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作合同范文6篇(合作合同内容范本)

时间:2022-07-22 08:39:00 合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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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作合同范文6篇(合作合同内容范本)

有关合作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XXXXXXXX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使中国秘书尽早走向职业化,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县“北京高等秘书学院 合作基地”。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颁发“北京高等秘书学院 合作基地”的铜牌;

  3、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教育部中国高教秘书学会会员证书”;

  4、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5、负责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核、面试及录取工作;

  6、负责乙方教学大纲的制定及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7、学生在甲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甲方负责毕业证书的发放;

  8、精品秘书班、现代高等秘书班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甲方负责安排就业。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合作办学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的招生宣传、报名及入学资格的初步审定等事宜,并及时与甲方联系安排学生入学注册;

  3、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教学及生活管理,并提供教学所需要的教室及教学设施;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教学大纲,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5、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6、乙方办学、培训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

  (一)精品秘书班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6周岁以下);

  2、开班条 件:每班不少于40人;

  3、合作模式:实施“半年+半年”教学方式;

  4、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年每生学费12800元。前半年在乙方开班由乙方收取学费5000元,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乙方可以预留XX元,余款全部交于甲方,甲方从开学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向乙方支付1000元,直至余款付清;后半年学生在甲方学习的学费7800元由甲方负责收取。如乙方不能独立开班而直接将学生送到甲方学习,则甲方按该生全年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二)校际直升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初中毕业生;

  2、开班条 件:每班不少于50人;

  3、合作模式:“2+3”五年专或“2+2+2”六年本;

  4、招生与管理:乙方招生时可使用“校际合作,直升北秘”宣传语,学生前两年在乙方学习,期间的一切教学活动由乙方负责。学生入学后须在甲方注册,甲方将进行全程教学监控。学生前两年学业证书由乙方负责颁发,成绩合格者经面试由甲方直接录取,其后在甲方完成大专或本科阶段的相应课程。如乙方不具备独立开班条 件亦可将学生直接送入甲方完成“五年专”或“六年本”学业。

  5、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前两年学费由乙方根据当地情况自定并收取,同时向甲方缴纳学费的15%教学质量保证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收取),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后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三)现代办公管理证书培训项目:

  1、生源定位:在职秘书及办公管理人员及在校大学生;

  2、教学管理:甲方负责制订教学计划并提供师资培训及教材;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正常教学活动;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元;

  (四)剑桥办公管理国际证书项目:

  1、生源定位:在校大学生、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等;

  2、教学管理: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教学管理,如招生人数超过50人(已交费),甲方可协助申请开班;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元;

  (五)合作代理招生项目:

  乙方可作为甲方的招生代言人,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代表甲方对学生进行预面试。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直至该生毕业为止。如乙方希望一次性结算的,甲方将按照普通代理招生标准加100元支付给乙方(普通代理标准为:招收1—30人每生1500元、31—60人每生1800元、61—100人每生1900元、101人以上每生XX元)。为解决乙方在当地招生时的流动资金,乙方可代表甲方收取预录费300元及30元报名费,甲方统一发放收据,学生入学凭收据可抵等额学费,甲方将此预录费直接冲抵乙方的部分收入。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铜牌及有关证书:

  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2、乙方违规办学;

  3、乙方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 款;

  4、乙方为地市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20人、精品秘书班低于15人,或总数低于40人;

  5、乙方为省会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35人、精品秘书班低于20人,或总数低于60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于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有关合作合同范文2

  甲 方: 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 ________

  联系电话 :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外 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

  邮 编: 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坦诚协商,就甲方“ ”的

  建设项目投中小企业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共识如下:

  一、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暂定)

  二、公司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总投资 _____________万美元, 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美元

  甲方投资 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乙方投资___________万美元

  四、甲方建设项目需提供的投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约为_________________万美元。

  五、甲,乙双方拟共同成立合作公司,乙方拟以现汇作为合作条件;甲方拟以项目的土地 ,固定资产和未来收益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分批进入中外合作公司的外汇账户后 ,使用期为 15 年,前 3 年为建设期,建设期内免本息。从第 4 年底开始 ,甲方每年按 12 %的保底利润支付乙方红利,连续 12 年,到期不再还本息。

  六、使乙方所提供的资金安全进入和汇出,双方就成立“中外合作公司” ,设立“外汇账户”。

  七、乙方负责提供申办合作公司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甲方负责在当地办理申报,立项,注册等一切相关手续。双方保证提供给对方的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八、甲方企事业用于抵押的企业的资产及建设项目,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之规定,需 项目担保 ,作为与乙方的引资条件,若由于任何不确定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将利润支付给澳方的,乙方有权接管合作项目的经营权,直至收回投资后,将项目的经营权归还甲方。

  九、甲方建设项目的未来收益,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合作法规定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或谁机构进行分析评定和投资风险的估算后,作为乙方风险投资的依据。

  十、中外合作公司成立后,乙方不参与今后合作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也不承担合作公司的所有法律与经济责任,只负责提供资金的监督使用和调配。合作期满后,乙方无条件退出,合作公司及全部甲方所有。

  十一、甲,乙双方在引资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前期动作费用,境内部分由甲方垫付 ,境外部分由乙方承担。

  十二、由此合作意向书所涉及的甲方与第三摩肩接踵经济关系及连带责任关系, 均与乙方无关。

  十三、乙方资金到位同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_______ % ,甲方支付第三方( )一次性中小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费用。

  十四、本合作意向书,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确认。

  十五、本合作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中方: 外方:

有关合作合同范文3

  鉴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情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情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讨论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该转性合同,并应按照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第二,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讨论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

  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

  (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唯一出资;

  (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

  (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

  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别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况下。

  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

  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承担。

  何谓共同分担风险?

  首先,在确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时,应该注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承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承担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该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该按照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

  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重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外,既不承担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承担。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担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丧失一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乙将实际上承担开发失败的几乎所有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承担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继续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成功时有所减少。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显而易见,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利实现时所约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重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分配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承担1%。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

  1.《司法解释》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

  《司法解释》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解释》作出这四条解释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判断合同的法律性质。

  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如果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利益,而应该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获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承担经营风险,也应该认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承担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实际上还是并未“共同承担”。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该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变化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情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确切。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按照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

  (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取了一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取固定数量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该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该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取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取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该注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取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资金一方获取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该视为约定了提供资金的一方获取固定数额的货币。

  (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

  ①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使用(租用)一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资金作为使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提供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提供约定面积的房屋给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使用。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②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使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解释》所称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应该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殊的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仅提供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取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情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该分别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种情况下,也应该再分两种情况来讨论: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按照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取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此时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种情况,甲、乙双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

  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提供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权和资金。实际上甲方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取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使用权或资金和土地使用权。

有关合作合同范文4

  以下简称为“甲方”

  加勒比海地球村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

  签约日期: 西元20xx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基于互惠合作立场,合作提供服务国人伯利兹投资移民留学业务,(以下简称cacb服务计划),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 cacb计划:

  cacb inc.(加勒比海地球村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伯利兹(或称贝里斯)投资移民留学服务计划,cacb 为central american, caribbean, belize 之简称,因伯利兹,为唯一同时属于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共同市场成员之国家

  二 投资专案

  指乙方开发,并提供甲方销售之土地,房屋,或有关移民留学,退休养老服务之投资计划及服务专案

  三 签证居留:

  指伯利兹之入境签证,永久居留权,工作权等之申请专案

  四 公民护照

  指伯利兹之公民权及护照办理

  五 归化护照

  指取得伯利兹居留权,入境居住满五年后,依法申请归化公民及申请护照办法

  六 留学游学

  指伯利兹之留学游学业务

  七 参考订价

  指乙方提供之 cacb 服务计划之定价

  八 应付款

  指依本协定之cacb 服务计划,乙方服务甲方客户,甲方应支付乙方之款额

  九 签约款

  指甲方或乙方与客户签约之金额

  十 送件款

  签证居留,投资护照,或土地权状过户,至乙方正式送出申请件之时,甲方应缴付乙方之金额

  十一 推荐方

  开发或推荐客户来源之一方,推荐方可为甲方,乙方,或甲乙方授权或合作之第三方。

  十二 签约方

  指与客户签约及收款之一方

  十三 开发方

  指开发客源来源之一方,与推荐方同义

  十四 结案

  指申请案件完成,应收款完成,客户收到委办证件无误。

  十五 开发奖金

  指推荐客户给签约方,由签约收款方支付推荐方之金额,开发奖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全数签约款减去应付款后之50%计之。

  十六 国际快递

  寄交国际快递时,本协议限定为dhl, ups,二家,应清楚书写收件人之地址姓名,联络电话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 甲方同意于伯利兹相关之服务计划专案上以专属之方式,与乙方合作推广 cacb 服务计划,即甲方不得代理或与第三者合作提供相关于伯利兹之服务专案

  二、 由乙方提供cacb 服务计划之参考订价及各服务计划专案之应付款额,送件款额。(如附件一),供甲方参考及推广销售。

  三、 甲方客户将参加cacb 服务计划之费用交付甲方时,甲方以该服务专案之应付款交付乙方。

  四、 若甲方推荐予乙方之客户,直接与乙方签约付款时,乙方应支付开发奖金予甲方

  五、 若甲方推荐予乙方之客户,若由乙方之分支机搆,直接或间接代理机构服务签约或收款时,乙方之分支或代理机构,应支付开发奖金予甲方,

  六、 有关伯利兹留学,移民,投资,不在cacb 服务计划表列上之个案,双方另协定处理之

  七、 除依本协定已签约或结案之佣金,应付款,开发奖金外,双方以无偿方式进行本合约之合作,任一方因本约关系所生之效益或负担,应由该方自行负责,概与他方无关。

  第三条 保证条款

  一、 乙方所提供之服务计划,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变更及改写。

  二、 乙方担保提供甲方之资讯与事实相符,所办理的证件确为伯利兹政府相关机构所核发之证件

  三、 甲方行销广告内容不实以致甲方之客户有所求偿时,概由甲方负责并负法律责任。

  四、 乙方若未能完成甲方客户之签证居留,公民护照之申请案件时,若错误不在甲方,也不在甲方客户,或非因天灾及不可抗拒因素,如政变,战争及不可罪责乙方之因素外,乙方应全额退还已收款额,因产生之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作业办法及付款方式

  一。 签证居留及公民护照法案

  1. 甲方与甲方客户签约后,将甲方客户之证件,以国际快递,寄交乙方指定之地址,并将寄交之提单号码告知乙方,以利查询。

  2. 乙方收取证件,审核无误后,通知甲方将送件款汇寄至乙方指定银行户头,或将送件款交送约定之屦约保证人,并将汇款或收款收据传真予乙方,甲方选择由保证人收款之方式时,应负担屦约保证手续费

  3. 乙方于确认乙方银行帐户或保证人收到送件款后,送出申请件

  4. 乙方完成申请件后,取得该证件影本,传真告知甲方

  5. 甲方于收到证件影本传真后,三日内(不含公定假日)汇出应付款之尾款,并传真告知乙方

  6. 乙方于确认收到尾款后,应于三日内(不含公定假日),应将完成之证件以国际快递寄至甲方指定收件地址,并将寄交查询之提单号码告知甲方

  7. 屦约保证人于确认甲方收到证件后,将暂保管之保证款额拨款乙方结案

  二。 留学及实验移民

  1. 留学及实验移民之应付款,甲方应于签约收款后,七个工作天内, 将应付款汇寄乙方指定帐户

  2. 留学及实验移民之应付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于客户出发前卅日,付清应付款额

  三。 开发奖金

  1. 开发奖金,应于结案后,三个工日内,由签约收款方汇至本协定之开发方或推荐方指定帐户

  2. 开发奖金, 若任何一方于结案前预收佣金或开发奖金,而本案因故无法结案时,若签约方需全额退回客户签约款时,收款方应将已收之金额退还签约方,以便退还客户。

  第五条 合作期间

  一、 本合约之合作期间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并为期壹年,除于本约期届满之一个月前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修订或不续约外,双方同意依本合约相同条款自动续约一年,其后再届期者亦同。

  二、 本合约有效期间内,任一方得于卅日前以书面通知他方终止本合约。

  三、 合作之终止,并不影向合作期间,已签约案件之应付款,佣金,或开发奖金之支付义务或权益

  第六条 区域保障

  甲方于一年内于其所在县市地区,完成十个案件者,或于所在省区完成五十个案者,可要求乙方于该地区不再设代理合作机构,但已设立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合约修改

  本合约未尽事宜,得经双方书面同意后修订或补充之,乙方服务专案价格或专案变更,乙方应于 45 天以前通知甲方

  第八条 转让禁止

  甲方未经乙方以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约下之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但甲方之母公司、百分之百持有或股权超过1/2的子公司则不受此限。

  第九条 合约生效

  本合约书乙式,经双方签名传真后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职 称:董事长

有关合作合同范文5

  甲方(投资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合作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就_市东街锦X酒店经营合作有关事宜,本着自愿、平等、坦诚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以权属其位于_市_路1、2号的“东街”酒店式公寓房屋的使用权作为出资与甲方合作经营锦X酒店。

  乙方的出资合作房屋为: 栋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栋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栋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栋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栋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栋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计: 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上房屋的装修标准及配套设施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 合作经营方式

  由甲方提供经营资质、经营投资、经营管理,乙方提供单位房经营场地,由甲方按酒店总体经营规模投资配置酒店全套设施及配套装修,包括家用电器、家具等,并承担有关物业管理费;酒店由甲方进行专业化统一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乙方按合作约定获取固定利益回报,不承担甲方的经营风险。

  (二) 合作利益回报方式

  1、 乙方以安揭方式购房的:

  (1) 20_年内,乙方凭东街业主至尊金卡在东街锦X酒店享有免费固定消费额元(总房款的30%,即为首付款额),该免费固定消费额仅用于住房免费服务,不包括其他消费。

  (2)乙方在合作中期限可获得相当于购房合同认定的购房总款70%的合作固定利益回报,并同时获得该物业向银行贷款20_年的贷款利息(随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该合作固定利益回报按月均分兑现(保证乙方按月向银行交付月供款)。

  (3)实施方法:由乙方办理完毕该物业相关银行按揭手续后,将银行提供乙方的专用帐号交甲方存档(供甲方用于支付乙方合作利益回报使用)。合作利益回报起始日期为签订本合同后该商品房银行按揭手续办理完毕贷款到位之日起算。

  2、 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

  (1)20_年内,乙方凭东街业主至尊金卡在东街锦X酒店享有免费固定消费额元(总房款的30%,即为首付款额),该免费固定消费额仅用于住房免费服务,不包括其他消费。

  (2)乙方在合作期限中可获得购房合同认定购房总款120%的合作固定利益回报(即:前20_年每年固定回报7%,后5年每年固定回报10%)。该合同固定利益回报按月均分兑现。合作利益回报起始日期自乙方已按购房合同规定付清该房全部房款之日起算(以交款凭据为准)。

  (3)实施方法:当乙方已付清全部房款、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预付第一年合作期中前半年的固定利益回报。此后,依次类推,由甲方于每半年第一个月的3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或转入乙方指定帐号。

  3、 乙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的合同固定利益回报方式:

  第四条:东街业主“至尊金卡”使用规定

  1、 乙方享有东街业主至尊金卡一张,凭卡在合作年限内按相关规定享有免费固定消费额;每年中当超过

  2、 乙方在持卡享受固定消费额时,均按东街锦X酒店经营期间向公众公示的客房门市价40%的价格结算。

  3、 为减轻东街旅游高峰期的接待压力,乙方的消费时段在国家法定黄金周内(元旦三天、春节七天,五

  4、 金卡不限制卡主的每日订房使用,但每年数额一次性使用时必须提前5天预约;旅游黄金周期间订房

  5、 凭卡可享受观看《印象 _X》门票门市价6折优惠。

  6、 以上免费住宿消费额仅限于业主金卡拥有者及卡主授权入住并拥有卡主专用密码者。

  7、 至尊金卡可转让,继承,挂失,其使用权可由卡主自由赠与他人,期间,卡主应告知接受者使用密码,

  8、 当乙方享受完全部免费住宿消费额后,乙方仍可凭在东街锦X酒店享受入住优惠价格,但须以现金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依法独立自主开展酒店经营活动,在保证乙方应得权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有权将公寓出租经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合作投资固定利益回报,不得拖欠。

  3、 甲方自负经营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

  4、 甲方应守约出资为乙方的投资合作房进行内装修、配置家具、电器等配套设施,在合作期内按使用年

  5、 甲方因统筹经营需要,东街B、C段楼房现尚未安置家具、电器,甲方应在合作期内完善一切同等配

  6、 合同期间,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房屋平面布局作相应改变,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和用途。

  7、 当合作期满,甲方应将乙方的合作房按原装修标准的7成新、电器设施能正常运转标准归还乙方。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执行本合同规定,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得应得权益,不承担甲方的经营风险,不干涉

  2、 合作期间,为维护酒店形象、统一管理,乙方不得在房屋内擅自放置自有物品,不得擅自处置客房内

  3、 乙方在合作期间若想转让合作房产的,由发生买卖的双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所发生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时兑现乙方应得的固定利益回报时,按逾期款额每日向乙方支付1%的滞纳金,并承担当期

  2、 在双方合同期间,任何方不得提前解除合作经营合同,乙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使用权,违反者即视为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自行解除,甲、乙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

  2、 因合作需要,经双方商议同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变更合同内容。

  3、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根据当时市场行情商定继续合作方案,续订合作合同,乙方亦可随自身意愿选择其他处置方案。

  第九条: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合作合同范文6

  甲方:广州浩视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乙方:广州新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双方就租赁道闸杆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范围:

  乙方承租甲方所签属的物业管理下的地上停车场出入口道闸。

  第二条:交付及设施安装及维护: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前述租赁物交予乙方使用。

  2、所有乙方使用的设施由乙方自主进行设备提供和安装,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电源;设施的安装必须经甲方同意批准方可进行施工。后期维护需要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配合,甲方应确保使乙方安装使用的设施不会人为损坏或者恶意使用导致损坏。

  第四条:租赁费用:

  1、 道闸租赁费用为每台 元/月。共计台,月租金为元。

  2、 除以上费用外,甲方不得就该租赁事项向乙方主张其他费用。

  第五条:租赁期限及使用范围: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第六条:付款周期及支付日期:

  1、租金以 进行计算和支付,支付金额为元,大写:(含税);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及义务:

  a、 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进行设施更换与安装

  b、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安装用电和道闸灯箱日常用电

  c、 甲方有义务保护所安装的道闸灯箱设施不受到人为损坏

  d、 不论道闸杆整体设施因为什么原因受到损坏,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

  e、 甲方应确保该租赁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乙方可自由使用本合同约定租赁物,否则,因此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使用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赔偿。

  2) 乙方权利及义务:

  a、 乙方有权利拒绝甲方非协议内的其他要求;

  b、 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双方协商条件下,乙方有权利利用所安装的道闸杆整体设施进行自主经营。 c、 在收到甲方关于道闸横杆受损的报告后,乙方有义务尽快协助甲方对横杆进行维护或更换。 d、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及有关医疗等不良广告。

  第八条、协议终止事宜:

  1、 由甲方进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在乙方确认后退还剩余期限之租金,以及支付乙方的灯箱设施拆装费和其他杂费,如果乙方灯箱仍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灯箱广告正常发布,双方协商更改合理位置让乙方继续广告宣传。

  2、 由乙方进行单方面终止协议的,应提前20天通知甲方,在甲方确认同意其请求后,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而不作为乙方违约,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协议为乙方正常提供供电(特殊原因停电或者设施损坏不在此范围内),应赔偿乙方损失及因此对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所致损失;

  2) 乙方在广告发布时不遵守协议内容者,发布违禁广告的,甲方有权利对广告进行拆除;

  3) 单方面解除协议而不通知对方者,应按照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双倍赔偿;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如果在合同期内对道闸机位置进行更换或者设备更新,提前15天通知乙方,在甲方施工期结束后,按照实际占用时间将乙方租赁期限相应延长即可,双方签署附件与本合同同时存档。

  合同期内经营场地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期满:

  在租赁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后10天内将所有设施拆卸完毕,拆卸时甲方应派人监督协助;

  第十二条:双方协商事宜:

  第十三条:责任归属:

  1、 甲方在出租设备时,若提供的设备老化而不更换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零件损坏时,其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属于技术故障甲方无法单独作业的,可以要求乙方技术人员义务进行协助.

  2、 因车辆行驶失当造成的碰撞导致横杆损坏,由甲方人员提供现场证明,由肇事方进行赔偿,赔偿款项归乙方重新购置横杆使用;

  3、 其他责任造成的横杆损坏,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

  4、 横杆本身非事故导致的操作失灵由乙方提供技术人员,经甲方认可后进行责任鉴定。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协议项内发生争议时,可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解决无效情况下可提交清远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起,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六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 约 代 表:签 约 代 表:

  公 司 地 址:公司地址:

  公 司 电 话:公 司 电 话:

  帐 号:

  开 户行: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