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6篇(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批准)

时间:2022-12-12 08:37:26 辞职报告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6篇(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批准),供大家品鉴。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6篇(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批准)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1

  辞职报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传菜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天怡豪生酒店,现在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酒店餐厅传菜员服务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天怡豪生酒店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辞职,现依据《劳动合同法》刘炯元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2

  试 用 期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出纳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于2013年7月1日招聘进入重庆××配件公司,现在因个人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财务出纳经济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重庆××配件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 刘炯元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3

  谨防用人单位利用辞职报告“玩猫腻”

  案例:朱某1996年入职某电机厂干下线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的劳动定额不但可以使绝大多数职工轻松完成,而且通过加班还可以得到不菲的超产奖,用人单位正是掌握了职工互相竞争的心理,不断拔高劳动定额,十多年后,包括朱某在内的绝大多数职工对于完成企业制订的标准定额感到力不从心。2010年伊始,朱某向单位请了一年事假,单位表示同意。但双方约定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由朱某个人全部承担。2011年事假到期后,单位通知朱某上班,但对于朱某提出的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单位表示没有商量的余地,要么继续干下线工,要么辞职走人。对于辞职后的待遇,单位表示可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作为经济补偿。2011年3月,朱某申请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了其相当于一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950元。朱某非常不满,在与单位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仲裁庭上,朱某详细陈述了自己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的过程,认为公司逃避经济补偿的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公司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朱某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950元生活补贴是对辞职职工的人性化关怀。据了解,该单位类似朱某的情况在百人之多。

  评析:仲裁委认为,尽管朱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单位的行为属于欺诈,但是,单位批准朱某请假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朱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况且单位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可以证明协

  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朱某主动提出的,朱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给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分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将承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个别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个考虑,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让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制造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假象,从而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不仅如此,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让劳动者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以达到同样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递交了辞职申请,那么,用人单位就会说了,我们已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仲裁委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的。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劳动者切勿盲目递交辞职报告,如果用人单位以此威胁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4

  取 消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传菜员,身份证1987年5月6日出生(26岁),现在××天怡豪生酒店餐厅部工作,本人决定取消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向××天怡豪生酒店递交的辞职报告,原定于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办理辞职手续的计划作废。

  特此通知致礼!

  附: 手机

  报告人: ×××(亲笔签名)2013年5月25日星期六

  主送: ××天怡豪生酒店↙

  存档: ×××(报告人留存)

  刘炯元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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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辞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试用期如果公司不批准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很多应届大学生在试用期工作时都会面临可能临时辞职的情况,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时,该怎么去处理好这一问题呢?下面,律师就简要讲述一下试用期内辞职单位不批准怎么办的相关问题。

  公司存在不合理现象:

  一、试用期:《劳动法》第19条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却有三个月,所以这部分条款是无效的。

  二、培训费: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有义务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培训:厂规培训、部门培训、岗位培训。这些都是公司应该做的,不存在有什么培训费。如果是你与公司就劳动合同以外另签订了培训协议,并有培训之实的,便需按培训协议履行你的责任。

  三、试用期: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公司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你于1月24号,公司批于2月8日,若你事情紧急可以要求尽快结算,如果不是十分紧急,2月8日也可接受。你现在离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除了按厂规办理交接手继外。公司有义务为你结算全部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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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总之,在你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是与公司协商解决,你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当然,遇到公司不讲道理,你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对相关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处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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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律伴网 李远

  本文摘自《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事务与诉讼指引》一书 此书由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

用人单位不批准辞职报告6

  协 商 辞 职 报 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我叫×××,女,工程师,身份证1987年10月6日出生(26岁),于2012年6月1日招聘进入××公路管理总段工作,目前在机械工程处从事公路技术养护管理工作。现在,我依据《劳动法》 刘炯元