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共4篇(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时间:2022-06-22 09:41:15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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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共4篇(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共1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任志华,男,19岁,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麦格村马安山组。

  被申请人:樊焕军,男,29岁,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新桥村桐林组。

  复核请求

  依法撤销清公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26日14时50分,申请人驾驶摩托车从清镇往麦格方向行驶,行至清镇麦格高检路段时,因对向行驶的樊焕军驾驶贵ABS615小型轿车占道行驶,与申请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申请人与申请人车上人员周训坤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同等责任、樊焕军负同等责任。申请人该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理由如下。

一、樊焕军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樊焕军应负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人无证驾车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才事故责任。

(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都能引发交通事故。无证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占道行驶,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同等要责任。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清镇市交警支队清公交字

【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贵阳市公安局交警队

  申请人: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五日

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共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范

  文

  申请人:xx、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梁某,女,31岁,住址:广东省××市××区××镇××街××巷×号。身份证号:4406××××××××××××××

  被申请人:杨某,男,24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屯××号。身份证号:4508××××××××××××××

  被申请人:梅某(桂××××××号中型厢式货车所装载货物所属工厂经营者),男,33岁,住址:广东省××市××区××镇××街××号。身份证号:4406××××××××××××××

  被申请人:黄某(××区××镇××路段二期施工单位负责人),男,47岁,住址:广东省××市××区××路12号××房。身份号:4301××××××××××××××

  被申请人:深圳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事发地道路施工工程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2××××××,住所地:广东省××市××区××路××号一楼。

  被申请人:佛山市××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事发地道路施工管理之公司),负责人:陈某,住所地:佛山市××区××大道中××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佛山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佛顺公交认字[2012]第B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现补充如下意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08日10时19分许,被申请人杨某驾驶桂R827××号中型厢式货车(经核实该车核定载重质量为1800千克,肇事时车上实际装载质量为千克),沿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由乐从镇岳步村往荷村方向行驶,当行至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大墩农商银行对开路段,遇申请人梁淑暖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桂R827××号中型厢式货车的车身右侧通行时,桂R827××号中型厢式货车向右侧90度翻侧,致桂R827××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厢右侧及车上所载货物压在申请人梁某的身体及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造成申请人梁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

  2012年11月08日10时19分许,该起交通事故除了被申请人杨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外。

  被申请人梅某(桂R号中型厢式货车所装载货物所属工厂经营者)在被申请人杨金新为其拉载货物过程中,指派文某(桂R827××号中型厢式货车所装载货物所属工厂厂长、随车送货人)随车护送,理应知道货物装载运输的过程,理应知道杨金新所有的桂R827××号中型厢式货车达不到为其货物(重型机械)安全装载运输的要求。在车辆严重超载及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情况下,应该知道此装载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仍允许杨某拉载货物,心存侥幸,完全没有考虑到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非常容易发生事故,完全忽略了交通运输安全因素方面的考量,因此被申请人梅某本身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被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荷岳路段施工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附录J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J4的要求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未能起到警示提醒过往车辆因道路施工需注意安全行驶的作用。另施工过程中未清除通行道路上的因施工遗留的水泥石块等障碍物,且施工造成通行道路坑洼起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桂R827××号中型厢式货车在超载的情况下右转弯通行时右侧翻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荷岳路二期工程的招标方及管理人,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理应知道施工单位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附录J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J4的要求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未清除通行道路上的因施工遗留的水泥石块等障碍物、并因施工造成通行道路坑洼起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责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其本身存在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的过错,该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原事故认定遗漏认定上述交通事故事实。

  因此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请求依法撤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佛顺公交认字[2012]第B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书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应注意重新陈诉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申请复核的理由。交通事故原因复杂,进行事故认定复核时又需要走各种程序和办理各种手续,书写复核申请书还需要一定的语言组织能力以及法律知识。所以在提出事故复核时,您可以选择专业律师对您进行指导。

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共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王×× 男,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电话:×××××××××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李××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大队于20××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运用法律错误。

×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一栏,认定

  1 的“吕××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运用法律错误。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路(高架桥下)×××号门口处,此处因快接近××路与××东路交叉路口,道路由高架桥下的两车道逐渐加宽变为四车道,见下图:

  2

  事故发生前,申请人(以下用第一人称)驾车要通过上图左侧小路口到路边的××眼科医院。当时,我驾驶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打转向灯,向右侧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变更车道,当我车身已明显向右转向,车右前轮已跨过车道分界线到达第四条车道时,一辆×××路公交车从后方冲上来,在快要撞到我车时,公交车向右急打了一下方向,公交车的左前转向灯擦着我车的右后尾灯撞到我车右后门上。

  在以上过程中,我认为×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说法不符合事实,我对此认定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在我变更车道前,公交车是在和我同一条车道的正后方,在我向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正常变更车道过程中,公交车司机意识到车距

  3 过近、速度过快要刹车时,公交车距我车应在二十米左右(依据[20××]痕鉴字第×××号《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中,公交车行驶速度为41~45km/h推算:反应时间+车辆响应时间+制动距离),此时在公交车位置第四条车道还没有出现,公交车和我车是在同一条车道上,公交车是在刹车的过程中,拖着7米的刹车痕冲进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半个车身的(从公交车刹住车的位置到第四条道路刚出现的位置距离是12米)。也就是说,公交车司机在发现我车明确的变更车道信号并已付诸行动时,公交车是在和我车同一条车道的正后方,在公交车当时的位置,第四条车道还未出现,宽度是0(见下图),我向第四条车道变更车道的行为根本不会“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所以说,×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引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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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违反以上条款不符合事实。理由如下:

1.撞车的性质是追尾:碰撞发生前我一直是正常行驶,已接近目的地××眼科医院。碰撞发生时,我的车在第三条车道上打着转向灯正经过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右转弯上辅道,车速10公里左右。转向前,我通过右后视镜查看后方,发现有一辆公交车刚进入距我车30米左右的同一条车道,这个距离在市区道路上车距已经不算近,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公交车司机没注意观察前方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发现情况不妙后刹车来不及从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虽然公交车是撞到我车的右后门处,但撞车的性质是追尾(我的车已经右转了一定角度,加上公交车在撞到我车前向右急打了一下方向盘,公交车擦着我车的右尾灯撞到我车的右后门上,所以说撞车的性质是追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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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本此事故交警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很不准确,具体错误有以下两点:①.发生碰撞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在公交车的前面,刚出现的第四条道路只有公交车的三分之二宽,车尾只有公交车的三分之一宽。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则标示公交车头已全部进入第四条车道、车尾已进入二分之一(见上图及下图);②.公交车左前、左后部位距里侧BRT公交车专用车道护栏距离标注有误。现场公交车位置明显是左前部距护栏远,左后部距护栏近,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的标注则是相反。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以上问题不是绘制水平问题,而是错误,依据这样不准确的“现场图”做为事故认定的依据,势必会影响正确的判断。

3.保持车距,控制车速是后车的责任。公交车作为和我同一条

  7 车道的后车,其司机李××不仅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运营,而且事故发生前没有注意观察路况,未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在前车向相邻车道变道时匆忙急刹车与前车发生追撞事故、摔伤乘客,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依我们两车当时30多公里的时速差,撞车是必然的结果,我没法对公交车司机的行为负责。

4.在事故认定前与交警的沟通中,交警认为我没有在第四条道路出现的第一时间进入第四车道,这种说法是对现场路况了解不清所致,我要右转的小路口只有5米宽,我车的转弯半径也是5米,如果我贴着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边右转弯,势必要转到对面的路沿石上去,现场转弯的其它车辆实际上也没有贴着刚出现的第四条车道边转弯的,贴边走是无法正常转弯的,我的行车线路很正常。(见下图)

  8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公交车司机李××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不注意观察,未保持安全车速和安全车距所导致,是具有严重过错的,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前以及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正常驾驶,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运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更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区大队于20××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事实,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王×× 20××年×月×日

  附:1.××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20××]痕鉴字第×××号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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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共4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

  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

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 1

  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机动车的速度是多少。

二、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看,梁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是由小汽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并行至路中央附近。梁某某驾驶小汽车可以也应当来得及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下大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梁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安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驾驶者的影响。

四、交警部门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说明当时是否对梁某某进行过酒精测试以及测试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梁某某酒后驾驶的可能性。

五、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某驾驶自行车已行至人

  行横道中间,梁某某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发现死者。如果不是梁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王某某过人行横道未推行自行车的行为与梁某某的行为作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平等原因,进而认定梁某某、王某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家属认为,由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卸了梁某某的责任,不但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将使家属在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同时再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为如果认定梁某某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相应的就不能认定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也大大减轻。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不公平,也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平!

  综上,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不当,望贵局对此复核并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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