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反思3篇(交通事故反思总结)

时间:2022-10-09 11:09:42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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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反思3篇(交通事故反思总结),供大家赏析。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反思3篇(交通事故反思总结)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反思1

  对近年来重大交通事故的思考

  这几年来,总是发生一些莫名的交通事故。引起了大家对这些事故的关注与思考。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1.酒后驾车导致人员伤亡;2.疲劳驾驶导致人员伤亡;3.因某种原因而故意导致人员伤亡;4.因自然灾害而导致人员伤亡。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都引起我的思考。例如说,今年7月23日20时34分在温州发生的动车追尾脱轨事故,就深深的影响着我。

  2011年7月23日20时34分,一个惊心动魄的时刻,D3115次列车动车遭到雷击后失去动力停车,造成D301次列车追尾。据报道说,共有六节车厢脱轨,即D301次列车第1至4位,D3115次列车第15、16位。曾有网友在微博上说:“据说高架桥塌了,前边有四节车厢掉下去了。我们最后两节车厢已经脱离出来了。太恐怖了。万幸自己没什么事。已经过去半个小时了。车厢里很闷。窗户也砸不开。”这是一位被困在动车最后一节车厢的网友在事故发生30分钟后上传的,我看了后,心情无比疼痛。为什么会这样?这场灾难已导致40人死亡,我觉得,我们实在对不起他们,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被糟蹋成这样,有的还不能留个全尸,有的还抱有遗憾……

  人类为什么要制造出这种“杀人武器”?坐动车原本是幸福的,却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导致了40个无辜的人冤屈地离开了人世。祝愿他们在天之灵能得到幸福。

  不止这一个交通事故深深地触动人心,我们更要谴责那些临阵脱逃、不负担责任的肇事者。今年8月4日,四川省眉山市就发生了一起摩托车、客车和小轿车的“生死游戏”。

  当天,杨先生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他一路飞车到尚义镇大堰沟路段。当发现前面一辆中巴车车速较慢时,便一踩油门就从它的右后方冲到了左前方。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前方突然驶来一辆黑色小车让他避让不及,?嘭?的一声就撞了上去。他被弹到了地上,飞出了好远。随后又被一辆客车辗到了脚掌,伤势不轻。可是等他被送进了医院,人们才发现黑色小车司机不见了。后来警方终于在一家饭店找到了他。他解释说撞车后很紧张,看到摩托车司机倒在地上,身边有一大摊血,脑子一片空白,所以就离开了现场。

  哪一个肇事司机不是这样的?自己的车撞了人,居然什么都不管就一溜烟跑了。难道就这么草菅人命吗?真该让他们拍拍自己的良心问问:“我这样做对吗?我对得起被撞的人吗?”我真希望人们可以真诚对待法律,不再做出违背自己良心的事。

  近年来,贵州摩托车数量剧增,特别是农村,只要有年轻人的农家,几乎都购置了摩托,摩托快捷轻便,比汽车价格便宜,几千元的购买力,大都能承受,除自己出行方便,农闲时还可投入营运载

  人,一举两得。三大队赖明副大队长介绍,农村的摩的,80%未办有关手续,开车人往往也是偷师学艺,十天半月就上路捞钱,天马行空,百无禁忌,因此近年来摩托已成为马路的第一杀手。仅三月份就有金阳、兴义、黔南等地多起摩托肇事死人的事故。谈到摩托车的管理,交警部门也感到非常棘手,摩托在路上违章,阻拦下来的基本上都是手续齐备或开车人老实本分的,一般“老油子”一脚油门便逃之夭夭,交警往往追不上或不敢追,因为追车翻覆,难辞其咎。这样恶性循环,摩托便流于自由天下,无拘无束。黔运公司李经理家住花溪,深夜回家,多次看见一帮小青年在花溪大道上飙车习艺比武,大有世锦赛的豪迈气派。直属支队贵遵三大队赖明副大队长建议,购买摩托,商家应负责上好牌照,使管理部门能做到心中有数,形式发展越来越严峻,是否能采取高科技手段,监控摩托的行驶。

  交通事故,一个让人谈之变色的话题,一个让人恐惧万分的话题。到底什么时候这个话题才可以远离人们呢?车祸猛于虎,警钟需长鸣!真希望有一天,人们不再怕死在车里和马路上......C号袁凌洁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反思2

  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后的反思

  来源:新华网时间:2012-6-29 17:09作者:郑良、邹伟编辑:李文

6月20日1时50分,我国沈海高速公路霞浦段,一辆由无锡开往厦门、载有45名乘客的客车坠入30多米山谷中,导致17人死亡,3人重伤。

  公安交通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发生的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运输里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汽车客运事故占了很大比例。

  鉴于超长途汽车客运存在安全隐患,公安交通部门有关专家建议,应该逐渐减少乃至取消这一交通运输方式。

  司机车况路况,安全隐患明显

  日前在“6·20”事故现场,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看到,这是一段连续下坡路段,路边约50米的护栏被撞坏、变形,护栏后一堵长20多米的水泥墙被撞毁。

  负责“6·20”事故现场勘察的宁德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周少洪对记者说:“从现场勘察的痕迹看,从撞上护栏到坠入山谷,客车滑行了42米左右,期间驾驶员竟然没有采取任何刹车等制动措施,车辆完全是靠惯性在行驶,这令人震惊。”

  据介绍,事发时,客车先撞到路边的护栏,将护栏后的水泥防护墙撞倒,再沿路面右侧滑行约20米至陇头高架桥。

  周少洪说:“由于车头被护栏翘起,整个车身在上桥时‘骑’在了高架桥护栏上,在高架桥护栏上滑行22米左右,车辆侧翻向山谷,车辆在下坠时车后部碰到了山坡,改变了下坠方向,车头向下直直下坠,靠驾驶员一侧先着地,驾驶员当场死亡,靠车辆左侧座位的乘客伤亡严重。”

  乘客吴爱权说:“事故发生时,我还处于半睡半醒中,突然感觉从高空坠落,几秒之间车已经着地,车头着地时发出巨响,像大地震,车窗玻璃全部碎掉。”

  专家指出,出事的大客车高3.5米,而事故现场的道路护栏只有75公分高,这样的高度只能防护小汽车,对于大型车辆几乎起不到防护作用。

  初步调查发现,这辆客车从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到坠入山谷,期间滑行40多米,驾驶员竟然没有采取任何应急措施;事发地的护栏、防护墙等设施设置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大型车辆难以起到有效防护作用。

  伤亡事故频发,长途客运堪忧

  据公安交通部门调查,近年来,超长途汽车客运引发10人以上交通事故屡屡发生。2010年5月23日,长深高速公路辽宁阜新境内,一辆大型卧铺客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33人死亡,23人受伤。

2011年7月23日,京港澳高速公路河南信阳境内,一辆大型卧铺客车违法装载化学品,行驶途中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今年1月3日沪昆高速湖南中方县境内路段发生重型挂车与大客车相撞,造成13人死亡,41人受伤。

  今年1月4日,沪昆高速公路贵州黔南段发生的长途客车翻车事件,导致18人死亡。“从调查结果分析,存在驾驶员疲劳驾驶、公路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客车设计安全标准偏低、运输公司管理混乱等多种原因。”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应朝阳分析认为,超长途汽车客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长达十几小时、数十小时的连续驾驶,即使是轮换驾驶,驾驶员蜷缩在车厢内也很难得

  到良好休息,疲劳驾驶是常态;此外,跨省驾驶路况复杂,经常遭遇夜间行车、恶劣天气,驾驶员不熟悉路况,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

2011年9月到10月间,上海、天津、湖南连续发生三起因大客车侧翻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专家指出,这些大客车在安全防护性能方面存在缺陷:车辆重心偏高、侧倾角较小,容易发生侧翻,没有全承载式的钢架结构,车辆一撞就散。

  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应当以保障道路安全为首要目的,70至100厘米的标准很难有效防护大型、中型车辆,尤其是公路养护时,铺上沥青,随着路面高度不断上升,护栏几乎形同虚设,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与此同时,长途和超长途客运中,超速、超员、随意上下车以及私自改变线路等极具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包括一些客运公司与客车之间的“挂靠”或承包经营关系,导致这类车辆的安全管理松懈,存在“以挂代管”“挂而不管”“包而不管”等多方面的安全隐患。

  降低客运风险,亟待引发关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近日指出,长途、超长途汽车客运事故频发,其背后的安全隐患亟待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在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

  应朝阳指出,在目前情况下,2000多公里的超长途汽车客运线路很多,甚至还有4000多公里的汽车客运,这种情况亟待改变,应当尽快落实《规划》提出的减少班线要求,明确规定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原则上不通过汽车运输,即使开通超长途汽车客运,也

  要采取“接驳运输”,即驾驶员行驶一定公里数后就下车,由等候在下一路段的驾驶员继续驾驶。

  据了解,长途、超长途汽车客运是上世纪90年代初为解决农民工出行问题兴起的交通运输方式,目前在旅客运输方面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降低其出行风险,亟待引起社会关注。福建交通部门有关人士认为,长途、超长途汽车客运由于成本相对低廉,对于缓解春运、节假日出行交通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超长途客运简单地取消了事恐怕并不是一个最优的办法。

  专家指出,为了确保长途客运安全,交通建设部门今后在高速公路设计上,应该提高或加固道路护栏;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以及杜绝司机疲劳驾驶等。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反思3

  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刑法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

  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证明

  某某系我单位职工,每月收入元。因于2010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从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没有上班,被我单位扣发工资,并影响资金约元。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年2月12日

  惠州交通事故工资证明怎么开工资证明样本格式

  工资证明

  兹证明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担任职务,自年月日起入职我公司,己连续在我单位工作年。该同志在我单位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元,大写元整。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2证明

  某某系我单位职工,每月收入元。因于2010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从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没有上班,被我单位扣发工资,并影响资金约元。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2011年2月12日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常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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