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模板4篇(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时间:2022-10-09 12:35:00 合同大全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租赁合同模板4篇(房屋租赁合同模板),供大家参阅。

租赁合同模板4篇(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租赁合同模板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使用方:上杭县20xx年危桥改造工程A标项目部(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承建的上杭县20xx年危桥工程永安桥项目无工业用电,经协商甲方表示对乙方桥梁建设项目的大力支持 ,愿意将甲方果场用电借用于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甲方将位于上杭县下都乡永安桥附近的受电变压器——50KVA电网,出借给乙方使用,乙方一次性缴纳叁千元临时用电押金,借用期间甲方果场用电由乙方负责。

  二、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不得超出负荷用电,超容量使用,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 每月电费由乙方按照电业部门的计费缴纳,如不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时间缴纳电费,应承担经济责任及一切后果。

  四、 设备自出借之日起,均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乙方应自觉规范用电,以保障用电安全,并保证其完整性和用电可靠性。用电过程如发生设备损坏、人身事故等各种事故、伤害以及违反供电部门的用电规定,造成的供用电事故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

  六、 双方核实电度表读数,完成交接,以后电费缴纳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七、

  出租方(签章):

  使用方(签章):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租赁合同模板2

  关于金润城项目地磅使用事宜,为方便大型材料进行称重,江苏中祥的地磅同意提供给南通丰汇二标段使用,南通丰汇建设分二次支付江苏中祥捌仟元的过磅费用。先支付肆仟元,第二次于20xx年3月支付肆仟元。使用期限至江苏中祥一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本地磅暂不对外使用,江苏中祥和南通丰汇建设项目的材料使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车辆超载、超速,严禁野蛮过磅,谁家使用不当造成故障和损坏由损坏方承担费用。

  地磅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计量误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江苏中祥和南通丰汇建设均摊维修费用。

  使用过程中相互理解和正确使用地磅,如遇两家同时使用,应尽量相互错开,合理安排,保证正常使用。

  地磅所有权归江苏中祥公司所有。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租赁合同模板3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纪方: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华保险大厦3楼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三方兹同意租赁条款如下:

  一、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将位于深圳市 区 路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的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及其设备(见附件)在现有状态下(以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为准)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房地产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租赁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二、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支付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等免租期内因该租赁房地产产生之一切费用)。

  2.2甲方应结清完所有费用后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予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如在此之前有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等欠款,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而由乙方垫付的,乙方有权在租金中扣除。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须经乙方同意,且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租金

  3.1租金每月为币 元整(小写: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3.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币 元整(小写:)。

  3.3租金自 开始每年递增。

  3.4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地产所用土地使用费、 ;每月的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清洁费、水电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地产所产生的其他杂费,均由乙方支付。

  四、租赁保证金

  4.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币元整(小写: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4.2 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原数退还乙方(不计利息,但如乙方存在未结费用,甲方有权在该保证金内扣除)。

  五、双方责任

  5.1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甲方要求提前退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甲方须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给乙方且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其它损害赔偿,乙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在使用该租赁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 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

  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5.5 签署本合同后,乙方不按约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乙方须支付甲方币 元整(小写: )作为违约金。租赁期间未满,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退租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乙方如拖欠租金达 天,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金额达币 元整(小写: )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仍须结清租赁期间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5.6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收回该租赁房地产,并限于乙方在 天之内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租赁房地产。如乙方不交回该租赁房地产的锁匙,甲方有权会同管理处人员作证进入自己的租赁房地产内,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物品清点提存,并对欠租和有关费用有权进一步追偿。

  5.7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十五日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5.8 租赁期间乙方是否享有转租权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项:

  ①乙方可将该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②乙方不得将该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③乙方不得将该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5.9 签署本合同后,甲方不将该租赁房地产交付予乙方使用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币 元整(小写: )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已支付租赁保证金的,甲方须双倍返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六、佣金

  6.1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甲乙双方就该租赁房地产之租赁关系确立,基于经纪方在促成租赁中所提供之服务,于签署本合同同时,甲方同意支付经纪方 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乙方同意支付经纪方 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

  6.2 甲乙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不租赁该租赁房地产的,则违约方除向经纪方支付前款约定之佣金外,还须代替守约方直接支付前款约定的守约方应付经纪方之佣金。若甲乙双方无法证明对方违约,则仍需按6.1条约定支付佣金。

  6.3 租赁双方一方违约不租时,经纪方有权选择根据6.1条约定向租赁双方各收取佣金,或选择根据6.2条约定向违约方收取租赁双方应付佣金,唯经纪方选择前者时,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后,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七、合同终止

  7.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在乙方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后 日内退还租赁保证金予乙方。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7.2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八、其它

  8.1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即可提交深圳市人民法院解决。

  8.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经纪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在深圳市区。

  九、备注: 出租方: 经纪方: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承租方:

  年月 日年月 日 年月 日

租赁合同模板4

  随着现今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租赁合同成为市场交易中最活跃的合同之一,但其中的法律风险常不能被当事人重视到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我司将一地块租借给A司使用,租赁期为八年。A司将地块转租给B司。合同到期后,B司不搬离场地,且欠A司数月租金。A司将B司诉之法院,我司是地块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且搬离场地归还地块。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支付租金及合同到期后场地返还。笔者反思整个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确实存在着瑕疵。下面仅是笔者对租赁合同瑕疵的个人分析,希望能为将来租赁性质的合同签订降低法律风险,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顾名思议,仅发生财产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不失财产所有权。承租人使用完毕后,仍应交还财产,无权对之处分。

  二、常见租赁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存在的瑕疵及风险

  笔者将工作实践中所经历的多份租赁合同的条款和上述案例的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将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瑕疵条款进行列明如下:

  1.租赁范围不够明确。在笔者经历的一份场地和岸线租赁合同中,仅约定栈桥、墩子及码头边沿线长度。无细节的描述,无示意图示表明确切的租赁范围,约定范围不明导致这成为双方争议之一。租赁合同中最基本的标的物条款不明确,给合同埋下了风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引发纠纷的。

  2.场地出租无交接的书面手续留存。标的物的交接状态不明确,无法辨别何物是原先存在的,何物是后添附的,是否可以拆解等等,引起在合同终止的归还状态的不确定性。

  3.租赁期限过长。例如上述案例中合同租期长达八年,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发挥财产的效用。

  4.不重视转租条款的内容。订立禁止转租条款,但实际上发生转租事实。对转租方的选择未做任何的前期调查。从本案可以看出,对真正实际承租人的资产和信用情况不明,导致了长期拖欠租金行为的发生及不肯归还标的物的行为。

  5.押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约定数额较低。换句话说,就是违约成本过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得来的利益,远远大于违约金,无畏违约行为。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租人要对租赁物状态改变的请求,无明确无书面、肯定的回复,以导致默认了承租人的行为。在合同终止时对标的物的状态确认上遇到了障碍。这是出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租赁物的状态控制不善,导致风险的产生。

  7.通常为合同执行,出租人会与实际承租人另签订租赁合同,如办理某许可证所需,常常会有一个三方协议的存在。且不说三方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一个标的物出现了两份租赁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上述案例中导致我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主要导火索。

  三、以后签订租赁合同所需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不宜过长。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由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过长会导致承租双方的状态长时间不能改变,不利于新情况的发生,调整合同的相关条款。承租人在订立租赁期限条款时,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租期。待合同终止后,双方均有意,可以续订,及时修订上份合同中的缺陷之处。

  2.对租赁物的描述清晰准确,做好交接书面确认。在合同中要有具体的条款对租赁物的相关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涉及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的数量、性质、用途等涉及到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尤其应规定所租赁的财产应具备承租方所拟使用的目的,避免因双方对租赁物的特性和用途理解上的分歧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利于防止索赔时,出现纠纷。若是出租时应履行特别程序或准备的出租物,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如1995年建设部规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3.谨慎选择合同承租方,尽量避免订立转租条款。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在合同订立前,要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可以通过查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查询,或通过对方的老客户,从侧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在合同签字盖章时应及时审查合同上的承租人是否与签字盖章的姓名或名称一致。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

  4.明确租金支付条款,发现违约立即采取措施。租金条款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为了及时弥补因承租人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并对其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作较为具体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时,经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承租人仍不支付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一项法定解释权,但要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才是“合理期限”法律并未明确,出租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明这一期限。

  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依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应依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条款。 5.加大违约成本的约定,守约者的保护力度增加。合同中应该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规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或是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避免简单地陈述“如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高度概括性条款,以免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对承租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九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会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所以在订立违约责任条款时,应注意违约金比例不予过高。

  6.合理选择管辖地。该条款常会被忽视,但管辖地的合理选择对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有较大影响。不管是仲裁,或是法院管辖,应从便利诉讼及降低合同争议解决成本的角度,综合合同的`具体内容选择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7.关注时效特殊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通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况包含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应积极跟踪合同的履约过程,发现有延付或拒付租金情况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函或催讨函或提起相关的诉讼,确保时效内积极行使该合法权利。

  8.重视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相对方财产状态的关注,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手续,有助于执行程序的开展。通常在租赁纠纷中,因为合同相对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数额较大而诉之法院,因诉讼期限较长,承租人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财产,损害出租人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起诉法院后,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要求法院对承租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防止承租方恶意转移财产。这时就需要出租人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若无,法院无法启动保全措施,即便出租人在诉讼中取得胜诉,因出租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最终导致执行无法开展,出租人的收取租金的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发生诉讼后,出租人应积极关注并收集承租人的财产信息,也是为将来发生争议做好诉讼准备。

  9.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的邮件、传真来往,每月租金的支付凭证,各类带有公章的各类文件等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做好留存,若在将来争议发生时,都是重要的证据。这也需要合同经办人及合同履行人提升证据意识,多为公司保存一些证据资料,形成严谨的证据链,使自己成为诉讼的主动者,为公司挽回更多的损失。

  四、结语

  笔者通过实践中经历的真实案例的真实感受和客观分析现租赁合同条款的瑕疵点,让读者了解到如何降低租赁合同法律风险,即从订立时对租赁合同风险把控和履约过程中的时时跟踪。当然这仅仅只是笔者工作实践的体会,目的是能让读者从中吸取一点经验,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不要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或合同履行中过程出现了问题而引发经济损失,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具有十发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