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6篇 种植协议合同书

时间:2022-06-05 10:30:32 合同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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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6篇 种植协议合同书

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1

  合伙投资种植柚木树协议书

  为了和谐合伙投资,开发荣华柚木场80亩,共同受益(地址:在德保县荣华乡外屯六席),种植柚木树,确保投资资金按时到位,按时开垦种植及木场的管理,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协议如下:

  1、股东姓名:赵浩承、黄 耿、韦胤光、刘其初、农快军。

  2、股东投资比例:赵浩承占总投资30%;黄耿占总投资20%;韦

  胤光占总投资20%;刘其初占总投资20%;农快军占总投资10%(木场管理人员不用出资其总投资10%由其中四位同志按比例出资)。

  3、每项需要投资经费都经股东会会议讨论决定,提出集资总额并

  按比例分配到每个股东,股东得到通知集资后务必在一周内把资金交到总部。

  4、股东不按时交集资款,经吹交一个月还不交款的作自动退出处

  理,退个人原交部份的集资款,不能参加分红。

  5、收入分配:有利润时经股东会议讨决定是否分红,如果需要分

  红的,按以上投资比例分红。

  6、股东需要到柚木场办理业务所支出的经费从集资经费中支出。

  7、以上所有条款每位股东都要共同遵守。

  8、本协议从2009年10月 日起开始执行。

  本协议一试六份各执一份,存档保管一份。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2

  合伙种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协议人双方于合股兴办绿化苗木种植,为了共同利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协议人目前实际情况和现状在合股兴办种植场的初始阶段,甲方投入50%的现金股,乙方投入50%的股份(其中现金股35%,技术股15%)

  2、种植场进入发展阶段,乙方可要求重新注入股金,使股份增至60%以下。

  3、利润分配,以投入股本的比例进行受益分配。

  4、财务管理,实行共同管理,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甲方管现金,负责供销,收付,乙方管数据,负责记帐和发票、凭证管理,所有开支须经双方同意方能支付,并定期结算,做到日清月结。

  双方应精诚团结,遇事商量,不可擅自行事,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风险平担。

  5、不尽事宜经双方另行协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对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2013年6月到2018年6月,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合作。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3

  .

  合伙种植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第二条

  合伙项目内容:主要经营香菇培育、种植及销售。 第三条

  主要经营地:位于

  ,项目一期用地

  亩,土地来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伙经营的项目”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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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合伙出资:

  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双方股份比例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双方股份比例%;

  合伙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期间各合伙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出资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人双方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偿还个人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经营期间需增加投入资金,双方之间按上述股份比例享有出资权利和承担出资义务。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双方以各自出资比例作为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依据和基础。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

  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七条

  合伙方式及合伙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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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以甲方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合伙事务,由此形成的一切权益及义务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甲方公司由

  作为全权代表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经合伙双方共同决定,由 负责合作期间运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收取货款及支付合伙债务等),其他合伙人有权参予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合伙项目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进行:1、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项目资产及预期收益(包括动产、不动产);3、以合伙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他合伙事务也应由合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具体人事及财务管理制度由合伙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双方都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双方共同决定,双方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合伙双方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双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双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合伙双方共同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方私自决定、做出对合伙项目不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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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本合伙名义(包括以甲方公司名义)进行与本合伙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活动产生的损失和债务由其自己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并且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人共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有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不负连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公司名义处理与合伙项目无关的业务而导致自身负债或引发诉讼的,由甲方自己处理,如因该债务或诉讼而导致合伙项目受损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伙期间,因合伙项目而争取的所有国家或地方政策补贴,均属合伙人共同资产,也必须用于合伙事务,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处置。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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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伙项目私自单独与他人进行合伙,否则,其合伙无效并应向另一方支付其合伙约定投入资金总额10%的违约金及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经合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双方可共同作为一方就本合伙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伙。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如甲方公司退伙,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且其无权收回和宣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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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公司相关印章和所有公司及合伙项目相关手续,其他合伙人仍有权无偿以“

  公司”名义和使用相关手续将本合伙项目全部经营完毕。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项目名称和名义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给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任一合伙人可以向合伙项目履行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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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院通过诉讼进行清算;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由各合伙人予以承担,对外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其他已全额出资方每方支付未出资额的10%的违约金,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新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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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三)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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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4

  合伙种植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第二条合伙项目内容:主要经营香菇培育、种植及销售。

  第三条主要经营地:位于,项目一期用地亩,土地来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伙经营的项目”工作结束。

  第五条合伙出资:

  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双方股份比例%;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双方股份比例%;

  合伙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

  1 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期间各合伙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出资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人双方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偿还个人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经营期间需增加投入资金,双方之间按上述股份比例享有出资权利和承担出资义务。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双方以各自出资比例作为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依据和基础。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

  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七条合伙方式及合伙项目管理:

  合伙人以甲方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合伙事务,由此形成的一切权益及义务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甲方公司由作为全权代表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经合伙双方共同决定,由

  负责合作期间运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收取货款及支付合伙债务等),其他合伙人有权参予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合伙项目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项目资产及预期收益(包括动产、不动产);

  3、以合伙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他合伙事务也应由合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具体人事及财务管理制度由合伙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双方都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双方共同决定,双方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合伙双方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双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双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合伙双方共同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方私自决定、做出对合伙项目不利的事项。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本合伙名义(包括以甲方公司名义)进行与本合伙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活动产生的损失和债务由其自己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并且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人共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有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公司承担,

  3 与乙方无关,乙方不负连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公司名义处理与合伙项目无关的业务而导致自身负债或引发诉讼的,由甲方自己处理,如因该债务或诉讼而导致合伙项目受损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伙期间,因合伙项目而争取的所有国家或地方政策补贴,均属合伙人共同资产,也必须用于合伙事务,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处置。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伙项目私自单独与他人进行合伙,否则,其合伙无效并应向另一方支付其合伙约定投入资金总额10%的违约金及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经合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双方可共同作为一方就本合伙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伙。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4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如甲方公司退伙,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且其无权收回和宣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和所有公司及合伙项目相关手续,其他合伙人仍有权无偿以“公司”名义和使用相关手续将本合伙项目全部经营完毕。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项目名称和名义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给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

  5 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任一合伙人可以向合伙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进行清算;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由各合伙人予以承担,对外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其他已全额出资方每方支付未出资额的10%的违约金,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新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三)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7

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5

  合伙承包种植协议书

  语:为你精心的合伙种植协议书,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喜欢就我们的后续更新吧!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就葛根种植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葛根种植及种苗培育示范基地

  二、合作地点

  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里仁村大茨塘(+++++++++++有限公司++苗圃基地)

  三、占地面积:100亩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1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合作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适合种植葛根的土地100亩。 2、甲方100亩葛根首期育种种苗,品种为,预计每亩株,共计株。

  3、在葛根种植育种期内,由首期葛根种苗枝条培育的后期种苗销售收入,甲乙双方扣除成本后按5:5分成。 4、由乙方种植的葛根块根,甲方根据甲方的收购价格定向收购,该葛根块根销售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

  (1)、产品质量:以云南省农科院检测标准确定产品等级和质量,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产品的收购方式: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派车到乙方海口基地收购,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首期100亩种苗供应及相关的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所得相关的政府扶持资金,全部作为葛根种植专项款,由甲乙双方协商支配。

  2、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培训种植技术骨干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基地范围内葛根种植管养技术日常业务指导。 3、甲方对项目的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监督。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按时组织人员完成种植。 2、乙方负责购买相应的农机,产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对葛根种植和育苗进行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4、乙方负责具体的采收工作,把好采挖质量关。

  七、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原则:双方对葛根种苗销售收入,依据双方确定认可的定额种植成本计算销售利润,并进行税后销售净利润的分配。 2、税后销售净利润的定义:经过葛根枝条培育而成的全部种苗销售收入,除去双方认可的定额种植成本(定额成本核算见附件)及因此发生的税费(如果有)后所得的税后净利润。

  3、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对税后销售净利润按5:5分成。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协商

  解决,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与修改,及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此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各自承担约定的合作义务,若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其它:

  1、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伙种植协议书范本共6

  协 议 书:合伙出资协议书范文

  来源: 作者: 日期:10-03-13

  协 议 书

  甲方:西峡县富田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从西峡县丹水镇袁店保鲜冷库(以下简称西峡冷库)方取得了卢氏县横涧乡毛沟铁矿(以下简称毛沟铁矿)的开采使用权,由于甲方资金短缺,无力投入生产,甲方愿以人民币 250万元把毛沟铁矿的开采使用权一应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已取得的毛沟铁矿的开采使用及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的全部资产以上述

  价款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以250万元人民币从甲方手中取得毛沟铁矿的开采使用权及本协议签定前

  甲方的全部投资资产。

  三、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应把从西峡县冷库方取得的一应合同手续,全部交付给

  乙方,并保证其相关合同手续合规合法无争议。

  四、甲方保证在上述权力出让给乙方前、上述矿区的开采使用权与西峡冷库方无任何争

  议,出现争议时由甲方负责解决,否则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五、本协议签定前与地方的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本协议签定后出现的一切纠纷由

  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六、本协议所称毛沟铁矿的开采使用权包括:对铁矿的开采权、使用权、转让权、出售

  权、经营权、管理权等一应权力。

  七、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乙方对毛沟铁矿拥有独立的开采、使用、转让、出售、经营管

  理权力,甲方无权干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西峡县富田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

  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路号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

  体个,事业法人个,国家授权的部门个。分别为:(),现住,身份证号码。()公司,住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团体法人编号为。()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

  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签订协议地点:签订协议时间:

  出资协议范本

  第一条出资方

  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B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

  本%。

  2、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

  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

  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

  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

  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

  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手续办理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

  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退出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

  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事长、副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

  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

  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

  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

  C公司设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利润的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

  再提取;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股东会同意后予以

  调整;

  5、支付股东股利;

  6、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

  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

  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今后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每股东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本协议签订时间为:年月日

  第十六条本协议签订地点为:

  A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B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