、池塘进行水产养殖、种植的。在工商业改制创新、优胜劣汰的工作中,鼓励会员企业用心参与,接纳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为政府分忧;并购破产企业,实现产业重组。围绕全县经济发展思路,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努力创办经济实体,开发旅游、建材、饮食等企业,涌现出甲云山庄、马厂机制砖厂、平坡桥头饭店等一大批会员实业,带动了行业经济的发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提高产品质量,拓宽商品市场,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造就了一批能经营、善管理的市场经济经营人才。

  透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主动为会员服务,主动与人民检察院检察科联系,在会员中印发“人民检察——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宣传材料100份,为会员带给了法律咨询;与县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在私营企业中组建基层工会的文件;配合县工商局完成了“总结一批经验”、“表彰一百名先进”和“命名企业一百强”的评选工作;在州工商联的安排下,开展了会员数据库上网的准备工作,为实现工商联会员在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一条龙服务,为构成网络化、市场化的信息服务迈出了第一步。在挂钩扶贫工作中,每年都抽调机关干部,在春耕秋收两季深入挂钩点,扎实开展驻村帮社工作,与村干部一齐走社串户,了解群众困难,并及时帮忙解决。

  5年来,第二届工商联执委会已完成了恢复和建立时期的基础工作,为下届工商联工作创造了工作基础。在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县工商联于10月17~18日召开了第三届工商联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63人,特邀代表49人,选举产生19人执委组成的第三届执行委员会。按照《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第三届执行委员会以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忙、引导、教育,为会员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用心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已任,为促进社会主义“三个礼貌”协调发展而扎实开展工作。围绕工商联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优势,用心开展各项工作。统战性是工商联的政治优势,赋予工商联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教育、协调关系等基本功能,是工商联做好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保障,透过工商联在非公经济人士中推选州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州县政协委员和受聘行风评议员的方式,开辟工商联参政议政的渠道。还透过受聘人大选举联络员、人民法院陪审员和部门监督员的方式,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

  工商联的经济性是指会员的社会属性。会员大都拥有经济实体,集中在经济领域活动,如何引导好广大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带动相关行业发展,促进全县非公经济的大发展,是工商联的当务之急。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的三篇文章,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兴办绿色企业,开发水能资源,发展建筑、建材业等,活跃了城乡经济。到2015年末,全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达1621户,从业人员达7250人,注册资金达16990万元;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17373万元,占地区生产总值36120万元的48.1%,构成了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县域经济发展格局。

  工商联的民间性,是由这个人民团体的特点决定的,它的会员由企业、团体、有关人士自愿联合组成,它的民间团体运作机制,在改革开放中对海外商会、工商界人士的影响非同一般,它的非行政职能充分表此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方面,这些都体现了它的民间特征。为此,工商联上连着党委政府,下挂着广大非公经济人士,一方面要把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传达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同时要把非公经济人士的要求、呼声报告给党和政府。几年来,针对小水电上网电价偏低问题,核桃经营收费偏高问题及非公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以口头汇报、书面报告等不同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得到了妥善的解决,透过多种形式为非公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回顾10来工商联从恢复建立到快速发展走过的历程,展望我县非公经济发展的光明前景,我们深刻认识到工商联工作任重道远,务必切实加强“两支队伍”建设,才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实现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工商联章程共4

  中国工商联章程

  中国工商联章程

  总则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

  第十四条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

(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会徽

  第三十二条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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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章程共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人个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人、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来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高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立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大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幕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立工商联和会时,应抱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和会和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

工商联章程共6

  工商联工作总结 -总结

  一、加强学习、做好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今年以来,我会紧紧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大力扶持的契机,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正确理解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正确领会党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形势。

  加强方针政策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企业在投融资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维护公有财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权。所有这些,都是第一次写入党的决定,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实现了新飞跃。民营经济生存空间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获得的这些国民待遇,将享有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同时亦将获得更严格的法律保护。

  加大我区民营企业家的素质培养力度。实践证明,企业家自身素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民营企业家素质培养一直是我会工作重点。今年我会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1、年初选派两名区内民营企业家参加全国工商联与挪威商会合作的企业家培训项目。他们是菲兰德商贸有限公司和万博展示设计公司的两位企业家。通过国内(北京)培训、国外(挪威)考察、国内(海南)跟踪回访三个阶段,对企业主开阔视野,提升综合素质有积极帮助。同时也加强了与国外商会和企业间的联系。

  2、今年五月份组织部分民营企业家参加昆明市工商联“建设现代新昆明”专题学习。通过市政府领导和昆明市规划局专家的详细讲解,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意义及其中蕴含的商机有了深刻认识。

  3、分别组织参加由著名经济学家主讲的“中外名家系列讲座”三场:钟朋荣教授主讲的“企业发展战略”、魏杰教授主讲的“企业创新与核心竞争力”及王建教授主讲的“中国经济形势与企业发展”。我区民营企业家20多人次参加了这三次讲座。这类高层次讲座不仅帮助企业准确把握当前中国经济形势、政策方向,也为企业制定长远发展战略提供了清晰思路 。

  4、十月份召开了工作年会暨培训会议,区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陈勇副区长就五华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通报,省工青妇干校副校长刘驰教授就《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与云南经济发展战略》进行专题讲座,刘教授就当前经济发展及云南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作了精辟分析。其精彩演讲得到与会企业家的热烈反响和认可。

  认真做好代表人士推荐工作。政协换届,我会推荐了12位政协委员候选人,他们均是来自我区民营企业的代表人士,其中既有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家,也有传统产业的成功人士,代表层次比上届有明显提高。五华区工商联(商会)会长、昆明新世界餐饮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宪荣当选为五华区政协第六届副主席。他的当选,为我们五华区民营企业的参政议政提供了一条有力的途径,同时也说明各级党委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视。在区政协六届一次全会上提出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上转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观念”等四个提案等均受到好评,显示了非公经济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另外还向有关部门推荐行风评议员一名,政协顾问组成员三名。

  随着会员素质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越来越得到社会各行业的认可。20我会一大批会员企业被各级部门评选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其中,昆明晓桦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晓桦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风驰集团、金南亚建材有限公司、志城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恒信屋业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被评为“五华区十佳私营企业”;隔锅香餐饮有限公司、菲兰德商贸有限公司、顺祥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德昌贸易总公司、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五家企业被评为“五华区优秀私营企业”;彭锦芬、吕文琼两位会员被评为五华区“三八”红旗手; 、肖晓东、张宪荣、李践、王昆华、石磊、王建平七位会员被评为“抗非典先进个人”;易佳优力实业有限公司被评为“抗非典先进单位”。

  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坚持把服务工作放在首位,认真做好为会员、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抓好维权服务,解决企业的难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解决问题不再靠走后门,找关系,而更多是借助于法律手段。但是,在法律尚不健全、企业法制观念还需要加强、人们的规则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今年我会以维权作为服务工作重点,切实帮助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年我会维权工作主要是通过法院、媒体等有关部门帮助四家企业解决经济纠纷和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

  坚持抓好信息服务及会展组织服务工作。积极为会员牵线搭桥是工商联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体现服务水平的主要标志。今年我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企业参加2003年第四届中国昆明国际旅游节旅游商品交易会(因为非典未能如期举办);中、韩贸易洽谈会;欧中友好促进会“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考察与交流”活动;“第二届四邻国国际文商展销会”;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香港“CEPA中小企业商机博览”;“昆明春天杯”民族风格服装节;昆明捷讯涉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销中国?东盟商务巡回考察”等七次会展商务活动。还坚持把每一期《云南工商》、《昆明市政府公告》、《昆明商会》发给执委及三个基层商会会员,让他们及时了解政府相关政策方向、经济发展形势。

  其它服务工作。今年10月份组织了五家民营企业参加“非公经济招聘专场交流会”; 组织会员参加了中国商业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大力宣传工商联组织,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在人民中路胜利广场做广告宣传牌,宣传五华区工商联,内容是:五华区工商联??私营企业的娘家;非典期间与统战部一起走访了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会员企业,及时了解 困难,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继续开展“暖心工程”活动,组织40位民营企业家进行体检。

  三、做好调研工作,积极参政议政。

  今年我会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后参加了三次调研:一是针对行业商会,基层商会的建立和规范工作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形成题为《健全基层商会和行业商会运行机制,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报告; 二是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五华区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措施执行情况调研,通过实地走访会员,调查了解,我会向区政协提交了《关于制约五华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素的调查报告》;三是按照区人大安排,对五华区工商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简称“一法三条例”)进行了认真检查,并根据实际工作和条例具体内容提出了3条建议.即:第一、三个条例分别出台于94年、95年和,有的条款明显与十六大精神不一致,不适应非公经济的发展,

总结

  经我会多方征求意见,认为应该废除其中部份条款,如《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中第十七条关于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应该缩短(原来规定是三十日内),第30条中应该把“三乱”改为“四乱”等。这三个条例的修改应与云发(2003)5号文件相一致。第二、建议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我区纳税而经营地点在区外的私营企业进行调查、登记,及时掌握其经营情况,以便更好地宣传我区政策,扩大服务范围。据我会掌握的情况,目前这些企业由于经营地点在五华区地域以外,许多政策不了解,也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如:计划生育准生证问题,垃圾清运费等问题) 。为了保证这部份企业税收稳定,建议指派相关部门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及时帮助解决问题。第三、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培养接班人。目前已有相当一批民营企业面临培养接班人的问题,这批接班人的选择培养直接关系到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前景,十分关键。作为工商联有责任协助企业在选择和培训接班人等方面做好工作,保证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组织民营企业家讨论“五华区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1+10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这些政策的建议”等三次讨论。 通过认真讨论大家认为:区委、区政府针对我区实际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是切实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非常有力的推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否则政策制定得再好也是形同虚设。

  积极参加区委统战部组织的关于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的调研,并对工商联工作与社区建设如何有机结合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尝试。

  四、积极引导、推动光彩事业和诚信活动的开展。

  继续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活动。今年,我会光彩事业活动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抗击非典期间,我会民营企业家为市、区抗非典基金捐赠了人民币37.5万元及价值30万元设备, 二是向丽江地区中学捐赠衣服1000套,三是按照区委的安排与西站办事处钱局社区开展结对子帮扶活动,张宪荣、张刘英,李筱菊、彭锦芬4位企业家每年出资1600及工商联全体机关干部每年从工资中拿出1600元为社区内5位孤寡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两节前慰问社区内15户困难家庭。此外还建立了社区下岗失业职工档案26份,积极向企业推荐,帮助他们拓宽再就业渠道。四是春节前在市工商联的支持下,慰问了区内80户困难家庭、困难学生,同时此项工作也得到了区计经贸局、区妇联、街道办事处、区台联,区侨联的大力支持。

  积极倡导诚信活动,树立五华区民营企业形象。积极响应全国工商联号召,在全体会员中大力开展“诚信云南,从我做起”的系列诚信活动,加大在民营企业中开展诚信活动的力度。今年五月份参加省工商联组织的诚信宣言万人签名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向非公经济人士宣读了“诚信五华宣言”,并向参加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过往群众发出了500多份宣传单。

  五、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规章制度。

  2003年我会组织建设工作主要分为基层商会建设、工商联机关自身建设和企业会员档案建设三个方面。

  第一、基层商会建设。从西站商会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组建了大观商会、莲华商会、北门商会。建立了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基层商会的建立,加大了对非公企业服务力度,也是增强行业自律的一种机制,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民营企业到五华区来安家落户。

  第二,机关自身建设。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我们招录了国家公务员一人,安置部队退伍战士一人充实到我会,相应改善了机关工作人员少局面。对个人工作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以便更好开展工作。二是完善机关工作制度,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基层商会职责与任务、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五华区工商联职能与任务;基层商会换届基本程序;会议与学习制度;工商联会员管理办法;工商联会员会费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十个规章制度;三是完成了五华网站工商联网页的`设计、上网工作,同时也建立了网络数据的使用更新制度,以确保我单位网络安全性。四是改善了办公条件,为配合五华区电子政务的开展,配备了相应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建立了五华区工商联局域网,提高了办公效率;五是加强干部的思想理论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倡导机关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鼓励和支持干部参加各种学习。今年,我会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昆明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全体干部参加了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还有一人参加了市委组织部、市妇联、市委党校举办的“昆明市第六期妇女干部培训班”,两位驻会领导都取得了在职研究生的结业证书。同时还鼓励新来的两位同志积极参加各种业余学习。

  第三,建立企业会员档案,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了包括基层商会会员在内的会员档案84份。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简介、企业资质、企业荣誉等内容。此外还建立了民营企业家健康档案。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根据要求与区纪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党员干部中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不断增强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并根据学习情况每人都写学习体会。同时按支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写出党风廉政建设总结报区纪委。

  七、继续开展对外联络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

  今年以来,我们参加了全国工商联举办的商会与政府高级研讨班,在研讨班上与德国总商会商洽了各自在会员企业中进行商务合作的相关事项。同时还与重庆渝中区结为友好商会,订立了友好商会合作协议。此外,还接待了泰国清迈总商会,双方互换了交流资料,建立了联系。接待了来自浙江建德、青海乐都、山东临淄、厦门湖里区等5家商会到五华区交流学习,与他们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八、存在问题

  今年我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首先,我会相关制度建设还要及时改进,同时还要加强制度的落实;第二、宣传工作要加强,营销商会、宣传会员,使社会更多了解商会,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第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还要不断更新,增强紧迫感。特别是面对即将进行的区划调整,必须要有正确的应对方案,抓住发展时机,尽快调整工作方针。

  虽然一年来做了些工作,但离新形势对工商联提出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商联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调整工作目标,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实现把五华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区的目标而努力。

工商联章程共7

  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团结全体会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商会工作,以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工作重心,加大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全面加强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会务活动,努力使我会各项建设实现协调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服务职能,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1、建立、健全会员企业投诉与服务机制。发挥民营企业投诉与服务中心的作用,建立畅通的会企联系渠道,加强联系服务会员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罗湖区总商会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定期走访重点企业,及时听取企业意见,长期做好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定期抽样调查制度,每季度在全区会员企业中挑选20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着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征求企业对辖区营商环境、政府部门以及商会工作的建议意见。

  2、加强政企沟通,完善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商会沟通政企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偿试与区职能部门建立相关的工作联系机制,使商会与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常规化、制度化。通过和职能部门共同举办恳谈会、联谊会、主题活动等形式,促进政企间的交流互动,更有效更切实地服务企业。从今年底到明年底我会将和劳动部门在辖区内共同开展“送法上门、服务企业、促进就业、构建和谐”为主题的服务活动;年内还将与公安部门举办一次直联座谈会;和税务部门举办一次税企座谈会。不定期地组织几次联谊活动,邀请市、区有关领导、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会员代表座谈联谊,增进了解。

  3、加大服务力度,丰富服务手段。一是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加强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合作,继续做好企业的融资担保推荐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区支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争取推荐有上市意向的会员企业进入市、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盘子。二是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加强与区有关部门、培训机构的合作,不定期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如劳动、税务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培训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三是加强信息服务工作,进一步落实《罗湖区总商会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一支企业信息员骨干队伍,通过信息工作,全面反映企业发展情况,展示企业精神风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使信息工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政议政

  1、认真做好非公经济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建设一支优秀的非公经济人士队伍,广泛团结和联系有较高政治素养、有较大社会贡献、有较强社会影响的非公经济代表人士,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广大非公经济代表人士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集中反映非公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力求调查研究和建言献策取得新突破。年内组织担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会员组成民营经济研究小组,针对我区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推动人大、政协的会员代表形成有关问题的提案议案,积极建言献策。

  三、以活动促发展,进一步开拓工作新局面。

  1、开展企业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商会网络的`优势,为企业搭建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巩固与各地商会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化友谊,建立投资信息互通管道,扩大合作空间。积极配合“文博会”、“高交会”等展会工作,协助承办“文博会”分会场的会员企业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2、组织经济考察活动,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企业需求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商贸活动,协助企业考察投资项目。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和招商会,帮助企业寻找商机。

  3、增进企业家之间的交流,搭建企业家活动平台。年内拟组织开展高尔夫球邀请赛、钓鱼比赛等活动,同时不定期组织企业家进行外出联谊活动,增进商谊、开拓视野。

工商联章程共8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XX。英文名称是XX,缩写为XX。(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XX行业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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