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17号令3篇(重庆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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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17号令3篇(重庆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17号令1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1 第五条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生产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的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进。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湘江新区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新建项目、湘江以东二环线以内所有新建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15年7月1日开始,湘江新区,湘江以东三环线与黄新大道(东八线)围合区域以及《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中长沙县暮云镇、跳马镇的主要建设区的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12月1日开始,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主城区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7月1日以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审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项目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第二十八条 经现场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17号令2

  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集中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中的技术、质量管理。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使用单位进行的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应具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

  第四条 搅拌站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控制原材料进场、检验试验、配合比设计、原材料计量及交货等关键过程,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质量的持续稳定与提高。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臵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 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 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

  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

  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

  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资料管理人员、计量管理人员若干名,其人员数量及能力应满足管理职能的需要。其中:应至少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两名,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控制与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资料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应至少配备计量管理员一名,负责搅拌站计量管理工作。

  搅拌站应具备与预拌混凝土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试验室应配备满足混凝土生产所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准确度等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和混凝土生产的需要。

  2、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试验环境,养护室及制作间的环境应符合GB-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规定。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

  3、试验室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及其能力要与其所开展的试验项目规模和内容相适应。试验室负责人应从事过试验工作,并具有较丰富的试验管理经验。试验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且试验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到80%及以上,无上岗证者不得独立从事试验工作。

  4、试验室应具有完善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试验管理、配合比管理、试验资料管理、试验室安全、试验操作规程、设备仪器使用及定期保养、标养室管理、试验委托、试验数据分析、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九条 设有分站的搅拌站,其分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应纳入总站(中心站)管理中,执行总站(中心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定。总站(中心站)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分站的技术质量决策和技术问题处 理,并负责各分站大体积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特殊要求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季节性生产技术方案、特殊重要工程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等重要方案的审批。

  第三章

  合同技术管理

  第十条 采购合同

  搅拌站应选择和使用质量稳定的原材料。材料分供方的选择应按照本企业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对供方的产品性能、质量、履约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社会信誉,以及类似产品的历史情况等进行评价。

  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供方应提供的技术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场质量证明、具有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等。

  第十一条

  混凝土生产供应合同

  搅拌站应按其企业资质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并与使用单位签定书面合同,禁止口头合同。

  合同中必须要明确对技术质量的要求和检验标准,明确规定双方在技术质量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各项技术条款的约定要清晰、明确,不得有模糊概念。技术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位臵及交通状况;

  2、供应部位和供应量、浇筑方法、供应速度、施工季节;

  3、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指标;

  4、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性能要求(如坍落度、和易性、温度要求、初凝时间、终凝时间、抗冻、抗渗、缓凝、水灰比、砂率、含碱、含气量、氯化物含量等);

  5、服务要求,如供应要求、生产调度的现场协调指挥、供应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等。

  合同评审应按照企业合同管理及《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对其性能及本单位的生产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必要时合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评审和论证应形成文字记录,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

  凡由使用单位提供的专用配合比、外加剂、掺和料和指定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凡由几个搅拌站同时向一个用户供应混凝土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浇注部位及质量责任。

  重要、重点工程合同和重大技术合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签定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生产任务单,进行生产技术交底。

  第四章

  原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 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十三条 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对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等进行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应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随机取样检验和试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复试。

  第十四条 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质检部门和试验室应定期对已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和试验,保证材料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六条 材料进站及生产过程中,经检验和试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应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臵,当可采取技术措施使用时,须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所有进场原材料应按厂家、品种、规格、型号分仓存储,仓位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存储,防止水泥受潮或变质。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存储,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料混杂。

  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存储,并应具有防止质量性能发 生变化的措施。粉状外加剂应单独存放,标识清楚,防止受潮。

  集料的存储应保证集料的均匀性,不使大小颗粒分离。同时应将不同品种、规格的集料分别存储,避免混杂或污染。集料的存储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化路面,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采用封闭式料仓。

  第五章

  配合比管理

  第十八条 混凝土配合比,应由试验室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单位原材料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本单位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水平,通过试验选定。

  第十九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应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依据合同要求的规定进行。执行的配合比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及合同对混凝土强度等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应建立混凝土试配记录台帐,对试配结果进行优选,确定配合比使用范围。有下列情况时应对配合比进行重新设计:①原材料产地、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②重点工程或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③配合比间隔一定时间未使用的;④混凝土施工季节变化时。

  第二十一条 配合比试配记录必须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认。配合比通知单必须经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放,配合比通知单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定期存档。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要求、高技术难度的混凝土应制定技术方案,根据合同要求和技术方案进行配合比设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试配、模拟生产等程序进行充分验证,必要时应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重点、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难度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及签发等应由搅拌站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六章

  生产及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生产前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重点、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有特殊难度的混凝土生产前,应单独编制生产技术方案,并经过搅拌站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 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由生产部门组织技术、质量、试验等各相关部门进行开盘鉴定,对配合比的符合性进行确认。根据开盘鉴定结果,由生产部门组织生产,根据合同要求下发生产任务单,进行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搅拌楼操作人员开盘前,应根据生产配合比和任务单,检查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设备运转情况,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开盘。

  第二十七条 搅拌过程中,搅拌机操作人员应按照配合比通知单中各种材料用量准确计量,随时观察搅拌机设备的工作状况和混凝土的出机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当需要调整时,应由搅拌站指定的人员进行调整,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质量检查员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对混凝土生产质量状况进行连续监控。

  第二十八条 混凝土质量检验

  应定期对搅拌机的计量系统进行静态校核,发现异常时(混凝土质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校核,必要时进行动态校核。以确保搅拌机计量装臵的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搅拌时间可参照搅拌机使用说明,如有特殊要求应通过试验确定搅拌时间。

  每日应对砂、石含水率、砂含碎石等指标进行测试,并根据原材料的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每班应对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进行检验,控制生产过程中混凝土的质量;和易性抽检频次依据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试验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不同龄期的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抗渗、抗冻、抗折等性能的试验。

  经检验试验确认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合格后,方可签发《混凝土运送单小票》。

  第二十九条 混凝土出厂及运输

  在装料前混凝土运输车内不得有积水。

  混凝土出站前应认真对司机、运输单进行查验,对混凝土的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运输应按混凝土运输单所示地点合理选择交通路线。运输途中搅拌筒不得停转,严禁在运输途中无故停留做与运输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条 季节性施工 雨季施工。雨施前应制定雨施方案,并做好雨季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雨后,生产部门应对正在供应和即将供应混凝土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防止出现罐车、泵车打滑、陷入等事故;合理调度,避免混凝土罐车在现场长时间等待。应将粉制材料、易受潮、易生锈的材料入库保管,做好标识;增加对砂石含水率的检测,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次,且雨后应增加测试,根据砂石含水率及时调整配合比。

  冬期施工。冬施前应制定冬施方案,并做好冬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试验室应提前做好冬施外加剂的选型、复试以及配套的试验工作;做好冬施期间高强度混凝土的技术储备;防冻剂的选择必须能满足突然降温和可能出现最低气温情况下使用的要求。根据混凝土冬施技术要求每天应测定大气温度、水、砂石、混凝土出机温度,满足合同要求的混凝土温度。

  第七章

  试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试验室应遵循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试验方法等规定进行各项检测和试验,应制定试验工作程序、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 混凝土试块管理,试块制作、养护、试压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2002等规定。经试验不合格的混凝土试块,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三条 试验室出具的各项试验报告、原始单据应数据真实可靠、字迹清楚、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印章清晰。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等应有审批、签发程序,有文字记录。

  第三十四条 试验室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对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管理、控制。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试验原始记录及报告、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记录。了解、分析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为提高和改进试验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填写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分析表,报送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

  搅拌站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结果,进一步控制、改进和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第三十六条 出现不合格品或未达到标准规定时应及时报告本站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必要时逐级上报所属企业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于特殊混凝土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搅拌站有责任指派有经验的试验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现场的混凝土试验工作。必要时应会同现场的试验人员共同做好试件制作等混凝土的现场试验工作。

  第八章

  交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将运输单交与现场施工人员,核对混凝土运输单,确认工程名称、施工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记录到达时间、浇注时间、浇注完毕时间,并签字验收。

  第三十九条 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如因坍落度损失导致不能浇筑,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严禁现场加水。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返回搅拌站内做调整,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浇筑到施工部位。

  第四十条 搅拌站应与使用单位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密切配合,对特殊性能混凝土应向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十一条

  对达不到合同技术要求、被现场退回的混凝土,其处理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 按合同规定要求内容和资料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九章

  设备与计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备管理

  搅拌站应有专业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立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满足生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和维修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并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北京建工集团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施<2004>307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计量管理

  搅拌站应制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对计量器具统一进行管理。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计量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购臵、检定、发放、使用和维护、封存和报废处理等,保证计量器具在合格状态下使用。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管理类别、规格型号、编号、出厂日期、使用人(或使用地点、部门)、检定周期、检定时间等。

  应制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定期进行检定,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的;无检定合格证书的;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计量器具上均应贴有表明其状态的标识,用不同颜色标识其状态,状态分为:合格、限制使用、封存、降级使用、报废。合格计量器具上应标明有效期和编号,其余状态应注明其状态的起始期。标识应保证其字迹清楚,若有磨损应由计量管理人员更换。

  应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包括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出厂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记录、使用说明书等。

  定期对试验室的试验仪器设备、搅拌机计量装臵及各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掌握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质量情况。当在使用或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计量器具失准时,应立即停止其使用,由计量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试或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调试、检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调整。

  试验仪器设备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保养内容。在进行试验前和试验结束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做好运行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调整,正常后方能使用。

  第十章

  质量跟踪和用户回访

  第四十五条 定期回访 对主要用户(单位工程混凝土用量在m3以上的用户),应按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回访,应分别在底板施工完毕、基础施工完毕、主体结构施工过半以及完工后进行回访,听取用户意见。回访主要内容包括混凝土质量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力学性能、观感质量等)、供应情况(供应数量、供应速度)和服务质量等。

  第四十六条 随时回访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对混凝土现场出现的质量和服务问题,及时派专人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第四十七条 重点工程回访

  对累计混凝土用量在m3以上的工程、对重点工程、对使用特殊性能混凝土的工程,在供应混凝土期间,应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满足使用单位对混凝土质量及服务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及时做好回访记录,并有被回访人签字,妥善保存。及时做好内部的信息反馈,不断改进。

  第十一章

  技术资料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技术部门负责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按合同或单位工程分别存档保存。各种工程技术资料应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及时进行归档。

  第五十条 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资料、试验检测数据均应建立台帐。资料数据必须准确,手续完备,项目填写清楚。

  第五十一条 混凝土相关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

  第五十二条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和搅拌站技术质量管理的要求。除有特殊要求外,归档保存的主要技术资料至少应保存至竣工后五年。

  第十二章

  技术质量培训

  第五十三条 应根据试验室当前的需要和今后的发展目标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培训记录、总结。搅拌站所有从事与技术、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全员质量意识和责任制的培训;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培训;职业技能、质量管理、知识更新、岗位资格、操作规程的培训;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培训等。

  第五十四条 搅拌站特殊工种应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三章

  科技开发及新品种混凝土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搅拌站应结合市场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品种混凝土,做好混凝土生产的技术储备。

  第五十六条 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鉴定。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颁发<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17号令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执行.(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

  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预拌砂桨 质量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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