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作协议共五则3篇(与银行合作协议模板)

时间:2022-12-27 18:42:4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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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作协议共五则3篇(与银行合作协议模板)

银行合作协议共五则1

  银行和企业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乙方:山东XX有限公司

  山东XX基地项目,作为济南市的重点经济建设工程,受到省市区三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关注,为加快项目建设、招商、运营管理进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乙甲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甲方积极支持乙方的项目建设和运营。

  第二条为了解决乙方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甲方愿在乙方项目建设期间,积极为乙方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乙方应完善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并向甲方报送工程建设和招商进度等相关资料,甲方积极配合并协调相关贷款手续的完善与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承诺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针对合作项目给乙方授信并提供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65%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乙方一期物流市场(共计平米)和现代

  国际城(国际品牌汽车4S店,共计平米)的前期建设手续费、设计规划费及建设成本预算为亿元人民币,公司投资方即上市公司的控股方中国XX集团公司,投资2亿元,项目建筑商垫资1亿元,由订制大型仓储设施的业主支付先期建设工程款亿元,需向金融部门通过贷款方式支持亿元。

  第六条在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贷款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项目建设形象进度需要所提报的资金需求量优先发放贷款。

  第七条甲方承诺在向乙方发放借款时,其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本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利率。

  第八条在具体项目的建设期间,双方应当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资金用途实行监督。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浙江商会成员企业中广泛宣传甲方在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及延伸工具等多项服务内容方面的优势,并积极推荐商会内部的优质客户在甲方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协助甲方吸收更多存款。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

银行合作协议共五则2

  编号:___ _______

  _2010__ 月__日签署:

  业务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

  贷款人:

  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

  贷款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贷款人与借款人(见下文定义)签订《借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汽车消费贷款”)。

  2.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担保公司同意就汽车消费贷款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公司接受借款人的反担保并办理以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经协商,担保公司和贷款人就连带责任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为合法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营业机构;本协议所指借款人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买的借款人。

  第2条 贷款人同意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同意按照贷款人提供的格式与贷款人签署保证合同,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第3条 双方同意,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单笔最高担保额 万元。双方将在上述贷款担保总额度及单笔最高限额范围内进行业务合作。

  第4条 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单笔汽车消费贷款在发放前,担保公司须按贷款金额2%的比例向上述账户缴存保证金,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并不构成违约。担保公司同意将该笔保证金质押给贷款人。

  第5条 担保公司应于借款人按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完整的贷款担保申请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的初期资信调查及审核工作。如果担保公司审核后同意借款人的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担保函,贷款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6条 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办妥反担保抵押的相关手续原件交给贷款人备案。

  第7条 如果担保公司不能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应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一笔金额与担保公司实际担保的贷款额度相等的款项(以下简称“补交的保证金”);如果担保公司未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保证金账户存入补交的保证金,贷款人有权:(1)从保证金账户内一次性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汽车消费贷款的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2)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如果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补交的保证金,并且在存入补交的保证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同意担保公司支取补交的保证金。

  第8条 如借款人在任何一个月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汽车消费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时,贷款人在逾期之日起10天内书面告知担保公司,贷款人将于下一还款日的次日直接从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相应的款项以偿还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相关款项。在借款人偿还逾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后,贷款人应退还给担保公司已扣划的款项。

  第9条 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本息或出现其借款合同项下的他违约事件或借款人发生贷款人认为无法正常履约的情况时,担保公司授权贷款人于前述事件发生日的次日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汽车消费贷款的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在贷款人作出上述扣划后,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扣划的金额。在上述情况下,贷款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并协助担保公司办理有关债权的转移手续。

  第10条 在汽车消费贷款被全部清偿之前,如果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因任何原因低于贷款余额的,担保公司应及时补足,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第11条 合作期内,担保公司担保项下汽车消费贷款30天以上逾期率达到3%或者损失率达到1%,贷款人有权停止与担保公司合作,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第12条 贷款人有权监督担保公司对外业务担保情况和财务经营状况。如果担保公司对外业务担保和偿债能力有所下降,可能影响与贷款人的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贷款人有权减少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担保额度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关系。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关系终止后,担保公司已按照相关保证合同承担的担保义务继续有效。

  第13条 担保公司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担保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及进行业务活动; 担保公司为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如果担保公司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或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或同意,担保公司应确保该等批准、许可或同意均已适当获得和完成并且合法有效; 担保公司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担保公司的章程或批准文件(如有)以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违反适用于担保公司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构成担保公司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担保公司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或担保公司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担保公司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

  7未发生担保公司主动进行的或由第三方针对担保公司提起的任何清算或破产程序; 在担保公司财产、资产或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上未设定担保,但是在通常的商业活动中为遵守法律而产生的留置权或已事先书面告知贷款人并取得其同意的除外; 担保公司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而收到任何款项,只要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担保公司应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借款人尚未清偿的债务为限),从而履行其尚未履行的担保责任。

  第14条 本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任何一方对上述任何条款的违反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而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赔偿金自违约事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每日收取。

  第15条 担保公司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1)发生承包、租赁、联营、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作等经营机制变化;(2)注册资金减少;

(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或被撤销营业执照;(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1)、(2)项的情况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发生前款其他情 形应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贷款人。在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 得到重新落实之前,担保公司将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第16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17条 本协议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借款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协议所担保的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与保证有关的条款的效力,担保公司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并且,担保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担保公司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18条 贷款人已提请担保公司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担保公司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19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

  合同解决。补充合同(如有)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 贷款人给予担保公司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担保公司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21条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须取得担保公司的同意。担保公司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22条 担保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其担保的所有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消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23条 就贷款人而言,本协议项下的安排为非排他性的安排,贷款人可在担保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但担保公司仍应对之前已发生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责任。

  第24条 本协议与保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应与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25条 在业务合作中,双方应相互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双方在合作中取得的客户资料、相关的业务资料,不得作为本协议规定之外的目的使用。

  第26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叄年。

  第27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公章)

  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银行合作协议共五则3

  个人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东营市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培养和发展东营市个人贷款购房市场,向广大市民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的贷款担保种类主要为个人购房贷款,其他贷款担保类型可视市场发展另行补充。

  第二条对经甲方审查符合个人购房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申请人同意采用此种担保方式,甲方则通知申请人向乙方提出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其担保并出具《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后,甲方即可同其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及期限应与《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相同并不超出甲方设定的上限。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内所载明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及因借款人原因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甲方应即时催收逾期贷款并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以乙方收到甲方送达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最后两个月中的任何一个月不还款(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在借款到期后15天内不还款),在收到甲方《催收贷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在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余额。

  第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的,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同意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监护人;

  3、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承担债务。如继承

  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同意代为还款,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不得拒绝,并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利率调整,无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因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资信,乙方承诺在出具任何一个《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之前,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物,并办理有关合法的登记手续。如果甲方放弃对乙方的担保追索,乙方应将抵押权转让给甲方。

  第九条每笔贷款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保证期间的延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债务清偿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还清贷款证明。

  第十条担保期间,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他足以影响保

  证能力的变故,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项下全部担保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乙方做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承担。如甲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由乙方或做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提供为甲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保证各自出具的各类书面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乙方每月向甲方书面通报担保中心对外担保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并正常办理结算业务,乙方在甲方存放的担保保证金应专户储存,并按建住房(2000)第108号文规定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帐户,办理担保业务的额度不能超过担保保证金的30倍,如有突破,乙方应及时补充担保保证金存款。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存入不低于其担保贷款存量的三十分之一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数额可随贷款存量的增减而增减,保证金户余额不得低于壹拾万元,与存量相当的保证金甲方予以冻结,但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代被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事由时,甲方有权自乙方保证金帐户扣收贷款。

  第十五条本协议执行期内,任何一方要更改协议内容,须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修改;如不能达成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