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合集14篇)

时间:2023-07-14 08:34:17 合同大全

  【简介】下面是网友“go404”收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14篇),供大家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将甲方所有位于老隆镇福荣街供电大楼宿舍706号房产转卖给乙方。现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老隆镇福荣街供电大楼宿舍706号房产及屋内所有家俬(沙发一套、饭桌椅一套、床3张、衣柜3只、桌3张、热水器及厨房设施若干)一同转卖给乙方。转买价为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元)。

  二、过户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同意全程无偿陪同乙方办理公证手续和过户手续。

  三、付款方式:分两期付清,第一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日止付拾万元(¥元)。第二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付清尾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元)。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产权、房产证及屋内家俬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整(¥元),交付甲方购房定金两个月内,甲方不得再次转卖房屋。如甲方再次转卖须赔偿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元)。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重新处理房产,并扣除乙方贰万元整(¥元)。

  此合同一式四份,双方两位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20年月日

商品房购房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

  房产合同人甲方xXX与乙方xxx

  根据《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相互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共同遵守。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房屋座落位置:县岑阳镇;

  2、建筑面积:;

  3、层次、总层次;

  4、户型;

  5、结构;

  6、建筑年代年;

  7、房屋朝向;8原产权证号;

  9、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10、土地宗(地)号;

  11、房屋设计用途住宿;

  12、土地使用取得方式及年限。

二、房屋评估价:

三、房屋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房屋成交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为元整,大写元整。平均每平方米元。房款要求在房屋成交后于年10月20日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乙方房款付清后,甲方必须日内将房屋按成交时的模样全部空出交付乙方使用(包括水电设施等)。

五、违约责任:

  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房屋转让条件。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在悔约之日起3天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乙方。

  2、甲方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5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甲乙两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逾期未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的,每逾期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总房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七、上述出卖的房屋如有涉及共用、出典、抵押、交换或者其它产权纠纷概帖卖方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用做过户手续的办理。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立契日期:XXX月17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意。

  1、甲方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转让给乙,X年X月X日前完成交房,并在X年X月X日前按照法律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完成过户登记。

  2、乙方在X年X月X日前交付房屋价款,方式。

  3、交易产生的税款由X承担,手续费由X承担

  4、违约及救济:

(1)乙方支付价款后,若甲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交房,需赔偿乙方违约金X万。

(2)若乙方X年X月X日前未完成房屋价款交付,支付给甲方的押金X元不予退还。

(3)若因为甲方原因,在X年X月X日前未完成过户登记,需赔偿乙违约金X元,并履行过户登记义务。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各X份保管。

  5、签订本合同意味着

(1)乙对房屋进行了细致检查并满意

(2)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甲收取了乙的押金X元

(4)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甲方房产证复印件

  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字、手印

  甲方

  乙方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的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甲乙双方同意以多次付款方式付款,现已付清所有房款。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将交易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把购房合同等相关证件和材料交付乙方,如有其它需求,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一份。

  出卖方(甲方):证明人:

  购买方(乙方):证明人: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所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两份。副本份。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商品房购买合同 篇6

  卖 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中间人:

  买 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和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状况

  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为准。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2、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整(大写),一次性付清。

  卖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水、电、暖气,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之日前,无欠费,若有欠费由卖方负责并补交欠费的全款。

  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卖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名有购房人指定自然人。

  协议签定后即生效,双方不得返悔,如有一方返悔,返悔方承担法律责任。

  卖 方:

  中间人:

  买 方:

  年 月 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帐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 ),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8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部分: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四)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第二部分:商品房建设与销售依据

  第二条、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出卖人已全部部分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三条、出卖人独立与他人共同取得该宗出让地的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暂定名为:,通讯地址为:。

  第五条、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的规划许可批文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颁发机关:

  第六条、出卖人销售本商品房的合法依据为下列第项:

  1、已取得房屋产权栋证的现房:

  本栋商品房的产权栋证号码:。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该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为:。

  第三部分:本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七条、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第八条、该商品房设计的用途性质为:地上层为商业用房,其中层为酒店公寓,层为写字楼;至层为住宅,地下负一层为

  用房,负二层为用房。

  第九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座落

  第幢单元层

  号,该楼层是指从地面一层起按自然层计算的层数(注:凡层高超过2。2米的夹层、技术层或转换层均计入层数,但地面作绿化专用的架空层不计入层数),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仓储工业车位杂屋:;层高为:

  米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形态为[平层][错层][跃层];户型分类:室厅橱卫阳台。

  (注: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高度。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空间垂直高度。)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建筑面积的%,(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买受人购房的单元配有厂家生产的牌电梯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公斤,每楼层有户住房,每部电梯服务户,单独设置专门电源,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十三条、本商品房所在住宅区的基本情况:

  1、有产权的总建筑面积为:㎡;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为:㎡;会所建筑面积:㎡;商铺建筑面积:㎡;其他建筑面积:㎡。

  2、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人防建筑面积:㎡,架空层面积:㎡,室内停车建筑面积:㎡。

  3、本住宅区范围内的道路面积为㎡,绿地面积为:㎡;地上停车位面积为㎡;其它面积为㎡。

  第四部分:计价方式和计价范围:

  第十四条、该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出卖人有权根据市场的房价变化决定本商品房的出售价格,但商品房具体售价应当在售楼现场挂牌公示。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价:

  1、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大写)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十六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建筑物及附着物。出卖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的任何共有空间、共有建筑设施另行作价出售、附赠他人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本商品房的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人防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市政配套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造价,出卖人不得在上述房价以外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费。出卖人不得价外收费、重复收费。

  第五部分:公平待遇

  第十八条、出卖人承诺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中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均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码标价挂牌公示,出卖人(包括销售代理机构)不得捂盘不售或故意将尚未出售的套间作为已售套间进行虚假公示。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对买受人故意捂盘不售或虚假公示,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十九条、出卖人承诺给予买受人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买受人享有一视同仁的房价款优惠待遇。买受人有权享受不低于其他买受人的价格优惠。如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在同等条件下不给予同等的房价款优惠,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六部分: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及期限交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房价款总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在年月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在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

  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具体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即首付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2)剩余房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贷款机构是: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付清首期房款。非特殊情况买受人当天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

  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按银行按揭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代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第二十三条、如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贷的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罚息。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二十四条、如出卖人有证据证明系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则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本金。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期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买受人逾期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的,出卖人应在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出卖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出卖人不应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买受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额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部分所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部分: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条、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不便直接送达通知书的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提前30天以挂号信函通知书邮寄到买受人预留的通信地址,通知买受人前来收房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采用电话等多种方式验证买受人是否收到收房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通知书作为出卖人通知买卖人收房的有效凭据,买受人逾期不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变更通信地址、电话后未及时变更预留通信地址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部分:交房时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在年月

  日前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应当自上述交房之日起30日内前来验房收房。

  第三十六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

  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部分:商品房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接程序:

  (1)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现场验房: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全面测试验房;

  (3)签字收房:验房合格后在商品房验收登记表上签字;

  (4)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条";

  (5)随附资料:

  出卖人提供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表》、《商品房户型尺寸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本商品房屋交付的标志是:买受人在《房屋钥匙收条》上签字,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全套钥匙移交给买受人。

  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验房登记表》和《房屋钥匙收条》作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的凭据。

  第四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部分:商品房的验房

  第四十二条、验房的方式:出卖人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员陪同买受人进行现场验房。买受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入商品楼房现场进行实地检测。买受人进入房屋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引导、配合工作,告知注意事项,协助验房。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应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应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约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淮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约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庫、人防、会所、学校、幼儿园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该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在使用时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免费修复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重新组织检测验收,并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双倍给予补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部分: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四十七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四十八条、房屋的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逾期交房时发生的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十九条、买受人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房收房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或者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部分: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五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的数据有差异的,双方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计算公式为:

  实测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x100%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x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五十六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未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减少面积的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而约定的建筑面积增加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承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房价款,而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2)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大于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小于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十八条、当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均有权要求退房。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商业银行同期房屋贷款利率自买受人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计算付给利息。逾期退款的,按应退房款和利息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数据,但应当作为出卖人是否违约的参考数据。

  第六十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的面积进行重新测量。如最终测定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产权面积以最终确定的面积确权发证,出卖人应当按最终确定的面积计算房价款,出卖人多收的房价款应当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并应承担买受人进行重新测量所支付的测量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条、双方约定按套(单元)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依据,但房屋所有权证仍以建筑面积登记为准。

  第十五部分: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的规划,对已核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点均不得突破,不得将规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的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六十四条、出卖人确需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与买受人协商,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的同意。买受人同意变更的,出卖人应与买受人订立补充合同,并应将变更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五条、买受人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不同意变更的,或者出卖人擅自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自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计算)。出卖人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一)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该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建标[20xx]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承诺

  第七十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七十二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十三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对经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部分:室内居住环境质量承诺

  第七十四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十五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十六条、按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如发现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十九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质量承诺

  第七十七条、供暖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供暖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燃气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电梯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电梯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条、消防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准保证消防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部分: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条件承诺

  第八十一条、自来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提供24小时正常供应自来水,水费按政府公布的市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确保防水质量达到标准,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八十二条、防水排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提供厨房、卫生间、阳台24小时防水测试的测验报告单,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出卖人并承诺室内的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供电: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室内外电路、电闸、保险、开关、灯头、插座等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供电,符合民用电标准,电费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八十四条、燃气暖气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24小时燃气供应,符合民用标准,气价按政府公布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不附加任何其他费用,并保证暖气设施安装完毕,管道接口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暖气设备。

  第八十五条、通讯网络电视设施: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保证室内具备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可视对讲门铃系统,线路设施接口均已接通到位,可正常安装使用。

  第八十六条、电梯设施: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配备的电梯必须经本市电梯安检部门检验鉴定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性能,在买受人收房时电梯正常安全运行,常年24小时适于使用。

  第八十七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上述任何一项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第八十八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与其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

  (1)公共绿地: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2)公共道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3)停车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幼儿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学校: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6)会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7)商业网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已经正常营业;

  (8)体育设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9);

  (10)。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上任何一项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商品房装饰装修质量承诺

  第八十九条、装修材料: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另收费,原约定的交房日期不变。

  第九十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墙体墙面的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一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地板、顶板、墙体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空鼓、无间隙;

  第九十二条、装饰装修污染限制标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内的装饰装修必须达到下列行业安全标准: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标淮》、《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标准》、《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九十三条、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必须经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约定的交房日期不变。

  第九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返工、修复、补换的费用,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款,如延误交房或者影响住房使用时间,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部分:住宅区规划及室外环境承诺

  第九十五条、周边环境:出卖人承诺在本商品房50米内不得新建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永久性建筑设施。

  第九十六条、相邻场所:出卖人承诺与本商品住房相毗连的房屋不经营餐饮酒家、娱乐音响、机械加工修理、停车洗浴等可能产生油污、躁音污染的项目。

  第九十七条、日照采光:出卖人承诺在本栋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筑间距,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8,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日照采光。

  第九十八条、绿地绿化:出卖人承诺按照本住宅区的控制性详规的规划设计,不得改变现有规划,出卖人现有在效果图上的绿地面积不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出卖人承诺本住宅区绿地绿化率不应低于规划要求标准。

  第九十九条、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本商品住宅区内、电梯内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装置,包括移动电话转发射装置、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

  第二十三部分:广告责任

  第一百条、广告范围:出卖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策划、设计、制作,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纸、影像、音响、网络、户外、模型、沙盘和样板间均属于出卖人的广告,由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对公众的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的、确定的说明或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一百零二条、出卖人发布的具有要约条件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确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事项,应当列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未附加条件的,列入合同条款时不得附加条件。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列入合同的,买受人保存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件应当视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在没有书面明确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的前提下,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是一致的。在购买同类商品房的前提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购买的商品房达到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

  第二十四部分:相关文件公示

  第一百零五条、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本合同之前,有义务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的下列许可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出卖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间在售楼部的显目位置张贴公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商品楼房通过的验收的下列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以证据证明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有权查阅、摘录和质询。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8、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其他批准文件。

  第一百零七条、出卖人承诺对于涉及买受人合法权益或者有较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公示披露的信息而未及时向买受人披露,误导或诱导买受人签字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的,买受人依据事实证据有权要求该法律文书无效,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部分:本商品房配套设施的物权归属

  第一百零八条、本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无独立产权、无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占用业主共有土地和共有主体结构所建成的道路、绿地、空坪、架空层、休闲场所、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配套设施,均属于该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的产权人(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九条、本商品住宅小区的地下车位或车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文件确定权属,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赠与、出租或处置权益。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车库,作为本商品住宅小区必备的附属设施,其权属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份共有,出卖人无权出售、赠与、租赁或处置权益。

  第二十六部分:相关权益的约定

  第一百一十条、买受人承诺该商品房仅作为

  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在阳台或窗户外安装防盗窗或者悬挂广告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卖人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共有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架空层、地下停车位、楼顶平台、道路、绿地、休闲会所、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幼儿园、学校、商店等)的用途,如出卖人对属于自有产权的公用配套设施确需变更用途的,须经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如出卖人违反本约定擅自变更用途,应恢复原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买受人同意在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所购房屋交出卖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物业服务并遵守房屋使用规约。

  第一百一十三条、买卖双方承诺本商品房住宅区范围内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使用性质,战时用于防空,平时可用于停车,商品房买卖双方均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赠与或者改变为其他用途。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南宁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9

  出售方(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称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甲方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地段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一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 结构,定名为 ,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 座(幢)楼 单元,建筑面积为 平方尺,占地(分摊面积 平方尺)由甲方于一九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付款办法: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 )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 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一九 年 月 日于深圳

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10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受让方):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整层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年月日向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号码为,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

  第二条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最后一期付款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第三条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

  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产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天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的违约金。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另赔偿甲方(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的违约金。

  第七条税务承担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第种方法处理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发证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签于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篇11

  出卖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产

  1、有房产手续;

  2、无房产手续),经与乙方协商,卖与乙方所有,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本合同。

  一、房产位于,面积平方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价款 ,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现金。

  三、甲方保证所出卖的房产产权为自己独立所有,无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四、交付,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将房产钥匙交与乙方视为交付房产。

  五、违约,如甲方所出卖的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争议或者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均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本合同规定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额为房价款的3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由甲方委托 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本合同所转让的房产没有权利瑕疵,否则承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款项的连带义务。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范本 篇12

  备案号:

  售房人:

  购房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

  房屋幢号:

  建筑结构:

  设计用途:

  建筑面积: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地地使用证,编号: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房款共计元,大写币。

  五、付款方式及付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首付房款元,余款在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甲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须于年月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如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向乙方支持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至±%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日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房款的%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交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连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13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人;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人;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人;国籍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年月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方米;

  4、其它: 。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合同。出卖人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7、;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合同。买受人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规划、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

  3、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1);

(2);

(3)[所有权][使用权]。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

(2);

(3)[所有权][使用权]。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

(2);

(3)[所有权][使用权]。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出卖人单方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

  买受人单方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人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六)。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人)(法定人)

(委托人)(委托人)

(委托机构)(委托机构)

(签章)(签章)

  年月日签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4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市街道村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市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村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