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申请书6篇(小爱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2022-12-11 17:01:23 申请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爱申请书6篇(小爱申请书怎么写),以供借鉴。

爱申请书6篇(小爱申请书怎么写)

爱申请书1

  爱宠协会筹办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来自动物医学学院宠物医学10-301班的学生。由于我个人对宠物的钟爱,并立志要为中国宠物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所以,我选择了宠物医学这一专业。上大学以前我就发现,身边的同学、朋友都很喜欢小动物,但却很少有知道其相关知识,更不要说专业知识了。自我入学以后更是经常看见这种现象,很多同学、朋友时常会问我一些与宠物有关的问题,由此可见喜爱小动物的人很多,而真正懂得饲养、护理以及掌握一些简单的常见疾病防治知识的人少之又少。但这些很想要知道这方面信息的人,在我校内却不能很方便的得到解答,这是我校社团的一个不足之处。鉴于此,我打算在我校创办一个爱宠协会,完善我校社团的建设,更好的服务广大在校生。

  爱宠协会本着以汇聚志趣相投的同学,共同交流、学习宠物相关知识、服务广大同学为宗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活动来调动更广大参与者的学习积极性,树立我校在全国各所专科院校中的良好形象。使同学们在参加各种积极向上的活动中结交更多的好朋友,推进全校文化活动的蓬勃发展和同学们业余生活的不断丰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我校成为全国文明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爱宠协会的主要活动是《宠爱》手机报,会为所有喜欢宠物的同学提供与宠物有关的一切信息,主要包括中国宠物行业发展情况、宠物趣事、宠物美容流行趋势以及全世界的宠物犬展赛事情况和一些宠物相关机构的招聘信息等等。更具体的内容还需更广大参与者的填充丰盈和完善。

  但由于手机飞信的字数受限、图片受限,不能很好的普及宠物相关知识,所以爱宠协会的日常活动还将增添每两周一次的授课交流会,汇集所有具有一定宠物相关知识的同学们,让大家们利用课余时间自己准备想要与爱宠协会其他会员交流的内容。也可以通过调查在校学生特别想知道的宠物相关信息,组织相关专业会员准备专业知识做成课件传授给大家,把自己所知道的宠物相关知识、所掌握的经验与有愿望想知道、了解这方面知识却无从可查的同学们一起交流。当然,在他与大家交流之前必须请本社团主管老师或相关专业老师审查,确认交流内容无不良信息及相关专业知识方面的错误并请老师签字证明后方能与大家交流,保证所有交流过程中内容的准确性。这样,即巩固了准备人的专业知识,也满足了更多非该专业同学想要了解宠物方面信息的愿望,同时也扩大了参与者的知识面,丰富了参与者的头脑。每次授课交流都会有摄像、录像,在交流会结束三天内会及时在网上更新,保证校内其他因时间冲突或另有原因没有参加上的同学可以随时查找到。

  为保证爱宠协会的活动质量,我协会计划每学期只举办一次大型活动:每学年下半学期举办一次全校性的宠物相关知识竞赛,不仅可以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还可以更好的普及宠物相关知识,但这项活动理论专业知识性较强,不能够更好的调动全员参加。对此,我们还有另一项活动:每学年上学期会举办一次宠物衣用品设计大赛。因为这项活动专业性不是那么强,所以用来调动全校学生学习宠物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丰富全校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是具备一定可行性的。在所有活动之前我们都会在校内对活动进行相应的宣传,可行性调查、活动策划和筹备相应的商业赞助以及活动后的信息反馈,必要时还需要在校方的帮助下与社会媒体取得联系。在活动举办时我们还会有相应的摄像录像,当活动结束后,我们会在最短时间内将视频、照片上传,方便其他喜爱宠物的人查找相关信息,从而也能提高我校知名度。同时也为所有参与者留下美好的大学回忆。上两项比赛类活动过程中和结束时,视不同情况会设立各种奖项,同时也希望学校能给与支持并可以赋予获奖同学相应荣誉称号,奖品等次根据所拉商业赞助多少而定。

  我以上所说的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将全部是由爱宠协会的学生担任的,他们是和我一样喜爱宠物,愿为自己所喜爱的行业的发展无私奉献课余时间的人。我们所有活动中需要的工作用品(包括摄像录像要用到的摄影机、录像机、发送《宠爱》手机报的电脑)都尽量由本协会会员提供或与其他协会联系征用,如若实在没有办法还需学校帮忙。

  当然,说和做是有所区别的。有时候看上去简单的事情等到真正去做的时候也许会很艰难,但我是一个明白自己该做什么的人,一个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人,一个做事很认真的人,一个愿为自己所爱付出一切的人,一个有崇高理想的人!我不会放弃我的理想!那么,要把爱宠协会办好还需校方、社会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以及对爱宠协会多一些关爱。综上所述,创办爱宠协会对我校学生、我校社团制度的完善乃至学校的发展是百利而无一害,可以说是势在必行,甚至刻不容缓!

  所已经我数月仔细考虑准备之后,特向学校申请创立爱宠协会。协会已经批准筹备创立,我将携数十位爱宠同学在校内招募更多有共同喜好的人,尽全力办好这个协会。同时也希望校方能全力支持我们,为爱宠协会的发展、为我校以后的发展,为中国宠物行业的发展尽全部力量!最后,望校方仔细考虑斟酌,予以批准筹办创立爱宠协会。谢谢!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宠医10-301温鑫

  2011年10月9日

爱申请书2

  创建爱婴医院申请书

  尊敬的县卫生局领导:

  为落实卫生部创建爱婴医院的指示精神,保护妇女和婴幼儿的身体健康,我镇卫生院特申请创建爱婴医院。我镇总人口数人,行政村11个,育龄妇女数6635人,每年全镇总出生数大约有300人。创建爱婴医院是产科史上的一场革命,它具有新的观点和思想,其关键是要提高母乳喂养。母乳喂养本是一种自然生物学的行为,但随着妇女走向社会,以人工喂养代替母乳喂养逐渐增多,严重地造成儿童营养不良和因此因此而带来的疾病。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将母乳喂养列为挽救儿童生存的“四大”战略技术之一。为了推动我国的母乳喂养工作,实现2011年4个月纯母乳喂养率达95%以上,创建爱婴医院成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正因为这样,我镇卫生院下大决心申请创办爱婴医院,努力打造平坝县镇级爱婴医院,我天龙镇卫生院全体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全力以赴积极投入到创建爱婴医院的行动中。按照创建爱婴医院的行动中,按照创建爱婴的标准要求,医院制定了整套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开通了24小时咨询热线;并拟请县妇保院老师授课,亲临现场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栏等多样形式进行培训宣传母乳喂养。做到全员行动,人人过关,产妇知晓率达95%以上,我们坚信,在全院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明年年一月份一定能顺利通过爱婴医院专家组的评审,真正成为一所名副其实的爱婴医院,像一朵鲜艳的奇葩盛开在贵州大地。

  申请单位:天龙镇卫生院

  二0一0月十月八号

爱申请书3

  爱摄影协会申请书

  敬爱的团总支领导:

  我及其它X名发起人向您申请成立摄影协会。

  摄影协会是XXX学校在校大学生团体依法规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服务性的非营利性团体,属校团委及学生会领导,是本校大学生的组织。本社有其他社团所没有的特色和优势。

  首先我们以照片传递资讯内容,照片的内容是鲜活的,生动的,比一般文字宣传要更直接,更吸引人。同时照片的内容包罗万象,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它能想瞬间的美好化为永恒的记忆,把一时的激情变成长久的热情,所以照片是传递资讯的最佳工具。

  其次我们以资讯内容描绘照片。精彩的照片要配有更精彩的文字说明才是最佳。我们关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资讯,我们以资讯内容为导向,搜集相应的展示照片给大家,真正做到图文一体的效果,全方面立体化展示21世纪的新鲜生活资讯。在资金筹措方面,我们有优势:

  1)照片广告比文字宣传生动有效很多,这样可以更容易得到合作商的青睐;

  2)照片内容丰富,绝大多数商品或服务都可以用照片方式宣传,这表现了我们在寻找资金赞助时,有更多可选的合作商。

  同时对我们也是个锻炼的好机会,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大家相互协作,增进友谊;同时发挥了我们的才能,促进了校园文化的繁荣。可以说图片资讯社是一个新兴的供大家表演的舞台。希望领导以予批准.

  发起人:

  xxxx年x月x日

爱申请书4

  爱的申请书

  我写下爱的申请书

  一笔一份深情

  一字一片爱慕

  把它交到你的手里

  盼望你来批复

  不管等待的日子多苦

  只要你是我的幸福

  我知道从此以后

  我将不再是自己

  而你

  也会成为我的全部

  在我的心上 盖上你的印章吧

  如果你也懂得

  这世上最真的爱

  只能是一个人的专属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1

爱申请书5

  爱的申请书

  本文是初中关于初三诗歌的爱的申请书,欢迎阅读。

  我写下爱的申请书

  一笔一份深情

  一字一片爱慕

  把它交到你的手里

  盼望你来批复

  不管等待的日子多苦

  只要你是我的幸福

  我知道从此以后

  我将不再是自己

  而你

  也会成为我的全部

  在我的心上

  盖上你的印章吧

  如果你也懂得

  这世上最真的爱

  只能是一个人的专属

  来源与互联网,仅供个人阅读参考

爱申请书6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司爱兴,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院5号楼74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薛俊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环球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纬五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俊,董事长。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228号,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申请再审人司爱兴与被申请人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河南环球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1日作出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 /

  4一、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原一审中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三个月的租金,而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支付被申请人三个月的租金142500元系超出诉讼请求。一审中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一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815000元,支付滞纳金480700元,支付违约金142500元,总计143820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判决书中在判决申请再审人支付被上诉人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的同时,又判决赔偿被申请人三个月的租金元系超出诉讼请求。

  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追加次承租人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

1、被申请人知道申请再审人将承租房屋转租的事实,并且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1.1 一审时申请再审人提交的2009年4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喜来喜洗浴店与谢沂涛签署的《转让合同书》,证明申请再审人已将承租房屋转让给谢沂涛。该事实能和以下1.2、1.3、1.4、1.5、1.6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予以采纳。

1.2 一审时被申请人提交的2009年3月2日的《喜来喜还款计划及不递增房租的意见》和2009年8月21日《银河湾还款计划》,其中明确显示承租方已由“喜来喜”变更为“银河湾”。

1.3 一审中申请再审人提交的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喜来喜洗浴会所的个体户基本信息查询单显示:2009年6月份郑州喜来喜洗浴店的工商登

  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均已变更完毕。

1.4 一审中申请再审人提交的2010年7月11日司爱兴与解沂涛手机通话录音笔录,显示解沂涛(银河湾)承认其与司爱兴之间的转租事实。

1.5 被申请人事实上与解沂涛建立了租赁法律关系。

  一审判决书(第5、6页)“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房租,截至2010年1月25日,被告欠二原告房租及物业管理费元,二原告认可被告事后又支付部分款项”与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一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元”中的差额部分元(-),是由次承租人谢沂涛支付,即由“银河湾”支付的。

  被申请人有收取解沂涛水电费的事实。2009年4月6日至2009年12月份的水电费是由解沂涛(银河湾)支付的。依据申请再审人和环球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之规定“…电费另加收15%的线路损耗”可以得知银河湾的水电费是由解沂涛直接交给被申请人的。

2、应当追加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解沂涛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2 如果不追加解沂涛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将使本案陷入累诉,严重违反法治精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法

  发(2009)6号),并结合本案件的事实情况,应当追加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追加次承租人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申请再审书五份;

  2、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1份;

  3、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1份;

  4、一审时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1份;

  5、申请再审人上诉状1份;

  6、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代理词1份;

  6、一审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套;

  5、一审时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1套。

  申请再审人: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