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

时间:2022-10-08 12:52:02 合同大全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供大家参阅。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根)

  女士/先生: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即将到期。

  合同期满后,公司将维持或提高双方现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同时,因你达到法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现公司决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把你的打算选择如下: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XX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

  女士/先生: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即将到期。合同期满后,公司将维持或提高双方现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同时,因你达到法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现公司决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把你的打算选择如下: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XX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企业如何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楚仕劳务派遣有限公

  司 石祖新

【风险影响】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扣减工资、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末位淘汰等办法刺激员工努力工作,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要通过末位淘汰制来解除劳动关系,已经不可行,因为用人单位已经无权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期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未满一年的,视为一年。未满一年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未提前一个月的,需再另行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一旦订立(或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愿意支付赔偿金除外),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一直维系。如果某个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员工完全可以在不严重违*纪律的情况下混日子,其既不努力工作,也不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还无法解雇这样的员工,只能每月依法发放薪资。那么,强行解雇可以吗?无法定理由解雇员工,被解雇员工不追究则可,如果追究,其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只能败诉并继续使用一名并不称心的员工。对企业来说,一旦劳动者不能再高效率为企业提供服务,无疑将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

【错误的规避措施】

  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实践中用人单位常用的规避方法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变换签约主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这里的“连续”,应当是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自然不可能“连续”了。于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让劳动者工作年限无法“连续”,注册2个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当与A公司合同期满后,由B公司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通过变换签约主体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不良后果:

  1、马上引起员工警觉和反感,并有可能导致员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提出仲裁。

  2、员工拒绝签订并消极怠工。

  二、“连续”工作年限中断: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后一段时间再入职,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过一段时间再聘用,让连续工作年限或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中断”,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华为集体辞职事件

  不良后果:

  1、严重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声誉。

  2、并不能逃避企业责任,员工举报或申请仲裁后仍需赔偿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1】评估在本单位工作近10年的员工

  企业应尽早核查在本单位工作将近10年的员工,并对该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如果认为该员工能力突出、业绩良好,值得企业留用,可以继续留用;如果认为该员工能力一般、业绩一般,对企业无关紧要,不值得留用,则应考虑在满十年前以适当方式将其辞退,避免满十年时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合理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适当地将合同期限设置长一些,以2-4年为宜;当第一次劳动合同将到期时,应该对员工的工作能力、业绩水平进行评估,慎重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以避免第二次续签合同期满后不得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续签,第二次合同期限要设置长一些。

【3】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

  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同。

  必须注意,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类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定要保留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员工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否则,如果员工事后反悔要求企业支付两倍工资,企业却不能举证系员工主动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4】适当运用劳动合同变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它同样适用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包括由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反之,也可以由无固定期限变更为固定期限。此外,双方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在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时,要按照平等自愿的的原则进行,不能采取斜坡、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法。否则,变更是无效的。

【5】适时调整“用人单位”

  根据用人单位特点,适时调整与劳动者签署合同的用人单位。以规避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

  调整的方式: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一般保持原来的条件不变,如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而作为劳动者来说,通常没有选择,因为如果不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没有了这份工作。这是目

  前一种最为常见的规避措施,劳动者一般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等有所察觉但合同已经签订了。

【6】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为了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铁饭碗”,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制。

(1)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的期限分开确定,保证企业可以工作岗位到期为由进行岗位的合法调整。

(2)合理设计薪酬制度,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块,并降低基本工资,提升绩效工资,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避免员工消极怠工。

(3)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加强绩效考核,以使企业能够合法辞退不胜任工作的员工。

  总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将严重考验企业人事部门的专业水准和日常工作的细致程度,除非企业在完善企业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上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否则适时采取人事外包,借用“外脑”摆脱人事事务方面的烦恼将是一个省钱、省心、省力的选择!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而被派遣员工则为劳动者。既然如此,为什么本文题目还会有此一问?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条款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也重申了该内容。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一个劳务派遣员工满足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究竟他/她是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还是囿于前述特别条款,仍然只能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两种观点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既然是问题就一定会有争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法律人士发展出两种观点,我们在本文中姑且称之为正方观点和反方观点。

  1.正方观点:劳务派遣员工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方的主要理由包括:

  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之所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应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在于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劳务派遣员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没有理由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适用。

? “举轻以明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是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升级版”。法律既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然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反方观点:劳务派遣员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反方的主要理由包括:

? 文义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条款既然使用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定义,就明确排除了劳务派遣用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少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体系解释——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条款应当理解为立法者针对特殊用工形式做出的更细致的规定。特别条款没有规定的,依照一般规定执行;但是,特别条款中有特殊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殊规定执行。

? 立法本意——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如果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会在某种程度上偏离法律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定位,违反了立法者的本意。

  与以上两种观点相应,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做法。有些劳务派遣公司会与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另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则坚持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立法变化和司法实践倾向

  从立法变化和政策导向上来看,我国近期立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力度,逐步赋予了他们与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权利。这一趋势分别体现在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正、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配套规定。

  从裁审实践上看,最近一段时间,北京市的一些法院倾向于支持正方观点,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