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制度3篇(日常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05 14:47:5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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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制度3篇(日常健康管理制度)

健康管理制度1

  目的

  建立一个规范的人员体检和健康的管理制度。保证从事生产的员工和行政部门等员工身体维持在规定的健康水平。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生产和行政部门等全体员工体检和健康的管理。

  职责

  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健康标准:

  从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仓库管理员和行政部门的每一位员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及精神病。

  在洁净区从事食品生产的员工除达到上述规定外,还不得患有皮肤病,体表不得有伤口。

  体检范围:

  消化系统及粪便检查。

  呼吸系统及X 光胸部透视检查。

  皮肤病方面检查。

  肝功能全项检查。

  体检频次及工作程序

  新员工进厂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只有检查全部合格、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方可录用。

  员工进厂后,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项下要求进行一次体检。只有体检合格、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职工方可继续从事生产。体检不合格的职工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调离岗位。

  平时有身体受伤化脓的员工,必须等病情痊愈后才可以上班。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产品的患者, 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有关的管理人员及现场监控人员必须把人员健康作为监控的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每个员工的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如有疑问有权要求职工立即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以确保岗位上的每位职工的身体健康达到规定的健康水平。

  新员工入厂前,必须由质管部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合格后才允许进厂。

  每天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从业人员卫生防护检查表》。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行政部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健康档案,在每次体检后及时填写《员工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全公司人员的健康状况。员工健康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健康管理制度2

  健康管理制度

(一)每年为师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卫生室(保健室)是师生健康管理的执行部门。班主任是学生健康管理的责任人。

(二)健康档案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不得随意撕毁、篡改、损坏。原始材料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处理需经学校领导书面批准。严格档案管理,要求制度化、规范化,分、年级等类别管理,便于查询,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1、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1)新学年初为每个新生开展健康体检,对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特殊疾病、体弱病残的学生,要通知和配合学生家长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并做好登记,名单分别交班主任和体育、劳动任课老师,以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照顾,实施卫生保健措施。对因故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组织补检,确保体检率达到100%。学生体检率纳入班级卫生工作评估内容。

(2)提供安静、整洁的体检场所,标明体检项目。(3)组织学生体检前教育,讲解体检的注意事项和体检常识。

(4)使用“学生健康管理软件系统”对学生健康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学生健康管理档案。卫生室(保健室)要妥善管理学生的体检表。学生毕业离校将体检表移交教导处,便于将体检表存入学生档案资料。

(5)设专人整理、统计分析学生健康档案资料,宜每学年编制学生健康状况统计图。

(6)做好学生计划免疫查验证及免疫接种工作。开展学生近视眼、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常见疾病综合防治工作。

  2、教师健康管理制度

(1)指定校医(保健老师)协助安排,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到医院体检。

(2)承检单位有特殊情况要变更体检日期,应提前三天通知受检学校。

(3)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教师应配合做好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健康管理制度3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王维斌经理对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 长: 苏岩飞

  副组长: 王维斌

  段明霞

  成 员: 梁作付

  袁炳光 王善泉 王玉春 董善泉

  耿

  伟 陈海峰 唐红岩

  李秀珍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

  报告。

  制定和修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3 生产部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生产部负责防尘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办公室负责《急性职业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 : 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 现场急救及现场指挥;第三部份 :职业尘肺常规诊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办公室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各经部门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尘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4 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8 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袋式除尘器,可使作业点粉尘降为零。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定点定时喷水净化粉尘。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

  防中毒措施:

作业工人进入粉尘室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对粉尘在密闭情况下进行的操作,辅以局部吸风,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1 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1 2 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对接触粉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东禹城岩飞木业有限公司。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