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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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3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1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11 号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为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整治重点内容包括: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 “平安畅通县(区)” 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2

【发布单位】泉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8-10 【生效日期】2007-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泉州市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努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一、土方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建设、行政执法、安监、路政等部门配合。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辖区建设工程所在地,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对工程运输车进行重点整治,包括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逾期未年检、无证驾驶、准驾不符、假证、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车、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交通、路政、公路稽征等部门要集中力量到辖区工程所在地,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对工程运输车重点查处超限超载、不缴纳公路规费等行为;三是行政执法、路政等部门要对辖区建设工程所在地周边道路两侧乱摆摊、乱设点、违章搭盖、不按规定装载、滴洒漏等现象开展集中整治;四是建设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之前将所使用的工程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情况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同时,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督促工程项目部对工程施工车辆及其驾驶员要做到手续完整,杜绝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的车辆。

  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国资委、交通局运管处、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抓好落实。一是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二是客运企业要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三是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四是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五是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坚决清理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三、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分别由公安交警、市政公用事业、教育、交通部门牵头,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一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二是市政公用事业部门牵头,公安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三是教育部门牵头,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强化校车管理,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其他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四是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警、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五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发出公告,并定期抄送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六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与发证工作;对申请办理增驾大、中型客车驾驶证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七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规划、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市区主要路口,包括过街天桥、下穿通道以及内环路规划、改造、建设等道路建设工程;合理规划、建设、管理停车场,在新建、在建住宅小区、综合大楼,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停车泊位;八是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交通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牵头,公安、交通、教育、农业等部门配合。一是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交通、农业(农机)、公安交警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安全整治,对无牌无证、外挂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三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教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线,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四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五、路面巡查与监控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公路、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公司等部门(单位)配合。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力度,强化道路管控,重点查处仍在使用的报废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交通、公安交警、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三是公安交警、交通、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公司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9座位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载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载客车所在企业承担;同时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四是公安交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解决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五是高速公路公司、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六、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配合。一是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二是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责令其设置反光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公安交警、交通、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设置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登记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各机动车检测机构严把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四是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或未经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治理超限超载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计重收费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高速公路交警、公安、交警、公路部门配合。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市重点检测站要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二是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抓紧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四是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高速公路交警、路政等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五是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公安交警等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六是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七是交通、公路、高速公路交警等部门要加快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八、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配合。一是交通运输企业要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市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二是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市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九、营运汽车GPS服务系统建设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市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十、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安全带监督检查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配合。从2007年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要加强监督。

  十一、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排查治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公路等部门,针对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或多发地段的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事故成因,研究治理措施,制定处理办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年提出改造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危险路段改造的资金投入,逐步解决危险路段的治理问题,努力减少危险路段的数量,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二、道路安全生产风险金制度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财政、安监、交警等部门配合。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待省有关部门制定后,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十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由公安交警、市政公用事业、交通部门分别牵头,宣传、教育、司法、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辟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广播电视要在重要时段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纸要开辟专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二是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强化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严格奖惩制度;三是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育计划,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四是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分别牵头,宣传、教育、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继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十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公安交警或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监察、交通、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配合。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188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限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时限要求批复,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批复要求,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的制定、工作规划、责任制分解考核、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政策的实施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公安、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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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3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38号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2006-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工

  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

(省经贸委、省安监局二○○六年二月)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细化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牵头单位: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将各类事故控制目标、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每个人。重点强化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建立“一把手”履职考核制度,在考核各地、各部门责任制完成情况的同时,考核“一把手”履职情况,并将考核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一把手”责任。

  二、抓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落实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安监局

  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福建煤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

  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制度,抓紧研究制定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等政策,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等。研究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安全生产重大及基础性技术攻关、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表彰、关系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具体分工:

(一)矿山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配合;

(四)建筑施工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五)烟花爆竹企业三项经济政策的研究,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六)以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等政策研究,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贸委、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七)推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改革政策研究,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单位配合;

(八)研究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基金,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三、抓好煤矿等行业的改革重组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集团公司等

  加强全省煤炭资源规划,规范推动煤矿资源整合,扶持省属煤矿和大煤矿。出台相关政策,调整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煤矿的经济利益关系,支持省煤炭集团公司开展资源整合,发挥省属煤矿在矿山救护、技术服务、特殊工种培训等方面优势,实现以大矿带小矿,全面提高。从省属煤矿选择安全质量标准化好的矿井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省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上新的台阶。

  具体分工:

(一)加强全省煤炭资源规划,规范推动煤矿资源整合政策的研究,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二)出台相关政策,调整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煤矿的经济利益关系政策的研究,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单位配合;

(三)开展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福建煤监局、省质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煤炭集团公司等单位配合。

  四、抓好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协办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消防总队等

  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设施保障。加大政府在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及重点行业和领域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科研攻关等方面的投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技术装备规定,加大各级安监机构技术装备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分工:

(一)加大企业安全投入政策的研究,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二)加大政府公共安全投入政策的研究,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消防总队等单位配合;

(三)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技术装备政策的研究,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海事局、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消防总队、省公安交警总队、省电力公司等

  全省继续开展煤矿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安全、学校安全等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继续把煤矿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各专项整治都要建立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努力改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具体分工:

(一)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等单位配合;

(三)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公安交警总队、省经贸委等单位配合;

(四)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分别由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交通厅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五)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省供销社、省质监局等单位配合;

(六)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消防总队、省经贸委、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民族宗教厅、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等单位配合;

(七)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由省建设厅牵头,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及相关单位配合;

(八)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省质监局牵头,省经贸委及相关单位配合;

(九)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省旅游局牵头,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林业厅、省民族宗教厅、省消防总队等单位配合;

(十)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及相关单位配合。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牵头单位:省直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

  协办单位: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指导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具体分工: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工作,由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

(二)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监督作用工作,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由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

(四)指导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由各行业、各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等单位配合。

  七、抓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

  牵头单位:省政府安办、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协办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各有关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第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使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人心。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具体分工: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各新闻媒体配合;

(二)认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第五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省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企业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牵头,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八、抓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协办单位: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研究《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指导意见》等,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及程序,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部分行政执法权问题。

  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协办单位: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和装备,切实提高其权威性。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研究成立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总队、中队、大队,配备相应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设立省、市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省级矿山实验室、非矿山实验室和职业危害实验室。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活动,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

  十、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协办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等单位

  继续搞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努力促进供求基本平衡。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低耗能、环保型产业项目,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坚决淘汰严重耗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减轻安全生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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