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29 16:07:00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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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健康,使放射性技术应用很好的为企业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公司放射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在放射源附近,为防止他人无故进入附近地区,应设置安全区,并在安全区的边界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

  2、定期对放射源进行监测,检查是否泄漏。

  3、对放射源照射的楼板上加设防护铅板,避免对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的照射。

  4、安装使用新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放射保护条例》。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应急照射。

  6、废放射源必须请专业部门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7、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接受个人计量检测。

  8、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的射线照射,应低于国家《放射保护规定》中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限制标准。经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超标时,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

  9、在射源装置上设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岗位人员每班记录好详细的岗位交接班记录,包括设备的存在状态、运行情况。

  11、设备专业检修工作人员每周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设备有无丢失、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等。

  12、公司设备部、设备使用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对放射性设备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丢失情况,并做好记录。各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泄漏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放射源管理小组,公司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13、含源设备的使用场所不得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登记,暂时不使用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藏,并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

  1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认识到它的作用以及由于使用不当发生泄漏或丢失、被盗对人员及环境所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危害。

  15、公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管理,防止出现意外,给国家、集体及个人造成损失。

  16、放射事故管理

  16.1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事故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16.2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向卫生、公安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6.3公司安全部应建立全面系统和完善的事故档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

  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

  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院长)出书面汇报。

  2、设备维修人员负责防护措施中硬件的落实。

  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实。

  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每次检查会议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

  二、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要佩带个人剂量监测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四、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

  五、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3.2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告知病人和相关人员辐射的危害性,使用场所张贴醒目的辐射有害健康的标识。

  八、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

  九、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控(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