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建筑合同范文3篇 建筑合同范本

时间:2023-06-04 18:59:00 合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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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建筑合同范文3篇 建筑合同范本

精选建筑合同范文1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方针,完成公司环境目标和指标,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我公司(甲方)承建的 项目按与供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供方提供施工条件。

  二、乙方为运输供方:是 否

  1、在运输化学品,特别是运输化学危险品时,供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

  a)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碰撞、互相接触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违反装配限制和混合装运的规定;

  c)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d)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e)具有应急措施和方法。

  2、遵守下述要求:

  a)加强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

  b)禁止在施工现场内冲洗车辆;

  c)对漏油的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d)禁止在施工现场内鸣笛;

  e)施工现场有防扬尘飞散的措施。

  三、乙方为建筑施工供方:是 否

  1、供方(乙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供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2、供方要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3、供方要防止或减轻粉尘、振动噪声等对社区污染和危害。

  4、供方按要求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5、 建筑工程竣工后,供方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6、 如果供方有食堂、生活区,应严格遵守地方的有关规定,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必须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

  四、供方违反上述协议条款,造成的后果由供方自行承担。

  五、双方如有其它约定另附。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甲方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乙方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选建筑合同范文2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要式合同,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单一性。(3)合同履行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3.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根据建设行为内容分类,可划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等。

  根据建设行为范围分类,可划分为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根据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咨询合同 、采购合同 、加工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劳务合同、担保合同等。

  5.建设工程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多种,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等。《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推荐使用合同的示范文本。自1999年以来,国家在工程建设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是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了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有可能涉及的各种问题,并给出了较为公正的解决方法,能够有效减少合同的争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方和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其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

  合同管理的依据应是监理合同的规定和我国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等。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1)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合同结构是指合同的框架、主要部分

  和条款构成。

  (2)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合同及参与合同谈判。参加建设合同在签订前的谈判和拟定合同初稿,提供建设单位决策。

  (3)合同的管理和检查。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与设备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

  (4)协调合同纠纷,处理索赔和反索赔。协助建设单位和秉公处理工程实施阶段产生的索赔;参与协商、调解、仲裁甚至法院解决合同的纠纷。

  (5)其他。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涉及第三方等关系的处理,除以上内容以外有关合同的所有事项。

  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分析。对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风险和双方责、权、利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分解到各部门、各专业,以便在工程实施中进行各方面的控制,处理合同纠纷、索赔等问题。

  (2)合同文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对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变更等各种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一传递,归档保存,以便项目监理机构快捷地查询和掌握合同及其变化情况。

  (3)合同的跟踪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要求履行,履行中所产生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监督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当遇到无法预见的干扰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4)索赔管理。索赔事件的处理应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依据,以合同条款规定为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从中找出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二、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二)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施工投标保证

  投标担保或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在中标后履行签订承发包合同的义务。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施工投标保证的违约处理: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履约保函,视为投标人违约,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银行或担保公司支付。

  2.承包人履约保证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承包人履约保证的违约处理:如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中途毁约、任意中断工程、不按规定施工或承包人破产、倒闭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凭履约担保向承保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3.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预付款一般为合同的10%。预付款保证的方式一般是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施工预付款保证的违约处理: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发包人可以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4.发包人支付保证

  支付担保是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支付担保通常采用银行保函。

  支付担保的违约处理:已完成担保额度,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承包人可依据担保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工程保险

  (一)保险的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

  (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是以保单的形式订立。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作为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对工程保险有强制性投保的规定。 我国对工程保险没有强制性的制度。如合同约定有保险,在专用条款中应设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1.工程系列保险的险种

  (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工程建设一切损失的险种。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人身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财产保险

  2.投保范围与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程系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三)保险合同管理

  1.投保决策

  是否投保:风险自留?风险转移?

  选择保险人:应考虑安全、范围、成本三项因素。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1)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

  (2)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3.保险索赔

  (1)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2)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投保人要计算损失大小。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以及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

  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各项活动中均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定义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力义务即无效。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精选建筑合同范文3

  甲方: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赣西分公司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承接 装修过程中的室内外拆除工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点:

  二、工程拆除的范围、承包方式及验收标准

  1、拆除施工的范围为:

  (1)、综合楼的楼顶的琉璃瓦、楼顶隔热层、铝合金推拉窗及防盗网、一、

  二、三楼过道石膏板吊顶、标间:门及门套、过道地砖、卫生间门及门套、地砖、墙砖及水泥层、洁具、窗套、木地板及地脚线。

  (2)、教学楼及走廊的顶面琉璃瓦、正面铝合金窗、墙裙、矿棉板天花、木地台、石膏板吊顶;卫生间墙砖及地砖。

  (3)、怡心楼卫生间地砖、瓷砖、洁具、吊顶、门及门套、房间石膏板吊顶。

  (4)、餐厅局部卫生间的门及门套、地砖、墙砖、洁具、顶面琉璃瓦,木框窗、外墙部分墙砖。

  2、承包方式为:乙方对本拆除工程实行乙方自备拆除用工具设备,包施工安全,包拆除质量,严格按照拆除施工工期完工;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拆除及运放到甲方指定地点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垃圾运输费及行政许可审批所需费用等)。

  3、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归甲方所有,均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私自处理。

  三、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

  1、施工要求:乙方完成拆除任务所涉及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拆除现场的维护及必要的脚手架搭设等为了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所有措施;拆除范围内的所有物体的拆除;较大物料的二次破碎;拆除范围内所有拆除物的拆除外运;拆除施工完成后的场地平整;拆除施工时对邻近设施、建筑物、树木等的防护;降噪环保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

  2、拆除施工任务完成后验收合格的标准:拆除范围内的所有物体全部拆除并将垃圾清理外运;场地平整且无建筑垃圾无杂物等;符合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及施工要求。

  四、工期要求

  乙方进场后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并在甲方与业主的总工期前提下完工,保证每天要有 人员进行拆除。

  五、承包价格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拆除范围内的单项和单平方报价,据实结算。

  本合同中的单价或者最终的结算价包含了乙方施工的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所有费用。本工程施工期间出现的各种变化等可能影响本工程合同执行及价款的风险因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此拆除工程的单项和单平方报价:石膏板吊顶 元/㎡;拆除铝合金窗及防盗网 元/㎡;琉璃瓦 元/㎡;标间里的地砖、墙砖、门及门套、窗套、洁具、衣柜、木地板及地脚线等元/每套标间;楼顶隔热层按 元/㎡;公共卫生间按 计算。 以上所有报价均含垃圾清理运输到甲方指定堆放地的所有费用。如有新增加拆除

  项目,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六、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完成拆除工作量的50%时付至30%,完成80%工程量时付至6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全部结清;合同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 )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也可在第一次支付款中扣除),乙方按照约定完成拆除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甲方按约定向乙方返还。乙方承诺确保工钱支付到每个工人手中,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义务

  1、给乙方提供拆除平面图或口头讲解示意。如有尺寸要求的拆除项目,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材料。

  2、给乙方提供拆除施工时的临时用水用电。

  3、室外琉璃瓦拆除甲方需搭好钢管脚手架。

  4、在乙方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甲方向其支付工程款,并退还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八、乙方义务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将施工人员名单报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证复印件、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如工程需要增加施工人员,在进场前,乙方按此标准提供相关资料。

  2、无条件听从甲方的一切的合理安排,拆除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3、及时将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处,并干净整齐的堆放;同时确保将其及时外运,不得影响建筑物周区的环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最后将建筑物内打扫干净,不留有任何的垃圾。

  5、建筑物内的状况乙方已充分了解,在拆除过程中若拆除项目有所变动,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拒绝。

  7、拆除过程中可以合理使用水电等,否则浪费部分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8、不得损坏主体结构,否则,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

  9、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进度及拆除顺序。

  10、期间因进行拆除造成相邻建筑物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或者建筑物内不在拆除范围内的设施的损坏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11、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证等事宜;

  1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避免甲方建筑物和其他财产受到损失。拆除期间由乙方人员所引起的所有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14、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

  15、乙方应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在施工期间造成施工人员或非施工人员意外伤亡、病死等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包括医药费等。

  16、在拆除施工中如有建设、安全、消防、城管、交通、环保或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履行检查等工作时,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负责相关费用。同时应承担违法施工作业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机关向甲方和乙方作出的行政处罚)。

  17、未经甲方允许不准将与施工人员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18、施工中拆下的各类废旧材料在甲方未处置之前,乙方应予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协议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乙方拆除工程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十、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4、本合同后附乙方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

  甲方代表:

  电话:

  日期:

  乙方: 电话: 日期: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