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勤制度3篇(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时间:2022-12-24 04:34:3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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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勤制度3篇(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1

  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10:00—14:00

  下午工作时间:15:30—19:00

  二、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部门签到表上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各部门部长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到部门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部门负责人10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1.迟到:

  职工应在10:00之前到岗,10:00-10:3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以示警告。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当月累计旷工3天,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予以严重警告。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天以内(含2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离京)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

  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假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班

  如有特殊情况在正常工作日期间需要加班,需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在考勤表上如实登记。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需经“中心”主管副主任以上批准,部门负责人在考勤表上如实登记。

  十二师建设项目管理中心2011年4月26日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2

  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10:00—13:30

  中午休息时间:13:30—15:30

  下午工作时间:15:30—19:30

  星期

  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部门签到表上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1.迟到:

  职工应在上班时间5分钟内准时到岗,超过5分钟一律按照迟到计算。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月工资百分之一计算。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10分钟以上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每次扣除月工资的百分之一。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2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1小时至半天以内的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

  1天以上(含1天)事假报原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并将假条提交“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职工全

  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中心”主任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向“中心”主任报批签字,否则按事假处理。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3

  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中心”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

  中午休息时间:12:00-13:30

  下午工作时间:13:30-17:00

  星期

  六、日为法定公休日。如中心需要必须上班。

  二、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由办公室将月考勤表交提院长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院长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到办公室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主管负责人10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1.迟到:

  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5-9:00之间到岗者视为

  迟到。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5%。

  2.早退:

  即在不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

  小时之内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

  当月全部工资的5%。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

  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

  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

  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10%。

  当月累计旷工3天,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并说明事由。半天以内

  事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半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超过一天以上请假填写事假条;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

  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

  扣除年底核算的相应月奖金。

  2.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2

  天以内(含2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部门负责人报

  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

  通知主管副主任,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

  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

  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

  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

  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

  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

  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

  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

  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

  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

  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

  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

  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

  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

  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

  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

  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假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

  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

  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

  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

  规定的,在下一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

  不得跨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

  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

  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班、加点(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在正常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

  需要加班,需由院长批准,办公室负责在考勤表上如实登记。

  事业单位加班费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1.周末休息不安排调休的,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日工资×200%。

  2.法定节假日加班,不管有无调休,必须支付3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以春节为例)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日工资×3天(大年三十到正月初二)×300%+日工资×4天

(正月初三到初六)×200%。

  3.周一至周五加班(即加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日工资×150%。

  注: “日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天(月计薪天数)。

  饶河县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