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3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4 18:39:07 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3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供大家参阅。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3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由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大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农户发放的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经营为抵押物,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农业生产经营性贷款。

  贷款对象:

  在修水县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的法人(含农村专业合作社)。

  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共性条件:

  从事土地耕作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情况政策;

  信用观念强,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本息及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要求:

(一)企业法人或农村专业合作社

  合法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经营权存续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

  具备相关技术及设施条件、有效的市场渠道,且从事种养殖及加工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 种植面积50亩以上。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

  本地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贷款期届满不超过60周岁; 经营权存续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三)一般农户

  本地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贷款期届满不超过60周岁; 经营权存续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从事种植业2年(含)以上,养殖业3年(含)以上,有较丰富的种养殖经验及技术。

  贷款用途:

  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业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用于农业生产集聚、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用途满足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求。

  贷款期限:

  单笔期限不超过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且不超过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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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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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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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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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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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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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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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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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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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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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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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 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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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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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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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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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由县农委协调就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和县农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县农委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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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向县农委征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共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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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鼓励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及经营权人依法投资形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本办法所称承包是指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户家庭通过确权确地,确权确股(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秉承“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现有的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的规划用途,抵押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五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由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流转、评估和处置流程。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转让或互换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七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转让或互换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存在共有人的,应提交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依法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并取得区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已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土地流转费;

(四)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从承包方流转土地的,申请贷款时应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

(五)申请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的,申请贷款时应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获得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符合各区合同联合预审联席会议机制管理要求;

(六)已向发包方书面备案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事宜。

  第九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十条 下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暂不得申请抵押贷款:

(一)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有权属争议;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或受其它形式限制;

(四)承包地已毁坏或灭失;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抵押贷款的情况。

  第三章 抵押价值认定和登记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土地附着物的价值、预期收益、财政补贴、已支付的土地承包费用、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因素。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贷款合同。

  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还应当与第三方签订担保合同。其中,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需要办理抵押或出质等登记手续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或出质等登记手续,担保物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三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抵押登记管理制度;

(二)开发运维抵押登记信息系统;

(三)及时、准确办理抵押登记有关事项;

(四)妥善管理抵押登记档案;

(五)提供抵押登记查询等其他服务;

(六)协调区内相关部门,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抵押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共同持下列材料办理抵押登记: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抵押、贷款合同;

(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

(五)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申请贷款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审批的,应提供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其它相关材料。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于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书;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七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书和抵押登记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清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和还清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审核。对符合变更或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或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九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后,抵押人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土地征收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抵押权的监管和处置

  第二十条 各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指导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或其他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可对抵押清偿贷款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采取协助流转等方式进行处置,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处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价款,在支付完发包方或承包方相关土地费用后,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如不足以偿还债权的,则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如债权清偿完毕,仍有剩余的,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人通过交易平台或其它方式处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时,承包农户和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三条 因处置而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四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通过处置而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转期满后应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返还给承包经营权人。

  第二十五条 以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通过处置而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转期满后应将承包土地经营权返还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贷款操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以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具体表示方式应为在相应期限LPR的基础上加减点。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二十九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机制

  第三十条 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增信作用,鼓励对通过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鼓励涉农区与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弥补其代偿风险,鼓励其做大担保业务,降低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强化属地政府业务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作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保险业务,为借款人提供保险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如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3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上级有关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整体部署,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为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统筹与稳妥推进相结合。各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关系,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完善政策扶持为支撑,鼓励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是坚持依法有序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原则,认真总结我县前期经验并借鉴其他先行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强化各方协调配合,在试点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利用2年时间,在全县深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基本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能够便利地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力争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四、试点主要内容及任务

(一)加快确权登记颁证进度。按照《京口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京口县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到应签尽签、应建尽建、应发尽发。加强权证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变更管理工作。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登记颁证信息化管理。至2016年底,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实现全覆盖,应签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应颁发权证的颁发率达到100%,实现农民承包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证地、证户、证薄“三相符”。

(二)优化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服务。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应产权管理范围,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抵押登记流程,规范抵押格式文书。建立抵押登记代办机制,由镇(街道)代收抵押申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统一限时办理。支持以原承包户签订的流转合同作为权属证明,为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使用、收益等权益提供抵押登记服务;支持以抵押双方商定的价值确认书作为抵押登记的价值认定依据。对用于抵押的承包经营权要进行审核和公示,确保没有权属争议。继续严格执行免收农村综合产权抵押登记费政策。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进行再抵押或再流转,其所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加强抵押物监管。

(三)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权益类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服务。要加强对农村权益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相应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其评估行为和收费标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抵押价值可由以下四种主要方式合理确定。一是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二是金融机构自行评估。三是委托经借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四是委托有关专家测算。其中,抵押物价值由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评估费用应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我县不同区域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指导价格,供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参考。

(四)强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依托县、镇(街道)、村(社区)和农户终端“四级联动”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收益等权益和相关种植(养殖)物及附属设施等提供规范的交易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引导鼓励承包户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自发流转或委托统一流转的,均需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地块座落位置、流转面积、四至、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到所在村土地流转服务站、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统一流转的应到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镇(街道)、村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土地流转档案。

(五)建立健全抵押物处置机制。建立抵押物处置的协商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抵押物处置效率。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在保证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贷款人对抵押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是转让,依法通过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依法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五是其他合法形式。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应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配合办理产权流转及变更、转移等登记手续。

(六)认真做好金融支持工作。一是扩大机构参与覆盖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发挥自主创新权限大、机构下沉的优势,深化农村产权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发挥主力军作用,其他分支机构要向上争取试点政策和创新权限,抓紧制定相关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二是优化贷款操作管理。金融机构要结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农村土地流转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建立抵押贷款流程图和办贷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办贷效率。三是降低融资成本。对发放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贷机构应给予优惠利率,原则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30%。四是积极创新融资模式。推广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小额循环贷款,满足农村小额信贷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村承包土地的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与土地经营权一并抵押,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开展年审制贷款、分期分段式、宽限期等还款方式创新,减轻借款人转贷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满足农业生产中长期信贷资金需求。

(七)构建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政策激励措施。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本息净损失或部分净损失的,县财政给予承贷金融机构50%比例的风险补偿(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具体办法另定)。该承贷金融机构负有对债务人追偿责任,对追偿回收的资金按补偿比例分配。二是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在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抵押物(农作物),原则上要求其参加农业保险;大力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三是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融资增信作用,鼓励和推动其积极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四是落实信贷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按季继续纳入县本级财政性资金“贷存挂钩”考核。五是在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考核中实行单列专项考核。六是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

(八)持续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力度,健全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创建成果转换与运用,增加农户贷款的可得性。通过多种途径对农户进行宣传引导,提高信用意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创造良好信用环境。探索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信息纳入农户信用系统,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2月—4月)。成立全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和银行,明确目标任务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召开全县银行行长工作会议专题部署,督促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制定本机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相应推进计划。

(二)推进阶段(2016年5月—2017年9月)。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健全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推动出台风险分担和引导激励等配套政策。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发推广适合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扩大业务覆盖面,推动抵押贷款增量扩面。及时将试点业务推进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适用问题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指导小组,从更高层面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底)。认真总结提炼试点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完成上报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是一项工作领域宽、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的系统工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照试点工作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相应推进领导小组,落实牵头管理部门和明确工作职责。

(二)加强监测考评和信息反馈。县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按季统计并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监测试点工作进度,及时向上级报告试点情况和反映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大政策宣传。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进村入户活动,借助微信公众号、政务网、有线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让更多农户知晓政策和贷款品种,使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及时报送活动信息,提高活动的影响面,在全县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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