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协议书5篇(股东协议书是什么)

时间:2022-08-07 10:35:00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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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协议书5篇(股东协议书是什么)

公司股东协议书1

  甲方(姓名或名称):

  乙方(姓名或名称):

  丙方(姓名或名称):

  本协议书由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就成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并特订立本股东协议书。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 ,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 经营范围及住所地

  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具体经营范围为 。公司住所地拟设在: 。以上内容如与工商行政局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 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分别为:

  自然人股东 ,住所地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企业法人股东 公司,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联系电话: 。

  社会团体法人股东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团体法人编号为 ,住所地为 ,联系电话: 。

  事业单位法人股东 ,住所地为 ,法定代表人为: ,联系电话: 。

  第四条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为:

  甲方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 。

  乙方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 。

  丙方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 。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预先核准登记后 天内,依照法律法规完成对实物 、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评估以及财产权的转移。

  第六条 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向另一股东转让出资时应通知其他股东,向股东外的组织、个人等转让出资应得到公司过半数的股东的同意, 股东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可在法定最低出资额内变更注册资本。

  第 七条 组织管理体制

  公司成立后,不设董事会,由 担任执行董事,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后,由 担任总经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成立后,不设监事会,由 担任监事,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

  第八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

  公司成立后,由 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管理、领导责任,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接受执行董事、总经理领导,接受监事监督。

  第九条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依据其出资比例享受公司的分红以及亏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责令其及时补足,未能补足或不与补足的,依据其实际出资重新确定出资比例,同时应要求其赔偿因为其违约导致其他股东的损失,并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违约金 元。

  第 十一条 授权委托

  全体股东同意指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关于公司成立费用的分担

  申请设立公司过程中各种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在公司成立后予以报销,列为成本支出。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各股东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股东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公司股东协议书2

  一、投资人个人信息和投资金额

  1、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2、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3、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4、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5、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账号:

  电子邮件:

  入股金额:¥ (大写):

  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弘扬普洱茶文化,发展普洱茶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普洱同昌顺茶业(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普洱同昌顺茶业(厂)企业宗旨和质量方针

  1、企业宗旨为:一切为了顾客,一切为了市场。

  2、企业质量方针:永远做更好。

  3、企业质量目标:顾客和市场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质量目标。

  三、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各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合作方式和内容

  1、股份为10000元(人民币)/股;股比为: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比 %;姓名 ,股数 股,股比 %。

  2、各股东入股资金共计¥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之前由银行验资后统一存入企业帐户;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股东入股的股份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股。有效期满后如果企业继续存在,出现退股的,必须经过召开董事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本企业的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并由董事会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书所称的董事即为股东,以下同。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向社会和本企业普通职员中小企业融资招股,董事会董事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按相关法规确定。

  3、企业经营的内容为各种普洱茶的收购、加工、销售、服务和普洱茶文化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企业以茶叶初制所为起步阶段,力争在一年之内向有限公司过度,真正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模式。

  4、本企业的股东即为董事会成员,企业由各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股份比例较大并综合考虑管理能力强的股东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企业负责人(法人),负责组织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领导董事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由董事长召开第一次董事会,在股东中推选一名作风正、人品好、有经验,管理能力强的董事任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进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通过董事会进行外聘,必要时董事会聘任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董事会有权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罢免企业任何不称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

  5、第一次董事会的任务是制定企业章程,并根据章程制定企业管理和生产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经过股东协商通过。董事会委托的企业经营者严格按规章制度进行企业管理。6、总经理生产经营中超过¥ 元(人民币)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各股东协商确定,总经理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总经理承担。

  7、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时间定于每年十二月的下旬,具体时间协商确定。除负责人外的股东不在企业上班时如果有重大决策,可通过电话协商,电话协商不了的,临时召集各股东进行协商。

  8、企业的决策层为董事会,决策原则为:周密考虑,集思广益,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维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决策要形成书面文件,企业总经理要严格执行已经形成书面文件的决策。

  9、本企业从成立开始就必须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为原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0、企业股东要及时进行市场预测和评估,作出正确的决策,抵御市场风险。

  11、企业股东在企业正式成立后讨论决定企业的岗位制度作为工资分配的依据。

  五、企业人事事和分配办法

  1、本企业要严防家族化,招聘员工和选择供货商、经销商等必须以能力和实力为准。

  2、企业招聘员工由总经理管辖下的人事部门按照岗位需要,通过考核、评估选择,报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

  3、总经理工资为 元/月,董事为 元/月,由总经理每月定期打入各董事账号;一般员工的工资由总经理按岗位初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资由总经理指定财务人员每月定时发放或打入员工工资卡。企业净利润在年终结算完成后扣除 %的企业发展基金后由股东按股份进行分红。

  4、企业对有贡献的员工和供货商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制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通过董事会有决策权和分配权、资金使用权。

  2、股东是公司发展的主体,因此,收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搞好与地方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和销售商和供货商沟通,高瞻远瞩,进行市场推广,发展大量的客户和弘扬普洱茶文化是每个股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将根据发展的实际和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有贡献者根据定单金额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定单金额的 %。

  七、保密条款

  1、本协议书除各股东外,对任何个人都实行保密,请各股东妥善保存。

  2、各股东要对企业的知识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并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八、违约处理

  股东如果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其他股东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者提出书面通知,违约者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九、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条款的完整性

  各股东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全体股东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6、总经理生产经营中超过¥ 元(人民币)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各股东协商确定,总经理不能擅自做主,否则发生的损失由总经理承担。

  7、企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时间定于每年十二月的下旬,具体时间协商确定。除负责人外的股东不在企业上班时如果有重大决策,可通过电话协商,电话协商不了的,临时召集各股东进行协商。

  8、企业的决策层为董事会,决策原则为:周密考虑,集思广益,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维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决策要形成书面文件,企业总经理要严格执行已经形成书面文件的决策。

  9、本企业从成立开始就必须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为原则,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0、企业股东要及时进行市场预测和评估,作出正确的决策,抵御市场风险。

  11、企业股东在企业正式成立后讨论决定企业的岗位制度作为工资分配的依据。

  五、企业人事和分配办法

  1、本企业要严防家族化,招聘员工和选择供货商、经销商等必须以能力和实力为准。

  2、企业招聘员工由总经理管辖下的人事部门按照岗位需要,通过考核、评估选择,报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

  3、总经理工资为 元/月,董事为 元/月,由总经理每月定期打入各董事账号;一般员工的工资由总经理按岗位初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工资由总经理指定财务人员每月定时发放或打入员工工资卡。企业净利润在年终结算完成后扣除 %的企业发展基金后由股东按股份进行分红。

  4、企业对有贡献的员工和供货商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制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通过董事会有决策权和分配权、资金使用权。

  2、股东是公司发展的主体,因此,收集与企业发展相关的信息,搞好与地方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和销售商和供货商沟通,高瞻远瞩,进行市场推广,发展大量的客户和弘扬普洱茶文化是每个股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将根据发展的实际和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对有贡献者根据定单金额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定单金额的 %。

  七、保密条款

  1、本协议书除各股东外,对任何个人都实行保密,请各股东妥善保存。

  2、各股东要对企业的知识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并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和制度。

  八、违约处理

  股东如果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其他股东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者提出书面通知,违约者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九、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条款的完整性

  各股东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全体股东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十一、协议(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股东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所有股东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十二、 不可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另外的股东。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股东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不负法律责任。

  十三、 企业发展条款

  1、企业董事会和各个股东必须下定决心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注意借鉴中外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持续改进管理中的不足和问题,使企业蒸蒸日上,做成普洱茶生产和销售、茶文化传播的“百年老店”。

  2、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企业破产,董事会和各股东要竭尽全力,团结协作,尽量挽回损失,维护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各股东共同宣誓:为了同昌顺茶业的明天,我们将紧密团结,竭尽全力;我们已经看到,不远的将来,在云南茶叶市场、中国茶叶市场,乃至世界茶叶市场上,同昌顺的品牌一定有一席之地。

  十四、标题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十五、生效

  本合同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1式 份,股东各执1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股东签字和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协议书3

  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12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注:宋**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股东协议书4

  委托人(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受托人(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甲方投资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虑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名义上的经理,并担任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 甲方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出资人,甲方实际拥有公司100%的股权和经营管理权,公司全部证照、公章、财务章、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都由甲方保管使用,甲方实际享受公司全部控制权。

  第二条 甲方是公司的实际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只是委托乙方作为公司的名义上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以乙方的名义作为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对外开展业务。

  第三条 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条 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事项、知悉并同意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权和实际所有权都为甲方享有。乙方所拥有的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职务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公司的实际管理权。

  第五条 本协议委托关系成立后,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应对价。乙方本系甲方的职工,依法与甲方实际经营控制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职工权益,除此之外不再因该委托关系享有任何额外的报酬。

  二、委托期限

  第六条 本协议的委托期限为不固定期限,甲方可以要求随时撤消该委托,甲方撤销该委托的通知发出即生效,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涉及的全部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为方便日常事务的操作,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记手续工作直接由甲方办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按照包括保监会、外经委、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相关部门规定,应由经理、法定代表人出席或出面办理的各种手续(书面或现场)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未来实际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公司增加投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增资所产生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于积极配合。

  第十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特别委托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协议或从事任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侵犯公司及甲方利益,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若乙方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四、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即使在协议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双方仍旧有保护本协议信息不被他人知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双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承担三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协议书5

  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12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 %;

  注:宋**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

  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