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回迁安置协议书共4篇(搬迁安置协议书),供大家阅读。
回迁安置协议书共1
房屋拆迁、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回迁补偿安置达到如下协议:
一、乙方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同意将自有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岭县长岭镇字第号交给甲方拆除后,乙方回迁到甲方建设的住宅楼
平方米。
二、甲方将座落在长盛路北长岭街西的乙方临街房屋(砖瓦结构)面积为平方米,进行拆迁,并且在原位置上回迁。
三、回迁标准:
1、两个临长盛路北长岭街西门市,临街门市净剩8米宽(东西)长20米(南北)、共两层;
2、两个对门住宅、楼层为9层,面积为200平方米(边楼除外);
3、一个30平方米全封闭独立车库;
4、以上3个条件中,实际面积超出合同时,乙方不再付任何费用,实际面积小于合同面积5%以外时甲方属于违约;
四、甲方办理产权证及税费由甲方负责。(包含房屋维护基金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保证在甲方拆迁前腾空被拆迁房屋,经甲方验证后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如乙方自行拆除时发生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移交有效的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全权办理土地、城建及相关手续。
七、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房屋回迁时间:
如甲方违约,赔偿
。
甲方(法人代表):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回迁安置协议书共2
房屋回迁安置确认协议书
编号:
甲 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履行,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现就甲方提供商品房对乙方进行安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提供位于民权县人民路南侧 ㎡的商住楼房。
现乙方自愿根据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的顺序编号挑选甲方提供的置换楼房。其自愿挑选的置换楼房是位于人民路南侧 ,
购买,超出30㎡之上部分,由乙方按照市场价格优惠5%购买。
2、计算方法:超出30㎡部分面积=原拆迁面积+30㎡。 超出30㎡之上的面积=当前置换面积-原拆迁面积-30㎡。
3、若乙方选择安置面积大于原拆迁面积,差价计算方法: 乙方应交付的差价款=超出30㎡部分面积× 元/㎡+超出30㎡之上的面积×市场价格×95%。
双方结算之后,乙方实际应向甲方交付的差价款合计为: 大写: 元(小写 元)。
月 日共计(小写) 元,该费用支付后至甲方交房时止,双方不再多退少补。甲方向乙方交付本协议
回迁安置协议书共3
占地补偿及回迁户安置协议书
甲方: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乙方:包头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了保证包头市昆区南排村新农村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双方为完成项目所涉及土地征用及回迁户安置等相关事宜,在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乙方共占甲方土地亩,其中空地70亩。此项征地已经被内蒙国土局规划处批准为一次征地,三期建设。建设周期为五年。
2.地界:以2010年包头市规划局做出的“包规划管字(2010)第006
9、0070号《包头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及《包头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成果》中批准、核定的地界为准。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价格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以及片区综合地价,经双方反复协商,地价最终确定为:空地33万元/亩,有地上物的万元/亩。
2.无论出现何种主客观情况变化,此价格均不得改变,直至方乙项目结束。
3.所征南排三组土地共计亩,共计征地补偿费元。
第三条:占地补偿及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占地补偿方式为两种:
1.占地回迁房补偿:
(1)乙方开发的北大恒苑(南排新苑)一期、二期工程所占土地以占地回迁房方式进行补偿,也即以土地置换回迁房。
(2)回迁房共计平方米,单价为成本价2400元/㎡。
(3)回迁房所占土地的补偿费及分摊土地的补偿费均由村委会自行负担,与乙方无关。
2.占地现金补偿:
乙方的三期工程所占土地以占地补偿费方式补偿,按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签约的价格,于乙方三期工程正式开工时,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征地补偿回迁房的安置
1.双方约定的回迁房共计平方米,已被规划在一期工程中的A4栋、A2栋中。其中A4栋整栋为回迁房,A2栋部分单元为回迁房。
2.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若回迁户选定回迁房之外的乙方开发的其他房屋,该回迁户仍可享受回迁房2400元/㎡的价格,但选择楼层时要以乙方售楼部当期户型、楼层的浮动价格为标准,并一次性交齐浮动差价。
3.若回迁户在A
4、A2栋中选定的回迁房的面积超出应回迁房的原有面积,其超出部分按乙方售楼部当期售房价格下浮400元计算,并一次性交齐多购部分的差价。
4、本条中的回迁房是指南排村第三小组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可享受的待遇。
第五条:占地回迁房交房时间
1.甲乙双方约定回迁房交房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2.房屋产权证在整体小区验收后统一办理。
第六条:地上物拆迁及评估
1.由甲方及镇政府、昆区政府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所征用土地地上物的拆迁;
2.拆迁补偿款由乙方支付;
3.补偿标准以集体土地地上物拆迁及评估为准;
4.评估部门由甲方指定;
5.评估费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拆迁户的补偿方式及付款方式
1.由拆迁户选择现金方式补偿或回迁房屋方式补偿。地上物的补偿以评估价格为准进行折算。
2.若选择以回迁房方式补偿,回迁房屋价格以甲方售楼部当期售楼价下浮400元的价格作为标准。
第八条:房屋产权证办理
1.甲方所有回迁户在办理完必要的交费及其他手续后,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由包头市房管局颁发的《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证》。
2.其中入网费、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维修基金、配套费(基础设施、供热、燃气、配套费除外)、测绘费等均由回迁户自负。
3.回迁户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及待遇与乙方售出的其它类型房屋的客户相同。
第九条:对房屋产权证办理的限制
1.回迁户申请办理产权证时,其本人必须保证其申请办理的回迁房屋是在包头市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所登记的首户,否则乙方不予办理。
2.由于回迁户本人的过错或不如实申报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办理产权证时限
由于产权证必须整个小区集中统一办理,考虑到各回迁户的实际情况,故办理产权证的时限定为整体小区验收完毕及各回迁户办理产权证资料准备齐全以后。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
1.甲方回迁房应纳入乙方统一设定的北大恒苑小区物业管理范围之内,并可享受物业配套设施。
2.甲方不得在乙方设定的物业公司之外另设物业公司;甲方回迁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抗乙方合法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保证金的退还
乙方于2010年开工建设北大恒苑(南排新苑)一期工程前向甲方支付了200万元土地管理费及300万元回迁房保证金。其中回迁房保证金应在乙方向甲方实际交付回迁房屋时,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社保医疗费的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被征土地(亩)农民的社保费、医保费共计2000万元。
2.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农民的社保费、医保费共计2000万元,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月之内付清,若超过约定期限支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在收到土地补偿协议书后,应按双方约定,将乙方所征用的地块立即
交付,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必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上私搭乱建或种植树木及农作物,有违反者并对乙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的,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及所属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阻止、干扰破坏乙方项目的施工建设,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
(4)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实施,在签订协议书时,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提供关于征用土地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以及全体村民签名、盖章等相关文件,并转交乙方留存。
2、乙方义务
(1) 乙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时间将应付款项及楼房交付甲方。如乙方延期支付相关款项,则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2%的违约金。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另行委托开发商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此项目。
(3) 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时间及未来补充协议效力的预定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协议。
3.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4.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纠纷解决途径
1.由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报上级政府进行三次调解;
3.经政府三次调解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可报请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的问题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审理。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存留一份。
甲方: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乙方: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南排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2010年
月日
回迁安置协议书共4
回迁安置方案
为做好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回迁安置工作有序、平稳开展,依据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结合《舒兰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舒兰市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方案》。
一、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原则
(一)回迁安置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搬迁顺序号由回迁户在回迁安置协议签定的户型范围内,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安置房源数与回迁安置户数等同。回迁安置房源的确定,原则上整栋安排,整栋安排有剩余的以整单元安排,安排不满整单元的,在安置前由公证部门和回迁户代表参加抽签确定安置房。确保安置房源数与回迁户数等同。
(三)回迁安置房屋只限于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回迁安置区域原则上按规划在原拆迁区域进行回迁安置。按照规划要求,需异地安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回迁安置地点,并予以公布。
二、回迁安置的方法和步骤
(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回迁的具体安排,包括各项工作的时间和办公地点、联系人等,告知回迁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登记或选房。凡逾期不登记或不参加选房的回迁户均按放弃选房权利处理。由公证部门公证,按户型从剩余安置房中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二)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工作全部完成后,对参加选房回迁户的搬迁顺序号和协议选房户型情况以及安置房源情况进行公示,其中房源注明是现房还是期房,期房预计的回迁时间。公示板标明小区总平面图、安置楼的每层平面图、安置房编号、面积等,便于回迁户了解。
(三)组织回迁户选定房屋。按回迁安置区域,同区域回迁户集中召开选房大会,由回迁户按搬迁顺序号依序自主选定回迁房,选房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确保回迁选房公平、公正、公开,使选房工作有序进行。回迁户选定房屋后,发给选房确认书。
(五)办理回迁结算手续。回迁户凭选房确认书及相关证件到结算办理地点,按房产部门实际测量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结算差价,办理回迁手续,领取入户单。
(六)验房交钥匙。回迁户凭入户单等手续到回迁房现场领取钥匙,并对回迁房交接验收。
(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费用结算
棚户区居民办理回迁手续应结算的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上靠户型面积差价款、增加面积款、进户费。
(一)上靠户型面积差价款
1、回迁户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回迁安置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回迁户按62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回迁户无力出资的部分产权归公有,由回迁户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签订协议,交纳租金。
2、回迁4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由拆迁人根据回迁安置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回迁户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
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由回迁户自主选择分套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9平方米以内(含本数)部分,由回迁户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9平方米以外(不含本数)部分,由回迁户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回迁户所有。
回迁户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回迁安置面积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回迁户书面申请不要求分套户型安置的,安置最大户型后,超出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补偿给回迁户。
3、回迁安置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
(二)增加面积款
回迁户就近上靠户型后书面申请再增加面积部分,由回迁户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
(三)进户费
进户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四、强化物业管理
为保证广大回迁安置居民的居住环境,回迁安置小区由物业供热管理部门按《舒兰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分配领导小组。成员由棚改办、拆迁办、产权处、街道及相关回迁户代表组成。建设、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秩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在棚户区回迁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保证回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