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运输、使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时间:2022-10-07 10:24:11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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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运输、使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开展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运输、使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

  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液化气槽车运输管理

  1、液化石油气的汽车运输应配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1)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市《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的物理化学性质。

(3)槽车及盛装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技术技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吃力办法。

(4)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5)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2、驾驶员在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槽车应持有由市劳动局颁发的《槽车使用证》,并应安全设施齐全,印有色带和严禁烟火标志及具有良好静电导除装置(排气管上有火星熄灭装置)。

(2)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车速行驶。(3)车上应有押运人员。

(4)不准拖挂其他车辆,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人员搭乘。(5)车上严禁吸烟。

(6)通过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7)当罐内液化气温度达40°C时,应采取防止继续升温升压措施,把槽车开到阴凉处或喷水降温。

  3、槽车的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槽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和车库内,重车只能停在停车场,不准停放在车库。(2)不准将槽车停放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车站、码头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有明火地方。

(3)雷雨时,槽车运输不准装卸,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4)途中确需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槽车,必须留有一人监护,车辆停靠应注意行人,不要靠近或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5)停放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

(6)途中发生故障检修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明火作业。(7)途中停放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8)重车不得随意停放过夜,若确需停放过夜,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同时派人看管。

  4、运输途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处置措施:

(1)关阀堵漏,切断气源。如阀门失灵,要采取倒罐、降压或用木塞、橡皮软圈紧固等措施,以防止继续泄漏。

(2)熄灭火源,防止爆炸。发现泄漏时不准启动车辆,迅速熄灭下风方向和周围的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防止其他机动车辆及带火种人员盲目进入泄漏区。

(3)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汇报,同时设置警戒线,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组织泄漏区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

  5、运输途中因液化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的处置措施:(1)立即停车,迅速切断气源。对着火罐或未着火罐进行冷却降温、控制压力,利用车上灭火器先进行灭火,防止爆炸,同时应及时现象单位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2)搞好疏散,防止蔓延。对储运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钢瓶,凡有可能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设立警戒线,严禁火种入内。

(4)减压灭火、关阀堵漏。应采取倒罐、排空、降压,同时注意防止产生负压,减少气体供给量,并在减缓燃烧强度的基础上,关阀堵漏,采用各种灭火措施,迅速灭火。在未扑灭火焰之前,不得盲目关阀,避免残留气体形成回火,引起爆燃。

  二、槽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驾驶槽车必须符合安全行车规定,并持有有关部门发给的槽车操作合格证。

  2、驾驶的槽车必须符合国家槽车管理规定,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槽车使用证。

  3、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制度,保持车辆完好整洁,漆色完好。凡有故障的车辆严禁运行。出入各站需履行签字手续。

  4、精心驾驶,保证运行的安全,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车速行驶。中途不任意停车,如确需停车,要有专人把守。

  5、遵守罐站规定,服从罐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对位。车辆停稳,拉紧制动将槽车钥匙拔出,不得离开车辆。车辆有华东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

  6、服从装卸人员指挥,未经装卸人员许可严禁启动车辆。

  7、作业现场严禁明火和修理车辆。

  8、保障运输安全,及时排除常见故障和对途中突发意外情况的处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9、中途不准灌装和随意放气。

  三、槽车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押运员必须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

  2、在出车前必须对槽车的罐体、各管道、阀门、仪表进行认真检查。

  3、出车前对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现象时不能进行充装。

  4、保证运输途中押运安全。中途停车必须坚守岗位,不能离开车辆,做好看守工作。

  5、能熟练使用掌握车上紧急切断装置,排除常见故障。

  6、槽车驶入罐站门口登记时,应将车上接地链拉起,离开罐站时放下接地链。

  7、作业前接好安全地线,会同运行工链接气液相胶管,并排净空气。

  8、鱼油雷击或附近发生火灾,检测发现液化气泄漏,液压异常及其他不安全因素不能充装。

  9、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10槽车检修后初次充装时,罐内含氧需《3%才能充装。

  11装卸结束即关闭有关阀门,当排净软管内剩余液化气后,拆下接地线及气液相软管。12充装完毕认真检查液位及各部分阀门,发现问题须及时排除,确认无误后方可随车离开。

开展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运输、使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的公

  告

  全县各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和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用户:

  按照《XX县关于加强瓶装燃气智慧监管建立气瓶充装追溯体系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和《XX市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统一部署安排,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在XX县范围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置换工作,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安全生活环境,打击私自罐装液化气、瓶对瓶倒气等严重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从业人员

  由全县各燃气经营企业对本公司应持有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登记,依法实施燃气经菅许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液化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废旧钢瓶回收置换工作

  自2022年

  月

  日起,XX县行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可到我县合法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燃气企业进行回收置换,非我县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由我县企业先行进行置换,并做好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坚决打击非法运输和流动加注燃气钢瓶等违法行为

  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气瓶安全置换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统筹协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工业危险化学品气瓶)运输车辆营运安全监管,查处无证从事燃气气瓶运输的违法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销售液化气的流动商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贵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做好自有产权钢瓶的安全管理和标识制度。各镇街负贵本辖区内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气瓶的信息化充装管理工作。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充装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望广大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从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废旧液化石油气瓶的置换报废工作,拒绝使用报废瓶和超期瓶,确保用气单位和用户使用安全瓶和放心气。

  举报电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公安局:

开展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运输、使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

  XX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沿街商铺消防安全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消防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安全形势的稳定,结合《XX县沿街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X安办字[2022]XX号)及2022年纵深推进十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的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三管三必须”及属地管理原则,周密部署,制定有针对性的细化方案,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集中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等单位和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有效控制和化解安全风险,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次整治取得实效,成立以县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管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调度专项整治各项工作。-2-组长:XX县委常委、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副组长:XX县政府副县长XX县政府副县长成员:XX县住建局局长XX县市场监管局长XX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XX县公安局副局长XX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XX县住建局副主任科员XX县交管大队副教导员XX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所长XX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建局,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抽调2名执法人员参与专项整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

  三、时间安排。

  时间为2020年4月中旬至6月底,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及不定期开展检查。各乡镇、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方案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环节进行细致摸排,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对非法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对涉嫌犯罪的立案查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四、整治范围。

  结合沿街商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检查以下经营、存储、使用、运输单位: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包括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经营、存储单位(彻底排查各乡镇经销点、代销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充装点)。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包括电气焊经营点,各企业、施工工地涉及电气焊操作的场所,各类餐饮场所、宾馆、学校、流动摊点等涉及瓶装液化气使用的单位与场所。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

  五、整治内容。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XX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储存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事、涉案人员。二是坚决整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坚决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设备实施带病运行问题,彻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三是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4-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事故隐患。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1.经营执照是否具全且在有效期内;2.站内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3.站内不得堆放无关物料,不得停放无关车辆;站内外消防通道通畅;是否防雷检验且在有效期内;场站内电气设备是否按防爆设计、安装良好;4.液化气贮罐周边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构筑物,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液化气罐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外观正常,无锈蚀,无倾斜;液位显示计、压力表、安全阀、泄露报警装置等各类仪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状态正常;罐体的接地装置是否牢固;5.烃泵(压缩机)及管道系统情况是否正常;充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充装记录;6.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具;是否配备应急抢险抢修器械;是否配备反恐防暴器械。

(二)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1.使用瓶装压缩液化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5-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6-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米到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6);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7-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三)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重点检查内容:1.运输企业、车辆,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2.驾驶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3.押运员,重点检查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押运员有无《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对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立即依法关停;

2.对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钢瓶的,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的,一律关停,相关钢瓶器具一律没收;3.对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证件不全或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不全的,一律停止运输作业。

  六、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等燃气管理工作,以及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钢瓶等特-8-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对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监督管理,查处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犯罪行为;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处置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及属地管理原则,并结合2020年纵深推进十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下,形成合力,一旦发现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坚决整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

(二)铁心硬手,从严整改。

各乡镇、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严、狠、准、实”上下功夫,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限期整治到位,做到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切实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严把问题隐患整改验收工作,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无照无证企业立即关停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绝不手软。

((三))广泛发动,强化落实。各乡镇、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专项检查中要重视和强化社会监督,发动广大群众举报投诉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对举报属实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一定的奖励;要注重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9-督的作用,并及时公布安全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要加强事故警示教育,通过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的处理情况,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确保全县安全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