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票管理制度3篇(开具发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09 15:35: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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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票管理制度3篇(开具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发票管理制度1

  为严格控制酒店财务制度,杜绝财务漏洞;现对前台发票及单据传递及保存如下规定:

  1.前台各种重控单据必须连号使用,存根联单独连号保存随时备查。

  2.每份账单审核后须保证原始资料完整,收据存根齐全。

  3.前台账务资料按日归类,每月汇总,由日审标示后存档封存。

  4.前台账务资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处理时由日审专人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进行。

  5.前台人员必须保证客人账务资料的保密性,不得随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账务单据,如信用卡预授权单的保存须按照其业务单位运作特性制订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权单及签购单保存期为入账日起一年。)

  7.每日酒店收入报表由夜审完成并由次日上报店会,由日审于次日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调整工作。

  8.调整后的收入报表由日审保管至少两年,以便进行酒店收入及营业分析及预算。

  9.酒店前台单据及收入报表由专人管理,严禁随意透露。

  10.客人持酒店收据要求补开发票或查询账目时,前台账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客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当账务发生期超过半年时,以电脑资料为准并上报前台主管。

  11.酒店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客人付清时按照客人要求为客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要真实、准确,可以少于实际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

  12.正确开具发票后,将发票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除前台外的.各个收款点须将账单客人留存联收回并订在发票记账联后。(以上内容为手工开据的发票适用—目前很多发票为机打发票,无发票记帐联的应将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

  13.当工作中出现问题不能依靠本制度解决时,以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为准则,并及时上报前台主管或其他财务部有关领导解决。

  以上规定前台账务人员须严格执行,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酒店声誉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酒店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酒店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企业发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的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的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发票管理制度3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